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投资期待政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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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情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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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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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投资,是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的。根据我国的国情,以投资主体作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政府投资和民营投资。依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中将我国的经济类型划分为9种,分别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其他经济。本文中民营投资是指扣除国有经济之后的其他经济类型的投资,也可以说是非国有经济的投资。

      民营投资的快速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宏观角度看,民营投资的发展增加了整个经济投资总量,启动了长期以来被压抑的国内总需求,最终能刺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从微观看,扩大民营投资范围,可充分利用家庭储蓄资金,改变家庭单一的储蓄投资增值方式,拓宽民投资渠道,提高家庭收入水平。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民营投资进入政策法规。

      一、我国民营投资政策体制演变的回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上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认为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所必要的,并且逐步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观点。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从理论上解决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目标问题,也给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定位给予了肯定。例如,在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其第十一条就明确提出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党的十五大则上升到一个全新高度,明确强调指出:“公有制为主、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党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不仅如此,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观念方面也实现了新的突破,认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进一步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在宪法中正式确定下来。在此阶段,我国民营经济地位有了巨大提高,民营投资环境也有了显著改善,加上“十五大”之后政府颁布了许多条例保护私有企业发展,如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最低限制。2000年7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私营经济的地位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策法制环境。这期间,民营投资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据最新统计资料显示,仅2002年上半年我国集体和个人投资(民间)分别增长15.8%和19.4%,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7.1和12.9个百分点。集体和个人投资对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为23.8%。比上年同期提高8.5个百分点,2002年上半年集体和个人投资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增加2.8个百点。

      在民营投资中,2002年上半年农村集体投资增加额为225亿元,同比增长18.5%。上半年城镇个体投资增额为329.6亿元,同比增长46.4%,其中城镇个体投资不但增长速度名列各种投资之首,而且投资增加额也大于国债实际到位增加额232亿元和实际利用外资增加额320.7亿元。很显然,随着政策对民营投资政策体制的改善,我国民营投资的发展速度已有了显著提高,民营投资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十分明显。

      二、我国民营投资进入政策体制的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民营投资有了很大发展,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拉动作用,然而,民间资本的巨大潜力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从民营、国有、外资三大经济体的投资比较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民营投资迅速扩张。1980-1999年民营投资规模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4%,高于国有投资7个百分点。特别是在1995年以前,民营投资一直表现出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许多年份投资增长都在30%以上。但自1995后,民营投资增幅明显下降(虽然投资比重仍在增加)。如1995-1999年民营投资分别增长20.6%、19.6%、12.3%、13.9%和14.2%。与此同时,国有投资在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下,增幅在加快,有的年份已明显快于民营投资增长。如1998年国有投资增速为17.4%,比民营投资高出3.5个百分点。但国有投资增长率不可能一直高速运行下去。这是因为国家投资对民营投资存在着挤出效应。而且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主力应该是民间资本投资。政府投资只能是引导性投资,因此说政府投资远远大于民间投资的现象是一种不正常的投资体制。这种不正常说明我国民营投资还存在着各种行业进入政策方面的不足。其主要表现如下:

      1.产业进入壁垒高,民营投资的产业进入深度明显不够。由于我国市场准入政策在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使得民营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这些“限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它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如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行业,其投资基本上由政府包揽,经营大多由行业垄断。二是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有些国有部门长期垄断经营的领域,非等到无利可图的亏损之时,才让民营企业参与。三是有的领域由于审批程序复杂,介入条件苛刻,门槛过高而使得民间资本可望而不可及。四是很多产业国家已对外资开放,或承诺将在加入WTO后若干年按期对外开放,甚至放弃控股的要求,但对民营经济是否开放,却没有明确说法。如电信业、银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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