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与出路

——与刘迎秋研究员对话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刘迎秋研究员(以下简称刘)

      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黄泰岩教授(以下简称黄)

      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三个“一切”,即“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就是要达到一个目的,即“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这就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充分发展开辟了道路,从此以后,民营经济的问题,将不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发展的问题,如何快速持续发展的问题。您是研究民营经济的专家,今天特请您来一起谈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今后的解决思路。

      刘:改革开放以来的24年间,民营经济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78年至1989年。这是禁区全面打破、个体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开始得到认可的阶段。二是1989年至1991年。这是强调清理整顿的阶段。三是1992年到1996年。这是民营经济重新发展、但存在一定波动的阶段。四是1997年到现在。这是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大发展阶段。在这种波动起伏中,民营经济还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展望未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前景更加灿烂,因为十六大报告在民营经济发展问题上,至少有如下四大突破:一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必须毫不动摇”问题,二是第一次使用了“支持”的概念,三是公开宣布要“放宽市场准入”,四是严肃地提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主张。这四大突破表明,多年来广大民众、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普遍担心的私人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已基本上得到解决;曾经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法律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障碍,将被全部解除;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大门将进一步敞开,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但是,民营经济的真正大发展,却需要实实在在地解决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些主要问题。

      一、民营企业的组织架构

      黄:谈到民营企业的成长,就必然要首先谈到民营企业的组织制度。由于我国民营企业目前主要采取家族企业的制度形式,经济学界对此褒贬不一,但各种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家族企业是传统企业制度,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使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民营企业的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企业制度还是可行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企业就要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第三种观点认为家族企业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未必一定要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您是如何看待家族企业制度形式的?

      刘:民营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迅速发展,既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关,更与民营企业这种“契约形式”(科斯用语)及其契约组织架构(包括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在我国,民营企业大体形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形态: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态各有千秋,但共有一个特点:家族专权。到目前为止,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民营企业中所占比重还很小。

      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独资民营企业为49.98万户,注册资本金1318.1万元,投资者人数51.2万人,雇工人数为632.4万人;合伙企业17.5万户,注册资本金649亿元,投资者人数55.9万人,雇工人数267万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08.7万户,占总户数的61.7%,注册资本金11264.7亿元,投资者人数287.7万人,雇工人数1109.4万人。在这几类民营企业中,比重下降较快的是独资企业,增幅较高的是合伙企业,增长最快的则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民营企业家适应法律框架的要求,力图最大限度地规避资产和经营风险的一个必然结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代公司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为民营企业的主要治理结构。调查显示,在我国,目前真正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还为数很少。就是已经上市的民营企业,有很多实际上也还保留着家族专权的要求,家族专权还仍然是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轴。这表明家族专权可能仍是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的一种基本的和有效的治理机制选择。

      黄:您用历史发展的经验和选择分析家族企业存在的合理性是很有价值的。经济学本来就是一门经验科学,它要从一个较长历史时期的经验数据中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我国民营企业成长的历史已有20多年,而且民营企业的制度选择是在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环境中完成的,因而在20多年的自由选择中形成的、并由民营经济的大发展所验证的家族企业制度自然有其合理性。但是,在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您对家族企业的分析仍仅仅局限于我国20多年的经验,如果放在更长的历史时期和更广阔的空间背景下来考察家族企业,如把我国的香港、台湾,全世界的华人企业,甚至把东方文化下的日本、韩国企业都包括进来考察,那又会有什么样的结论呢?

      刘:我国多数民营企业还是家族制企业,这是与我国的东方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也是民营企业创办初期的一种理性选择。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强调以家族为中心的国家。中国人对家族关系的认同远远高于对社会和组织的认同。儒家“家本位”基础上的高家族信任度和低社会信任度,构成了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传统文化基础。基于这样一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影响,加上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全面建立起来,市场机制和法律、契约机制也还不健全,对于企业家来说,他的一个理智的选择,就是以最小的信任成本开支换取最大的经营收益。特别是在企业初创时期,最能满足这种要求的,必然是家族制,而不是经理制。相对于经理制来说,家族制有助于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企业信任机制与企业经营机制的有效结合,从而有助于降低企业自组织成本和企业对外交易成本,保证企业以较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收益。因此,不能不加分析地否定家族制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说家族制企业一定就是不好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