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3)01-0063-04 一、委托代理机制难以根植家族企业的机理分析 和家族企业融合社会财务资本相比而言,家族企业融合社会人力资本的难度大得多。如果深入分析,会发现阻碍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有效运行的因素是多重的,除了职业经理人的道德修养,还有其他一系列因素,包括业主的知识存量、业主“集权情结”的强度、企业内部信息的机密等级、企业的治理结构,尤其是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经营控制权的授予,以及委托代理机制运行的效率。 1.“业主权威”阻止了委托代理机制的设立和运行。委托代理关系可以认为是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签订一组契约。契约关系的确立必然包含了一个前提,即签订契约的双方在地位上是相互平等的,这和“家长权威”所赋予业主的绝对权力严重抵触。[1] 目前,多数企业还是由第一代创业者控制,业主是企业的创立者、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业主在创业和企业成长中形成了个人权威,支配了所有的重大决策,控制了企业各种资源的配置。但是,契约不仅束缚了业主行使权力的自由,并且使代理人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当业主的随机决策和契约相冲突时,业主的权威就受到影响,并且还要付出谈判成本,然而,“业主权威”的不容侵犯性,又要求代理人绝对地服从而非平等地谈判,因此,业主权威无法忍受代理人平等地讨价还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很可能废止契约,收回权力,委托代理机制就此终止。 更进一步,即使代理人获得了相关授权,其潜质及创造力在业主权威之下也无从发挥,难以有效施展自己的能力。因为业主习惯于将大部分资源集中在自己一人手里,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创造性工作的空间极其狭窄,从而使代理活动的积极性受到极大抑制。再者,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代理人,在对业主的决策做出理性的分析,并否认其决策的合理性的情况下,面临着理性和利益之间的两难选择。理性要求代理人阻止业主实施决策,但这必将触犯业主的个人权威,引起业主的不满,其结果将可能危及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这迫使代理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妥协或服从业主,而这又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 2.业主知识存量有限制约了委托代理机制的设置。相当部分业主深切感受到授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但是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存在很大的顾虑,力帆集团董事长伊明善曾发生感叹:“任人惟亲,搞家族式管理,就是等死;而所谓的任人惟贤,聘用职业经理人,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就是找死。”其实,任何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关键在于设计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均衡契约”,也即委托人只有使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现阶段,业主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据1999年浙江私营企业调查显示,私企经营者学历在初中和高中的分别占27.79%和57.08%,大专以上的仅占14.95%。由于对现代企业制度和委托代理机制的知识极为贫乏,很少有能力设计出双方都满意的“均衡契约”。并且,很多合同中缺乏约束经理人的条款,与经理人签订的契约中没有设立保密合约、非竞争合约和名誉权合约,对经理人的败德行为及其事后追究还处于空白状态。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措施存在较大的缺陷,委托代理机制自然难以高效运作。 3.企业内部“信息分享风险”限制了委托代理机制的实施范围。为了防止代理人获取专利技术、营销网络等信息后自立门户,转而成为竞争对手,业主对这些信息严加保密,甚至很少有系统的文字记载,几乎都集中在个人记忆中。因此,代理人无法获取足够信息,难以展开有效的工作,往往选择另谋高就。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对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垄断,导致财会活动不规范,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家族企业或者为了逃税,或者主观上为了防范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业主普遍直接控制和干预财务活动。这样的财务活动无法提供真实的信息,当企业经营活动不断复杂,单凭业主原始的个人记忆根本无法有效把握财务活动,这又恰恰为代理人的败德行为提供了温床。 4.缺乏相应的外部配套制度及内部治理结构,委托代理机制设置和运行的成本过大。制度经济学认为,潜在收益的存在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任何制度变迁都要耗费成本,制度变迁的预期净收益超过了预期的成本,变迁主体才有动力推动制度变迁。家族企业设置委托代理机制,也必须遵循这个原则。但是,由于目前各方面的条件都不成熟,设立委托代理机制要面临众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委托代理机制运行成本巨大,缺乏应有的潜在收益。 (1)激励成本高昂。激励成本为任何委托代理关系所必须,但是,现阶段家族企业实施委托代理机制的激励成本非常高。一方面,我国缺乏一个统一规范的职业经理人市场,经理人的流动是行政机制与市场机制相互独立的“双轨制”。有相当部分经理人是从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流出,他们在原有体制内货币工资虽然低,但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和较高的社会地位,进入市场体制后,这部分人对工资的要求大为提高,把原先享有的社会保障甚至是“社会地位”也都转化为货币形式,导致代理人对报酬的要求普遍超出委托人的预期。另一方面,职业经理人的作用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拓展而增大,和业主分享管理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意愿也日益高涨。很多代理人认为自己付出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当前代理人自己创业的空间仍很广阔,况且,在利用原雇主的信息资源不会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追究的情况下,代理人获得现时报酬和预期之间存在很大的落差,这使得经理人的创业冲动异常强烈[2]。根据深圳兰邦市场调查有限公司2002年调研显示,有超过50%以上的经理人表示准备在未来的三年内独自创业。 (2)约束成本巨大。概括起来,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的成本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特别是职业经理人市场严重滞后,现阶段,业主难以通过市场途径寻找、比较、更替代理人,往往依靠朋友、家人引荐等渠道去发现代理人,缺乏选择和比较的程序性和公正性。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委托人和代理之间失去了血缘的维系,也没有与代理人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足够信息防止败德行为,委托代理的监督成本必然很高。另一方面,经理人的信息没有公开化,经理人的败德行为不会留在个人职业生涯的记录上,原来的雇主缺乏有效的途径传播信息,对其进行惩罚,新的雇主即使有考核的意识,也无从了解代理人的历史记录,因此,代理人的败德行为不会影响到今后的职业生涯,故而进行败德行为的几率比西方市场体系完善的国家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