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富农约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五左右,一般占有较多的土地、耕畜、农具,他们大多有一部分土地出租,又放高利贷,带有半封建性质。他们以剥削农民的雇佣劳动为主要特征,同时自己也参加劳动,在这一点上,它又属于农民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定时期,他们会同农民群众一道参加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而在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中可能中立。但革命发展对他们不利或革命力量不够强大时,他也可能站在地主一边反对革命。中国共产党根据富农的阶级特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随着革命任务的不同和斗争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对富农的政策。总的来说,在民主革命的时期,我党对富农主要采取“限制”政策,取消富农的封建剥削部分,保留其资本主义剥削部分;在社会主义时期,富农成为革命对象,我党对其采取了由限制到逐步消灭的政策。我党对富农的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变化: 一、由没收富农全部土地转变为没收富农多余土地 在1924-1927年国共合作的大革命时期,由于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抑制农民运动,反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因此当时党对富农的政策还不可能触及。大革命失败后,我党吸取了陈独秀右倾错误的教训,开始独立领导农民运动,开展土地革命。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但土地革命到底怎么搞,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等一系列问题,都不明确。在讨论《最近农民问题决议案》时,毛泽东曾提出四条意见,其中第三条是:“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权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所以要确定方向。”毛泽东的意见,无疑指党对富农应规定一条正确的政策。但是由于时间仓促,会议只开了一天,没有规定如何对待富农的斗争策略。8月18日,中共湖南省委认为:“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拿住富农。”①在这里,“拿住富农”相当于“中立富农”的意思。然而湖南省委“拿住富农”的政策并没有引起中央的注意。 同年11月,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在上海召开扩大会议,讨论了土地问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土地问题的党纲草案。它规定:“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的劳动平民所公有”。1928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第三十七号通告,对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政权制定了纲要。《纲要》规定:“一切土地实行公有后,重新分配给农民耕种。”②1927年11月的《党纲草案》和1928年3月的《纲要》对土地的处理有一个共同点,即“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当然也包括没收富农土地。把地主和富农混在一起,不加区别,同时打击,这显然是一种过“左”政策。这种政策,促使富农跑到地主一边共同反对革命。当时井岗山根据地就有过富农和地主一起引导反动军队烧屋、杀人之事。针对这种情况,湘赣边界党组织提出“用赤色恐怖手段威胁富农,使其不敢帮助地主阶级”③的斗争策略。然而由于当时土地斗争刚开始,没有经验,虽然提出用“恐怖手段威胁”的策略,却拿不出具体的办法。 1928年7月,党召开了“六大”,这次大会比较集中地讨论了富农问题。“六大”决议案,分析了中国富农的特点及阶级属性,指出中国富农是以“靠剥削雇农”为“主要经济特点”的“农村资产阶级”④,对待富农要根据它对革命的态度不同而加以区别。当富农尚未反对革命时,要争取他参加“反军阀反地主豪绅的斗争”;当富农发生动摇时,“不应故意加紧对富农的斗争”;当富农反对革命时,“应与反军阀反地主的斗争同时进行”。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使“富农中立,以减少敌人的力量。”在土地政策上,决议案改正了“没收一切土地”的主张,明确规定:“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⑤,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使用。 “六大”把地主和富农区别开来,在土地斗争中使富农保持“中立”,这是难能可贵的。它纠正了1927年11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以来,没收一切土地,地富不分,过分打击富农的“左”的偏差。“六大”对富农形成了基本正确的认识,为以后我党制定正确的富农政策奠定了基石。当然“六大”的对富农的政策还缺乏相应的政治上、经济上的具体规定。 各根据地得知“六大”精神后,在富农问题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中立富农”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1928年10月,闽西根据地在分配土地中,闽西特委书记邓子恢同志深入群众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制定出分配土地的政策和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并用“抽多补少”的办法去实行分配。但人们在实践中往往是“抽多的不愿抽肥,补少的不愿接瘦”。富农把持肥田,在平分土地时总是把瘦田拿出来给贫雇农,贫雇农得到的只是山地或瘦地。因此,人们发现分配土地时只实行“抽多补少”,还不能达到限制富农的目的。后来,在分配土地时除“抽多补少”外又加上“抽肥补瘦”⑥把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好坏搭配,按人口平均分配。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不仅没收了富农多余的那部分土地,消灭了他的封建剥削部分,而且也解决了富农只占好田,贫农只占差田,有利于富农,不利于贫农的现象,因而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在鄂豫边区,党对富农的策略分别不同地区作出了规定。在开始斗争的地方,政策可以适当放宽些,如:“对富农可酌情实行减租减息”;“禁止对富农罚款勒捐”;“酌情可允许富农加入农民委员会,但禁止当选执委”等。在斗争发展的地方(苏区),“分配富农剩余的土地”。同时,根据富农对革命不同态度区别对待,“对于反动富农与地主一样处置”,对“同情革命的富农应有苏维埃的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⑦鄂豫边区党组织在贯彻“六大”决议精神时,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这是非常可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