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02)10-0056-07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已得到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未来的总体竞争力。另一个很直观的事实是,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大企业、国有中小企业以及民营大企业是有着较大的不同,是个有特殊代表性特征的新兴群体。但这个差别好象常常被人们忽视,并导致了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历程曲折艰难,各方面的争论似乎也从未间断过,使众多的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负重前行。本文拟对其发展过程中的主题之一——制度创新问题从如下层面进行初步的探讨: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是肯定还是否定了民营中小企业家?到底存在不存在企业家?制度缺失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此做出一些梳理,以期对民营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些许帮助。 二、“企业家主导”: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 (一)民营中小企业家的再认识:对一种流行观点的驳析。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过程中企业家到底扮演业什么样的角色?民营中小企业中只存在“业主”而不是存在企业家?讨论这些问题需要从企业家的具体内涵谈起。目前我国大多数人认为:“企业家不是企业资本的所有者……,是指一类具有一系列特有素质和能力、专门从事企业判断和管理的复杂劳动并据此领取报酬的人”。企业家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分离的产物,但经营者并不一定就是企业家。我们姑且不谈该观点看似完善其实不乏自相矛盾之处,按上述的观点,似乎可以轻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有大企业才存在企业家,在中小企业中根本不会有企业家的存在。但这与相关理论和现实都不吻合,我们的研究则得出了与之恰恰相反的结论。 尽管大部分经济学家对企业家的问题做出了研究,如奈特的企业家要承担商业决策和不确定性、柯兹纳的企业家是“经纪人”、熊彼特的企业家是创新者,等等,但我们不难看出,这些研究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阐释的。这可能更多的是出于经济学家构建一般的经济理论体系的需要,因而没有太多的直接指导实践的意义。真正为研究企业家而研究企业家的学者卡森,他在1982年发表了《企业家:一个经济理论》一书,试图寻找一个贯穿企业家研究的主线。他的企业家是“擅长对于稀缺资源的协调利用做出明智判断的人”。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来,企业家和一般管理者在承担风险、机会敏感性和创新方面是存在着较大差异的。尽管熊彼特和柯斯纳都不看重资本对企业家的重要性,但卡森则强调认为,一个企业家如果使他的判断得到支持,就必须拥有个人财富。他把有企业家才能却不能拥有资本的人称为“不合格”的企业家。我国学者张维迎(1995)发展了卡森的理论,他指出,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企业家资格从来都是和资本家相联系的:当且仅当一个有较高经营能力的个人同时也是资本家时,他才能成为一个企业家。在他的“契约企业”中,没有资本的人是无权签约的,而处于中心签约地位的人就是企业家,即资本是成为企业家的充要条件之一。尽管资本的社会化和风险经营模式的兴起使得许多缺乏启动资本的人可以更容易地实现自己的企业家梦想,尽管我们对“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家命题不完全赞同,但我们仍同意张维迎的部分观点,即没有个人财富的人充当企业家是无法取得别人信任的。尽管方竹兰(1997)认为企业家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周其仁(1996)也认为市场里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但两者都承认了物质资本(个人财富)在企业家资格中的重要作用。显然,民营中小企业家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和能力对制度创新的后果和绩效负责任。我们用如下模型再对上述观点作进一步的简洁阐释。 (二)民营中小企业的企业家产生机制模型。如果接受上面的论述,那么我们可以暂时抽象掉风险因素,将经营能力(m)、个人拥有的物质资本(c)作为两个自变量,建立如下的民营中小企业家(E)产生机制的简化模型:E=f(m,c)。 我们完全可以证明:
其中式(1)表明企业家生产的可能性与个体经营能力成正比,式(2)则说明成为企业家的可能性与其拥有的物质资本成正相关,当然两者在最大处的结合即是最佳的企业家人选,具体如图1。
图1 企业家产生的条件模式 在该模型中,Ⅰ中的个体因其经营能力低下,且缺乏足够多的物质资本,故只能作为普通工人;Ⅳ中个体有足够多的个人财富(资本),但经营能力同样低下,故也只能作为雇佣管理人员的单纯资本家(股东);Ⅱ中的个体有较高的经营能力,却没有足够的个人财富,故只能成为合格的管理者,或以“职业经理”方式在大企业中出现,但不可能成为民营中小企业的企业家,只有Ⅲ中的个体才能作为“合格”的民营中小企业家,他们既有足够的物质资本,又有足够的经营能力他们也是卡森和张维迎意义上的真正的企业家。也有学者把企业家仅限定为公司的创办者,认为他们才是“纯正的企业家”。 这一结论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家正名,更重要是的为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奠定了理论基础,即民营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必须由民营中小企业家来主导而不是由其它方(政府或一般理论等)主导,而企业家应该拥有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首先塑造合格的企业家是制度创新的核心,一味地强调两权分离是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标志这一观点是缺乏现实和理论依据的。我们认为,现在企业界流行的管理者收购(MBO)和股票期权计划等对经理的激励手段的事实支持和验证了这一观点的可行性与实践性。但遗憾的是,这种做法到目前为止并未与企业家的相关理论联系起来,并表现出一种方向和目的上的盲目性。 (三)“企业家主导”:关于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现实解释。近年以来,民营中小企业中只存在大量的“业主”却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家的观点在我国一直大行其道,但我们上面的论证说明这只是一种误解。民营中小企业家是“完全的、合格的、真正的”企业家。隆内克(Longenecker,1997)等人的研究支持我们的观点。他们指出,企业家只包括积极私营业主、家族企业的第二代继承人和购买别人公司经营的业主,但不包括大公司薪金经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与大企业健全的“机制主导”不同,民营中小企业更多的是“企业家主导”。企业家是民营中小企业制度创新的灵魂和原动力,在该企业中有着绝对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素质(个人财富和经营能力)的高低是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也决定了企业的“质量”。也就是说,企业家是民营中小企业竞争优势创新和保持的“核心资源基础”。职业经理人只是在大企业委托—代理机制中适应企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施展其企业家才能,他分离了个人命运和企业命运的关系。如果他失败,涉及的主要是声誉和职位问题,一般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的威胁。但民营中小企业家是企业的共命运者,企业是他“人格化”的企业(顾颖,1999)。所以,民营中小企业的企业家是企业必不可少的“脑筋”和“心脏”,没有他的存在,企业将无法运作。企业发展的组织目标与企业家个人目标是高度一致的,企业拥有企业完整的经营权、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关研究表明这种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最完善的(李骥、李麟,2001),这使得民营中小企业的企业家不但会尽全力保证企业制度创新的成功,而且还会对企业爱惜如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