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且都在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有研究表明,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到80%之间。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以家族企业为主导的私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从1989年的0.57%上升到1998年的7.37%;私营经济就业贡献率从1989年的0.07%上升到1998年的100.8%,私营经济吸收的劳动力超过了当年全社会新增就业人数,其中还有从其他部门转移到了私营经济中的劳动力。家族企业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缓解了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因此,研究家族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998年以前,国内对于家族企业的研究较少,1998年以后,国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整个研究中,对于家族企业的界定,国内的研究较为统一的是引用钱德勒将家族企业视为一个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以及经营权的经济组织这一定义;也有的学者同意美国学者唐纳利的观点,将家族企业界定为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经济组织;还有不少学者同意潘必胜将家族企业界定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某一家族或数个拥有紧密联盟的家族在拥有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前提下,从不掌握控制权到掌握全部控制权均为家族企业;叶银化的以临界控股比例和家族成员在企业控制权的代际结构分布作为家族企业的判定标准,也是国内较有影响的家族企业定义之一。 在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态度上,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低效的组织形式,也有些学者认为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较高效的组织形式;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家族企业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家庭企业,这种家庭企业是一种高效的组织,而家族形式的组织模式在我国是低效的。目前国内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一致看法是:一种企业制度是否先进、合理、有效,并不决定于它是否具有了公司架构,而是取决于企业既定的制度结构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工合作的交易成本,是否有利于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企业家提供有效的激励与约束,进而是否能够为企业在竞争性市场的可持续性成长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证。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中性的组织形式,其合理与高效,取决于特定的规模要求、产品特征、技术特征、资金需求和市场竞争态势等条件。 对于家族企业演进路径,国内学者意见不一。潘必胜认为家族企业是依照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家族企业化→经理式企业的路径演进的;赖作卿认为家族企业是沿着原始企业→家族式企业→公众公司的路径演进的;汪和建认为家族企业演进的路径为家族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而王宣喻、储小平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是以家庭式企业→纯家族制企业→准家族制企业→混合家族制企业→公众公司这一路径演进的。虽然在具体的演进路径上,国内学者的看法不同,但基本上认为是沿着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家族企业化→公众公司这个路径演进的,而且对最终的演进结果,已达成了一个共识,即家族企业最终必然演进为公众公司。 在家族企业演进的实质上,储小平认为家族企业演进的实质内容就是家族资本与社会财务资本和社会人力资本等因素不断融合的过程;庞道满、胡军认为家族企业的演进表面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实质上是物质资本所有权和人力资本所有权的分离,是财务资本和经理知识能力资本及其所有权之间的分离,赖作卿则认为家族企业的演进是指一个企业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三个要素不断分化的过程;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家族企业的演进是一个产权特别是实际控制权的重新配置过程。 对于影响家族企业演进的因素,国内的学者观点各一,但基本上可以将影响因素分为家族企业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家族企业内部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内容:家族企业业主对“集权情结”的偏好与个人的经营能力、家族成员间的血亲关系、家族成员间的经济地位的对等性、家族企业成员间及其与企业外部之间产权的模糊、家族成员间接触的频率和空间距离的远近与家族企业内部的民主性倾向。而在影响家族企业演进的外部因素中,不少学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状况、都市化程度、人口流动进程、企业史的长短、法律环境对家族企业私有财产权力的保护的相关立法、政府鼓励家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政府的人口控制政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企业向公众化的转化。 家族企业员工结构对于家族企业的发展也是目前国内研究家族企业的一个重点。大体而言,国内对于家族企业员工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二元结构说”,另一种是“三元结构说”。在“二元结构说”中,有学者认为家族企业是由具有相互认同感与团结力的家族成员组成的“硬核”和缺乏认同感且具有离心力的不稳固的“外围”构成,这种二元结构的不稳定性,是限制家族企业扩张的重要原因;还有的学者认为家族企业顶层和底层的二元结构存在不对称性。在底层是以职业成就成分主导,而在顶层却是亲属禀赋成分主导,这种二元结构存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使家族公司“虚拟化”。而在“三元结构说”中,胡军等根据家族企业内员工共处时间和亲信度的不同,将企业员工分为“外人”、“自己人”和“中间人”三元结构,并且认为不同员工群体由于采用的契约的差异,导致了家族企业结构的不稳定性;金祥荣、余立智认为家族企业员工是由工人、经理和企业家的三元结构组成,各组成部分由于其机会主义倾向和代理成本的差异导致了企业控制权在不同构成成分上分布的差异,而正是这一差异导致了家族企业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潘必胜则认为家族企业的不稳定是可以改变的,他将家族企业员工划分为由高层管理集团、中层技术骨干集团和下层劳动集团组成的三元结构。在这个构成中,高层和下层并不构成企业组织不稳定的来源,不稳定的关键在于中层技术骨干集团,但家族业主往往通过“泛家族主义”来同化这个群体,从而提高了家族企业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