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形态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

——对一类家族企业制度变迁模式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明琳,男,浙江行政学院经经济学硕士;何圣东,男,浙江行政学院经济学副教授。(杭州 310012)

原文出处:
浙江学刊

内容提要:

当代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是一个收益的非帕累托改进过程,不同的行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同的,有时严重的利益冲突会使某一类家族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性同意,从而使诱致性制度变迁成为不可能;同时,由于政府强制力缺乏合法而有效的途径介入,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无法实施。在谈判仍达不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业主会凭借个人权威,通过强制手段继续推动制度变迁进程,从而使这类制度变迁呈现出一系列既不同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也不同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征。现实中的制度变迁表现为一个连续分布的光谱,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只是这个连续光谱的两端,这个光谱的中间还存在其他形态的制度变迁模式。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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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制度变迁模式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有两类典型的制度变迁模式(注:制度变迁模式和制度变迁类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后者可分为适应型和更新型制度变迁,框架型和非框架型制度变迁,渐进型和激进型制度变迁等类型。)引起了人们足够的关注——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从制度变迁主体的差异性出发,这种划分对研究制度变迁的动因、原则、途径、成本收益等方面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替代,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主要特征是所有参与者的一致性同意;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和实行,政府的强制力保障是其主要特征。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制度变迁都是由个人、一群(个)人或政府发起实施的,然而,人们的社会活动是极其纷繁复杂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自发推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亦或自发制度变迁基础上政府行为参与,这三种制度变迁模式(最后一种只是前两种的复合体)无法全部解释人类社会形式各异的制度安排以至制度结构的改变,由此产生的两个疑问是:一致性同意是否是政府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组织)制度变迁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强制力作保障的制度变迁是否是政府作为制度变迁主体所特有的行为。如果上述答案都是否定的,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1)是否存在一类非政府制度变迁主体在制度更替中使用了强制力,和政府相比,这类制度变迁主体在使用强制力上存在哪些共性和差异;(2)除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外,是否存在一类特殊的制度变迁模式,这种变迁模式和前两个典型模式之间又有哪些异同点。

      一 当前中国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

      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是最近几年有关民营企业组织制度研究中日益引起关注的一个新课题。据钱德勒的定义,家族企业是“企业创始者及其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握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系紧密的私人关系,且留有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高层人员选择方面”。家族企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所有权、经营权完全重叠、业主(或家庭)绝对控股,到两权基本分离、业主(或家庭)相对控股,都可以视作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临界控股比率,家族企业就演变为的公众公司。因此,家族企业是一个动态概念,为了避免引起概念的紊乱,本文论述的对象仅限于现阶段中国大陆家族企业及其正在经历的制度变迁。

      家族制企业有利于创业和初期发展,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拓张。现阶段的大陆家族企业发端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至今也不过二十余年的历史。由于家族企业具备的组织结构简单、经营灵活等优势,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短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相当一部分家族企业已经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层次。但是,在发展至一定阶段后,随着经营领域的拓展,组织管理层次的复杂化,家族制难以获取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成为企业进一步扩张的羁绊,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1)股权结构一元化、封闭化。大多数业主及家庭控制了企业绝对比例的股权,少数企业拥有相对控股比例的股权,通过占有大部分股份,家族获取大部分剩余索取权。企业以消极态度对待开放股权结构,为保证控股比例,排斥社会资本的参与。股权结构的一元化、封闭化,使得企业在当今资本社会化、利益多元化的时代,难以建立公众的价值认同,外界也难以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企业的资信等级,限制了企业的融资及其资本运营。

      所有权经营权严重重叠,集权化的决策体系。一元化、封闭化的股权结构直接导致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重合。以业主为核心的家族成员几乎占据了企业主要的管理决策职位,牢牢支配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信息呈纵向流动,主要集中于业主,重要的决策几乎都由业主一人作出。在企业组织简单时,这种集权领导能对外部环境变化作出灵敏地反应,使企业迅速制定和贯彻各项决策。但随着企业管理链条的拉长,业主的知识折旧速度加快,单纯依靠感性经验作出的决策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作出错误决策的风险很大;更严重的是,由于“业主权威”及一元化的股权结构,缺乏有效的内外监督、反馈和制约机制,企业难以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导致企业主权力不受限制,由此造成的决策失误是一种制度安排上的错误。

      (3)低层次的人才结构。随着家族企业组织复杂化、专业化,多数家族成员无法胜任诸如企业战略、组织设置等管理工作。但由于家族成员几乎占据了企业所有重要职位,加之业主对于家族成员以外员工也缺乏基本信任,阻止了优秀社会人才进入企业。同时,业主按关系、忠诚度、才能等标准将员工分为亲疏不等的类别,采取内外有别的价值评判标准,这使企业难以获取非家族成员及社会的认同。结果,家族企业的人才结构出现严重的对外封闭性,无法形成动态的人才代谢机制。

      (4)软约束的传统家族伦理组织原则。家族企业通过非正式传统家庭伦理道德,比如业主权威、利他原则、亲情原则等的自发作用来规范来配置资源,协调各种关系。虽然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家族企业,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从而在表面上表现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但内部总是存在一个以血缘、亲缘维系的非正式组织,对企业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企业缺乏有效的规章制度,即使存在,也难以得到严格执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主要靠家族伦理的自发调节,企业的正式制度安排及实施机制对协调员工行为只起到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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