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2)06-0055-06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研究 国内外学界研究家族企业面临的第一个理论难题是没有解决家族企业的定义问题。一如Handler (1989)所言:“给家族企业下定义,是家族企业研究者面临的首要的和最直接的挑战”。要给家族企业下一个为大多数研究者都承认的定义,仍然面临许多争论。定义难下是因为家族企业包括的范围很广,种类极多,涉及的因素很复杂。 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研究的主要代表性观点如下: (一)外国学者的观点 1.钱德勒似乎是最早给家族企业下定义的学者。依照他的标准,传统的个人企业即两权合一的企业是家族企业,既使是合伙关系,只要资本股权为少数个人或家族掌握,这种企业还是归于家族企业的范围。此外,“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护最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的……现代工商企业可称之为企业家式的或家族式的企业。”就是说,家族企业不光存在于两权合一的古典企业之中,就是在一些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里,只要个人或家族掌握企业的财务政策、资源分配与经理选择权等最高决策权,与经理人员保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也算是家族企业。 2.盖尔西克(1997)等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由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企业所有权。也就是说,所有权是否掌握在创办企业的家庭成员手上,是划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的分水岭。 3.Rosenblatt,deMlk,Anderson,and Johnson(1985)等人的定义是,一个企业的主要所有权或控制权,属于某一个家庭,而且这个家庭至少有一名以上的成员在实际经营管理这个企业,才是家族企业。显然,这一定义不光要求拥有企业的家族掌握企业的所有权,而且要求掌握,至少是部分掌握企业经营权。 4.Hollander & Elman,(1988)等人认为,家族企业可被定义为由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拥有并管理的公司。 5.Lansberg,Perrow,和Roglosky(1988)等将家族企业看成是由家庭成员合法拥有其所有权的企业。 6.Barnes与Hershon(1976)认为,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由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成员所控制,而且家庭成员或其后代在管理的企业。 (二)中国学者的观点 我国一些学者也对家族企业下了定义,以下是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台湾学者叶银华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率来划分家族企业。他认为,具备三个条件的企业就可认定为家族企业。这三个条件是:(1)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持股比率;(2)家族成员或具二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3)公司家族成员或具三等亲以内的亲属担任公司董事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 2.储小平(2000)教授赞成叶银华的上述定义。他进一步认为,应该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是—个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都是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锐变为公众公司。 3.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还根据家庭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却能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潘必胜的定义,比较全面地概括了家族企业的各种表现形态。 4.刘小玄等(2000)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家族制企业的特征是,单个企业主占有企业的绝大部分剩余收益权和控制权,承坦着企业的主要风险。 纵观国内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基本上可以认为,它们都是从所有权的归属及其家庭与企业的关系角度进行定义的。本文认为,这些定义抓住了家族企业的两大特征,但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即家族企业可以是所有者的家产,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可以向家庭的后代传承。向家庭后代传承所有权与经营权,恰恰是家族企业区别于别的企业类型的最独特之处。基于此,结合别的学者的定义,本文提出了家族企业的定义: 家族企业是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归属一个或数个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将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合法传于后代的企业组织。 本研究给家族企业下的定义,首先强调了家庭或家族拥有企业的所有权或所有权的控制权,在这一点上是与其他许多研究者的定义一致的。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上通常采取三种情形,一是由家族成员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即两权合一形式,二是聘请外部职业经理经营和管理企业,即两权分离形式,三是所有者与外部职业经理共同经营管理。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企业是否是家族企业,关键还在于家庭是否拥有企业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