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改革的必然趋势

作 者:
陈淮 

作者简介:
陈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时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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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投资主体。许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正在从依靠自身积累的发展为主转变为对社会资源进行“再整合”的发展为主,从增量投资的贡献者转变为对存量资源重组的组织者。民营企业通过产权收购、参股、控股等方式,不仅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增强,而且进入了许多原来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领域。

      一段时间来,人们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有较多的不同看法。当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必要对这些质疑作出正面回答。

      一、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是否有悖于共同富裕的目标

      产权购并并非是简单的产权交易。从国民经济整体看,产权购并意味着社会产权构成的深刻变化,意味着购并方将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取得对社会资源的更大支配权。当前,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最大非议就在于,应否让“私人”取得对社会资源的更大支配权。

      首先需要辨析的是,在市场经济下,一部分出资人获得支配他人财富、资产的权力是否是合理的企业制度形式。市场经济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财富归属,工业化要求实现资源集中。这是已为人们所熟知的常识。那么要解决财富归属的多元化、分散化与资源集中之间的矛盾,就只能通过债权和股权两种基本的产权形式把分属不同所有者的要素组合到一个共同的微观主体中。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哪怕是独资企业,也不可避免地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形式融取资金;以股权方式结合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则更要实行按照股权份额行使决策权、资产支配权、收益索取权的“游戏规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就是扩大出资人对社会资源支配力的制度。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我们曾把实行股份制和发育股票市场的必要性诠释为“扩大国有经济的支配力”。现在看,这种认识是有很大片面性的、仍停留在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等旧制度框架内的认识。因为这种认识在本质上仍将资源配置的职能付之于政府,而且仍认为“公有”支配“私有”才是合理的。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我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也就是说,制度已经认可,民营企业应当有通过产权购并获得对社会资源更大支配力的平等资格。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本市场也是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以及在企业的产权构成中,指定哪一种经济成份才有资格“扩大支配力”,其实是对市场经济原则的否定。资本市场是产权流动、产权竞争的场所;产权购并是产权流动、产权竞争的一种具体形式。不论是在资本市场上还是在产权购并中,产权流动、产权竞争的目的都应当是高效率的要素支配者取代、驱逐那些低效率的要素支配者。优胜劣汰的取舍标准是效率而不是所有者的性质。

      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对“社会公平”的争论。对民营企业参与产权购并的非议,是这个争论的进一步发展。但争论的焦点,仍是“效率”与“公平”孰应优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有了明确的回答。这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在所有国家的国民经济中,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民经济发展的快慢,首先取决于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不是其归属性质。因此,我们应当“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这里有必要特别强调十六大报告中上述这句话的两个关键词:一是“放手”,二是“造福于人民”。无需讳言,民营企业通过产权购并、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有更大的获利机会。这将导致社会财富不断向少数人集中。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应当“放手”让其活力充分迸发。因为这种“放手”的最终结果是“造福于人民”。

      “放手”并不等于说可以忽略社会公平。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自己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懂得,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和“两极分化”之间的联系是可以控制的。因为一方面,社会还可以通过税收、社保体系等方式进行二次调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任何财富加速聚积的方式都意味着财富所有者自身的风险也在加速聚积。市场经济机制下的优胜劣汰法则加社会的主动调节正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得以确立的依据。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不仅高度强调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改革,而且大大深化了对社会公平、共同富裕的认识。这个认识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什么是“全面的小康社会”?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的小康社会就是让“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社会,“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的社会。如果说在过去20余年中,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那么今后20余年,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将更多表现为私人资产的加速累积。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些重要认识所要论证的,并非仅仅是少数私人老板利益的合理性,而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利益的合理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全面小康社会就是大多数社会成员“有产”的社会。换言之,“让大多数老百姓有产”将是全面小康社会中“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基本体现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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