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制度与中国民营企业的改革

——东西方家族制度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国敏,教授,院长,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郑晔,副教授,四川大学政治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原文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内容提要:

东西方家族制度的差异源于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透析中国现阶段民营企业家族制管理,其既有存在的合理性,又有非常明显的局限性。为此,民营企业由家族制管理向现代公司转变的新思路如下:(1)突破“家”的狭隘观念,树立企业长远发展理念;(2)适应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实行委托代理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3)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4)适应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提高民营企业家自身素质。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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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2X(2002)-06-0045(04)

      家族制度在中国早就出现了,其历史深远而悠长。家庭作为社会结构最基本的细胞,支撑着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封建社会广泛存在的手工作坊就是典型的家族式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本文通过对东西方家族制度的比较研究,透析中国现阶段家族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提出我国民营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新思路。

      一、东西方“家庭”差异源于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

      在西方,随着资本主义企业的崛起,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从家庭中分离出来,独立化为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传统家户(注:德语中的"Haus"表示包括以血缘亲属关系为核心的家庭以外的家共同体和家产、家屋、家业,这种以特定的亲属团体为核心所构成的生活团体和生产单位,被称为“家户”(Haus)。“家户”强调成员间的经济关系,如果没有家户这个经济单位的支撑,由血缘所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就变得不稳定和脆弱。)经济中的家族、亲属等身份关系占主宰地位的人际关系,被个人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和“契约关系”所代替;无血缘关系的家户侍从与家庭联系的关系纽带松弛,逐渐地由自由协议签订的契约关系所代替,于是,侍从就变成了企业员工,家户经济体转化为非家庭性的生产机构,即由公司(Corporation)所代替,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经济联系,公司成员(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完全以市场法则和契约关系来调节。所以,典型欧美企业组织偏重于“契约关系与市场规范”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是植根于西欧传统家族制度的个人主义(指个人财产的所有制)和契约精神。

      传统中国人的“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在这个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而家的扩大路线是以父系为原则,即以单系差序格局加以扩展,中国人的宗族(lineage)和氏族(clan)就是在家的基础上扩大和延伸而来的。在传统中国,家族和宗族有着紧密的联系,但都有各自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宗族是指从父系世系来看源自同一祖先的、世代相传又自成单位的亲属集团。而家族则是指以夫妻组织的核心家庭为基础,围绕主干家庭向外扩张,根据血缘和姻亲,甚至是地缘关系形成的家庭网络系统。但是,在传统中国人的眼里,不管是家庭还是家族更加偏重于强调家庭或家族成员系谱关系的延续性和完整性,而不重视家户经济体延续的重要性,传统中国人的“家族”、“宗族”很少具有经济功能,而家户经济体只不过是用来延续系谱关系的工具,“家”的完整性也仅限于家族的繁衍,宗族的整体,不具有任何“缘约关系”。

      东西方家族制度的差异从表层现象看,是东西方文化差异的反映;从深层原因上看,它源于东西方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

      从历史来看,西方社会经济具有商业性的特征,中国社会经济具有农业性的特征。当时的西方是一个商业性经济为主的社会,而当时的中国已经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农业社会,这种不同的偏重性是中西方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的差异性造成的。

      商业型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的建立;在商业型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的氛围中,西方人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个性的发展、个体的创造和个人的奋斗。因此,在商业型经济和民主制度的土壤与气候中生长出来的西方文化偏重于个体,强调个人的权利、个人才能的发挥,重视个人价值的自我实现,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和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西方的这种“个人主义”是在排斥了外在力量约束的基础上,以自我利益为核心,以物质利益为言行取舍的标准,却忽视了社会的整体性和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

      中国的农业型经济,则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宗法制度。从事农耕的人们聚族而居,长期固定生活在某块土地上,很少迁徙和流动,这是农业型经济的本质要求,由于长期固定不变的生活,很容易倾向于以家庭为本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组成的父系氏族家庭就成为了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并为“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周代建立了分封制,统治者规定同姓百姓百世不得通婚,以便以异姓百姓通过婚姻的纽带而建立某种亲戚关系,这不仅在大小统治者之间编织成上下有别的宗法经线,也在人民中间排列成长幼有序的宗法纬线,从而将上至最高统治者,下至庶民百姓都网罗在一个紧密的宗法系统里。在宗法关系网的牵制和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制下,人们很少有可能背井离乡去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工作,从而保证了劳动力集中于农业,对农业经济起到了巩固的作用。由此可见,宗法系统直接导致了封建专制集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中国社会农业型经济的进一步强化。

      在封闭式的农业型经济中,人们的眼界狭窄,重于安贫守旧,不肯冒险,“各自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等农业型经济派生出来的传统保守意识长期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在严格的宗法等级制度下,统治阶级竭力强调天子的尊严、国家的统一、血缘家庭的融洽和尊卑等级的神圣,提倡“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及“克己复礼”等维系宗法制度的品德和思想。人们的个性自由被压抑,更无民主平等可言,个人的命运和价值不是取决于个人的勇敢和才能,个人的膂力和智慧,更不是离经叛道的冒险和创新,而是取决于个人在这个宗法网络中的关系,取决于对君主的忠诚程度。因此,东方文化则偏重于群体性(血缘关系范围内)和和谐性,缺乏对个体的重视,个体只能寓于群体之中才被看成是合法的,否则就被看成是“一意孤行”、“我行我素”和“孤男寡女”的个人主义“不道德的主体”。因此,个人的才能不能充分地发挥,个人权利和财产得不到保护,个人的自我意识得不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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