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变迁与家族企业成长

作 者:

作者简介:
应焕红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文出处: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内容提要:

家族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其产权一元化、内部产权边界混浊、流量产权虚置、产权封闭性等内生性弊端,在引起外部利润逐渐增大的同时,也使得进行产权制度变迁的需求愈发强烈。本文指出,家族企业的成长必须克服制度供给的制约,努力进行产权制度革命,通过股权稀释,实现产权多元,明晰内部产权,避免内在风险,推行流量股份,发挥要素效率,通过产权开放,建立公众企业,开展资本运营,促进产权流动,从而为二次创业奠定良好的制度平台。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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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业产权制度适应了创业初期企业发展的需要,但这种制度安排方式却无法实现现代产权制度安排中存在的诸多潜在利润。要获取潜在利润,促进家族企业成长,必须使存在于现存制度安排结构外的利润内部化,而要使外部利润内部化,就亟须产权制度的重新安排。

      一、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需求诱致

      D·诺斯认为,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在于创新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的制度安排)的形成。”[1](P.296)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即在新制度安排中存在的,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的利润。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所无法实现的外部利润将愈来愈大,进行产权制度变迁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具体而言,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如下安排方式,将引致其实现“自我革命”,赢得相应的外部利润。

      (一)产权结构一元化引致的多元化需求

      当前大多数家族企业都是沿用传统的家族制和单人业主制、合伙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其产权结构是单一主体,即是业主或家族所有自然人产权,基本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同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状态。据笔者2002年8月对温州乐清26家家族企业的调查,有6家企业的业主是100%拥有企业产权,占调查总体的23.08%;在其余的20家企业中,业主本人拥有50-80%不等的产权,但均掌握控制权,其控股形式主要有5种类型:夫妻掌控型、父子掌控型、兄弟掌控型、父子兄弟掌控型和混合掌控型。另据浙江省工商局调查表明,在公司制企业中,有76.47%的企业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二为一的;有74.28%的私营企业由一个大股东加上其他小股东组成,17.38%的企业是多个股东平均持股,只有8.35%的企业是由几个大股东与其他小股东构成。[2](P.58)

      这种一元化产权结构缺少社会化的监督机制,企业承担的风险过大,制约着企业进一步筹集发展资金,也阻碍了高层管理移位于专业经理的培育经营者专业化的进程。可以说这样的家族企业几乎就是一种创办者人格的载体,如果企业创办者的人格正好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那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福音;如果企业创办者的人格与企业的发展相背离,那就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在这种一元化产权结构中,企业无法摆脱个人和家族而独立经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个人和家族的严重制约。家族企业必须调整产权结构,使产权多元化,才会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有利于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实现多元化的外部利润。

      (二)内部产权边界混沌引致的清晰化需求

      家族企业对外界而言具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其所有者为家族成员或与家族关系密切的人员。但从家族企业内部而言,其产权边界是混沌的。家族企业很少对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进行界定,这就为日后埋下家族成员间产权纠纷的隐患。2001年,浙江省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123家,其中家族企业或自然人为第一大股东的有九十多家,占总数的3/4左右。其中有相当数量是家族企业,第一大股东直接、间接的实际控制份额也在5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90%;有些公司的主要股东由夫妻、父子、兄妹等家族内成员组成,内部财产分割很不清晰。

      内部产权的清晰状况是关系家族企业能否成长的大事,内部产权混沌,时间越长矛盾就越多,企业要做大困难,要做强更困难。家族血缘关系在企业初创时期,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但企业发展以后若处理不好就会成为发展的障碍。马克思曾指出:经济利益关系可以撕破那种脉脉含情的血缘关系的面纱。假如血缘关系破裂,企业内部责任权力、利益分配诸多矛盾和纷争就会愈演愈烈。当家族成员间因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间利益矛盾、意见不合而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和分割的要求就提上议事日程,也因此而导致家族企业的分家。降低交易费用是有效产权制度安排所期望实现的目标,降低交易费用的要求将诱致企业重新界定产权,进行产权制度变迁。在上述的浙江省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不真正明晰内部产权、不切实改善股东结构,不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发展将受到制约,其他股东的权益也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流量产权虚置引致的动态化需求

      相对于原有资本金的存量而言,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是一种流量,这种产权可称为“流量产权”。在由两个以上出资人所组成的家族企业中,其原有资本金是清晰的,但由于这些出资人同时也是经营者,其职位、能力、贡献均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增量的分割上却只考虑原有资本金的比例,很少考虑人力资本的作用。只按原始资本出资额分解利润,人力资本没能参与分配。在浙江温州,大多数家族企业,其股权的构成基本都是货币或实物资本,较少有其他生产要素作为资本进入企业股份,技术股、管理股、营销股、项目股等要素股尚未得到广大家族企业的认可。由于人力资本等被排挤于股份之外,致使企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稳定,影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

      其实,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的不同时期对产出的贡献率是不同的。一般而言,一种新的更有效的生产要素一旦出现,或该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重要性得以提高,就会产生对这种生产要素的强烈需求,要素之间的价格关系就会发生变化。要素价格的变化要求在产权上加以体现,以充分发挥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逻辑,企业主拥有企业的全部剩余索取权,而员工只得到固定的工资收入。这样的产权安排方式某种意义上适应了物质资本相对于人力资本更重要、更稀缺的情况。而在现代经济体系下,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物质资本的多寡,而是人力资本的数量与质量,人力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人力资本相对作用的增强、相应的相对价格的提高产生了变革原有产权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现实中,有些家族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没有股权,就缺乏了对企业的责任心,撂担走人的事例并非鲜见。只有设置了流量产权,才能使行为人在交易中具有明确的预期,从而有助于外部利润内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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