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的测定原理与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跃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4

原文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引入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距离这个概念,提出以业主或者是法人代表为中心,确定家族成员的亲等指数,并以此作为权数测定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的原理,从而建立了从所有权与控制权两个方面以及二者的结合,测定家族企业家族化水平的方法模型。最后以四川新希望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天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进行了检验。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2)12-0087-05

      一、家族成员的亲等关系与血亲距离

      家族企业,从字面理解就是为某一家族所有并且控制的企业。要准确把握这个概念,有必要弄清楚家族的概念。综合有关的理论研究,可以将家族大致定义为:家族是一个社群,构造和维系这个社群的力量主要是某种血缘关系;由于这种血缘关系的存在,该群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比他们与外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密切,并且带有一定的特殊性,群体成员经常会开展一些活动来强化这种关系,深化群体成员对于群体的意识。

      血亲关系是构成家族的基础,但是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又存在差别,我们将这种血亲关系差别称之为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距离。它完全按照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来确定,不考虑后天交往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一般的情况是:血亲关系越是紧密的成员之间的交往频率就会越高,形成的感情关系会更加紧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相互帮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样,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关系一旦确定,成员之间在家族中感情与血亲距离也就可以推定,进而可以延伸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确定血亲距离制度方面,中国古代立有丧服亲疏等级制。具体做法就是将这种血亲关系分为五等级,对应五种不同的服饰,不同等级通过丧礼服饰差异来表示,这种严密的亲等制度就是“五服”制。“五服制”的确立,为衡量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距离提供了一把尺子。鉴于“五服制”的表述过于复杂,我们引进与“五服制”同出一源的日本“五等亲”制(见表1)。

      要说明的是,以法律规制认定的亲等制度以及成员之间的亲疏距离,与实际生活中家族成员之间建立的实际感情关系是存在差别的。由于家族成员之间实际交往的频率不一样,成员之间实际的感情亲疏程度与法律规定完全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家族实际含义又可能比理论上定义的范围广泛得多。它不仅会扩展到“五等亲”所概括的范围之外,而且还可能扩展到不同血亲宗族但是同姓的成员范围,甚至还有可能延伸到长期生活在同一地域的成员之间。

      表1 “五等亲”制关系

      亲等

      亲属关系人

      一等亲 父母,养父母、夫、子。

      二等亲 祖父母、嫡母、继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夫之父母、妻

      妾、侄孙、媳。

      三等亲 曾祖父母、伯叔之妇、夫之侄、从兄弟姊妹、异父兄弟姊妹、

      夫之祖父母、夫之伯叔姑,侄媳、继父、夫前妻妾之子。

      四等亲 高祖父母、从祖祖父姑、夫之兄弟姊妹、兄弟之妻妾、再从

      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舅姨、兄弟之孙、从兄弟之子、外甥

      、曾孙、孙媳、妻妾前夫之子。

      五等亲 妻妾之父母、姑之子、舅之子、姨之子、玄孙、外孙、

      女婿等。

      资料来源:李卓主编:《家族文化与传统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7月版。

      二、家族企业定义与家族化水平测定原理

      什么是家族企业?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在对大量家族企业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的定义是: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维持紧密的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重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人员的选拔方面(阿尔弗雷德·钱德勒,1987)。这个定义强调了家族企业的股权和控制权为一个家族掌握这一最为重要的特征,可以看成是关于家族企业的一个经典定义。不过它的不足之处就是忽略了家族企业在不同的阶段,控股权与控制权的家族拥有状态是具有相当大的差别。钱德勒所指的更多是处于发展初期的家族企业。

      中国台湾学者王国光教授以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组织形式为标准,对家族企业提出了分类学的定义:①只用亲属进行经营的纯粹意义上的家族企业;这类家族企业多是分布在饮食、杂货、文具、日用品的小商店或小工厂。在这样的企业中,成员是一个家庭或者是多少都带有一些亲属关系的,属于典型的家族企业。②由家族成员掌握企业管理权的企业,在这样的企业中,创业者掌握着企业中最为重要的权力,其他重要的权力则为家族的其他成员掌握。③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家族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中已经起到重要的作用。④为家族所有的企业,在这类企业中,企业的所有与控制已经分离,家族成员拥有全部或者是大多数所有权,但是经营权却已经交由非家族成员支配(孙黎,1996)。笔者觉得,王国光教授的这个描述与其说是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倒不如说是对家族企业的分类更为恰当。

      虽然我国大陆新兴家族企业的历史还不长,但是其蓬勃发展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针对我国目前新兴的家族企业,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家族企业定义。如潘必胜先生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家族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且直接或者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潘必胜,1998)。

      从上述所列举的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来看,虽然说法存在一些差别,但是基本核心还是一致的,这就是家族企业是一个家族所有并控制的企业。笔者认为,如果要在理论上表达得更为完善一些,可以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为某一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强调的是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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