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与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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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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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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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山的训政构想与南京国民政府训政体制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难点之一,至今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仍十分欠缺。笔者在分析孙中山训政构想的具体内涵和特征以及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训政体制的建构实践的基础上,认为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有许多相似和相同之处,但在根本精神上却是迥异其趣的,后者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前者的一种附会,可谓貌似神离。正由于此,五权分立的五院制也失去了它应有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不能不承认,前者的缺失、不完善也的确隐含了向后者转化的内在可能性。兹就此略陈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

      我们认为,孙中山先生的训政构想可以概括为“以党训政”,它包括两部分,即训政论和以党治国论。训政论体现了孙中山先生宪政构想的程序设计;以党治国论则阐明了训政的主体和具体的政治运作,此二者紧密相联,缺一不可,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孙中山先生致力于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真正的民国,实现其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但在推翻封建专制和建立宪政的民国之间,他主张还应有一个训政时期作为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他之所以强调革命程序论,强调训政时期的必要性,是有自己的根据的。首先,他认为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性已深,牢不可破,“不晓得自己去占那主人的地位”①,而且,“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抬他作起皇帝,定然是不会作的”②,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认真考虑了“由革命一跃而几于共和宪政者,其道何由?”的问题,并得出了“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③的结论。孙中山认为如果不实行训政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④其次,孙中山认为革命既是“非常之破坏”,也是“非常之建设”,二者“相辅而行”,不可顾此失彼或有所偏废,在他看来,“必须非常之建设,乃足以使人民之耳目一新,与国更始也。”“非常之建设”、“革命之建设”正是训政建设。只有在训政时期完成了“革命之建设”,才能迈入真正民治,“非此则必流于乱也”。⑤

      孙中山关于民主革命程序的论断有鲜明的历史轨迹。在同盟会制定的《革命方略》中,他将革命程序分为:“军法之治”——以军法为依据,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约法之治”——以约法为依据,“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宪法之治”——以宪法为依据,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三个阶段联结为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又把它分为三个时期:军政时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以文明法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期。这一划分中,出现了“训政”的概念。在《建国方略》和《中国革命史》等著述中,孙中山以“破坏”、“过渡”和“建设完成”三个时期阐发了革命程序这一课题。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他再次把民主革命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曾说过:“孙先生在逝世前的《北上宣言》里,就没有讲三个时期了,那里讲到中国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⑥许多学者据此认为孙中山放弃了革命程序论和训政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和平统一,打破军阀和援助军阀的帝国主义者。孙中山“将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列举之政纲,提出国民会议,期得国民彻底的明了与赞助”。⑦而这个政纲中很多内容是训政时期的基本工作。孙中山并没有把国民会议界定为如国民大会那样的机构。他还认为“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制度”⑧。在遗嘱中,孙的至嘱是:“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这说明他并没有放弃训政论的构思和设想。

      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考虑,孙中山主张训政的目的在于“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也”⑨,即克服人民在实行民主政治时政治训练程度的不足。为此,他设计了由下而上的程序,设想通过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来逐渐达到这一点。一方面,实施地方自治可以“移官治为民治”,实现主权在民。另一方面,地方自治也是实现“宪政”的基础。孙中山认为“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过于“一县以内之事”,一旦“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借,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苟不若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⑩正是在县自治实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建设中,人们被广泛吸引参与政治活动,对国家事务日益关切和熟稔,政治意识逐渐提高,为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奠定基础。根据《建国大纲》,“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全国过半数省份达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才召开国民大会,举行全国大选,授政于民选之政府。可见,孙中山计划的是一条从县到省再到中央的由下而上的民主政治的建设路线。

      孙中山关于以党治国的思想是在改革中国现实社会和革命过程中逐渐成熟定型的,是孙中山在效法西方政党政治及向传统会党模式回归皆遭挫折的打击下,经过深沉思考及借鉴苏俄经验而找到的最后归宿。

      孙中山从事革命伊始,即重视政党的作用。1905年创立的中国同盟会,具有了近代政党的基本内涵。民国初期,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孙中山赞同代议政体下的政党政治模式,曾主张国民党、共和党:“以英、美先进国之为模范”(11)。他希望通过政党政治使人民有对于政治的兴味、组织政党内阁、监督或左右政府以使政治不溢乎正轨,然而,由于袁世凯的专制等原因,这种政党政治模式却没有能够成长起来。在反袁斗争中,孙中山又组建了中华革命党,希图依靠它进行武装斗争,达到扫除专制政治、建立完全民国的目的。但在纠正政党政治模式弊端的同时,却过多地向传统会党模式倾斜,如强调服从个人,把党员分为权力不等的首义党员、协助党员和普通党员等,这些矫枉过正的做法非常不利于革命斗争的发展,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袁死后,约法恢复,孙中山曾有再组政党的意向,可是国事多艰,先是张勋复辟,继而段氏破坏约法,压迫国会,孙中山只得举起护法大旗。由于武人、官僚、政客蔑视约法,而政党政治在本质上趋向各种利益的妥协,孙中山感到中国迫切需要一种彻底的改造,需要采用一种根本解决的方法,“从新创造一个国民所有的新国家”(12)。他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革命党的作用非常重要,革命党是真中华民国发生的根本,“根本永远存在,才能希望无穷的发展”(13),才能把主义和目标贯彻到底。故而,他主张“革命未成功时要以党为生命,成功后仍绝对用党来维持”(14)。苏俄的影响是孙中山提出“以党治国”思想的另一重要因素。他曾明确指出:“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15)。而且在国民党改组过程中,接受苏俄顾问的指导。1921年孙中山明确提出“以党治国”这一概念。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期间孙中山的一些演讲、一大的宣言、建国大纲、党章和一些决议案体现了定型后的“以党治国”思想的内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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