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宗族制度和宗族思想,对徽州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以及社会生活、风俗民情等诸方面都产生过深刻影响,因此对明清徽州宗族社会的真实状况做一深入的探讨,是很必要的。从明中叶到清中叶,是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不断加强的时期。宗族通过修谱、建祠、祭祀、团拜活动,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了统治,又通过制定族规家法,把族人的言行限制在宗族规定的范围内。族产的设置和迅速扩展,发展到后来,在乡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地位,形成“穷村乡,富祠堂”的局面,使族人从经济利害关系上与宗族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得不俯首贴耳听命于宗族的权威,而这种“听命”,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甘情愿的。关于以上几点,笔者已有专文论说,这里不再赘述。本文拟着重讨论宗族对乡村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大影响力,和在乡村事务中的仲裁权问题。 元末明初人朱同,在谈到休宁潜溪汪桂编修族谱,并在祖墓前构筑“永慕亭”拜祭祖先之事时,联想到当时社会的一般风尚,慨叹地说:“宗法久弛,姓氏混淆,……亲尽然后为途人乎。”①可知元末明初,徽州的宗法关系处于“久弛”的状况。弘治十六年,祁门三四都凌氏族丁凌友宗,因“家中屋宇狭窄,人众难以住歇,前往本府婺源县迁居”。由于“本年系凌友宗应门户官差”,如果他甩手一走,这些差役税粮由谁承担呢?他的兄侄们不许他就此迁走,于是订立文约,将承租开垦的荒田其本人的分籍尽数拨给子侄凌胜宗等人名下,由他们耕种、收租、管业,并“供解门户差役税粮等项”。如果将来凌友宗的子孙回宗,“听照管业,同管门户”②。此文约牵涉到宗族内的纠纷,照理应有族长、房长、家长出面签押,然而文约中没有出现族长、房长、家长的字样,说明弘治时期,在有关族内纠纷事务中,族长、房长、家长尚不能发挥较大作用。正德四年,祁门十五都郑狮与族弟郑琼,因山场“互界不明”,引起争执,二家讦告到县。县官批示排年康续韶、里老汪永良等到山场踏勘,此间“二家思系亲族,不愿终讼”,于是撤讼,凭排年里老劝谕作中,订立合同,解决了争执。这件讼事实际也是宗族内部的纠纷,不在族内解决,而是到县衙去解决,从整个讼事中看不到族长、房长、家长的影响和权威,反而是排年、里老的劝谕调解起了决定作用,说明明中期前后,族长等尚没有很大权威,宗族对乡村的统治还比较薄弱③。 明中叶以后,徽州宗族对乡村的统治逐步加强,到清前期,则达到其鼎盛时期。太平天国之后,宗族的统治有所削弱,但余威仍不可忽视。顺治十三年,祁门六都善和里程氏宗族打算重修窦山公寝庙,由于经费缺乏,欲从众存族产的一千五百秤租中提出十分之二“众贮公支”,递年积攒,即可弥补修祠之不足。于是订立了《众立提轮谷重造窦山公寝庙并祠旁庄屋合文》。虽云“众立”,但押约者并不是众多族人,而是两位家长,可见提取众存产业租谷补作修祠费用一事,主要出自两位家长的意志。合文中有“有敢徇私破公强梗拗众者,即准不孝论,声罪鸣官,仍依此文为准”的字句,可以看出,由于众存族产族众拥有分籍,即可分到经济实惠④,提走一部分,族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一些族众会有不满情绪,但如果不服从家长的意志,“强梗拗众”,则会背上不孝的恶名,受到声罪鸣官的惩罚⑤。可见清前期,宗族中族长、房长、家长的权力很大,可以自行决定宗族中的大小事务,无人敢违拗反抗。嘉庆二年,休宁县官府指令一都八图王姓族长王惇裕等写立甘结文书,证明本族人捐职从九品的王荣锡“身家清白,以及三代出身并无违碍等情。”⑥官府需证明乡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出身是否有违碍,不委托里甲出面调查办理,而是指令族长和邻居写立证明文书,说明清代徽州的乡村,很多事务主要是由宗族在把持,里甲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削弱。宗族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也得到官府的认可。乾隆年间,休宁县宰靳宗著,初到休宁时询问民间疾苦,了解到社仓的弊端,“胥役因得渔猎其间,甲户贿脱,又及乙户,流毒蔓延,四乡为之不安。”靳宗著洞察其弊,周咨士民,决定采取借用宗祠的力量管理社仓的措施:将管区内的族姓祠堂列名,设立名籤,凡祠堂充管三年,再轮别族宗祠充管,按名籤的排列顺序轮流管理。他并将此一措施“详明上官,永为定例”。据说此方法实施的结果,“邑民便之”⑦。政府官员和当地士民对宗祠管理乡间事务的信任,远远超过对胥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仅控制了本族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插手如社仓之类的地方政府赈济机构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徽州宗族在清代对乡村统治的有力有效。 一、宗族的统治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 徽州的宗族提倡“骨肉亲情,同族为一家”,宗祠往往置有义仓义宅、使贫乏的族人不至饿死沟壑,也使族众能安然渡过灾荒。如歙县潭渡黄天寿,晚年“割田百余亩以赡族之贫者,故建义仓以为出入之所。且请于官,别立户收税,以为永久之计。有司上其事,抚台锡扁嘉奖,鼓乐导送,以为里俗之劝。”以后族人塑其像于义仓内,岁时祭祀⑧。嘉靖十年,歙县郑贵孙在郑家埠头上郑氏宗祠之左建郑氏义宅,使族之贫者有了安身之处⑨。这样的事例在徽州可以说不胜枚举,宗族将他们作为族人的榜样,在族谱上大书特书,地方官和缙绅士大夫在修地方志时,也对此大加褒奖,一些动人的事例在当地世代流传着。明初,婺源理田李氏宗族有三兄弟,欧鹄溪驿卒死亡,长兄被怀疑是凶手,官府要捉拿他,长兄逃走了。两个弟弟挺身而出,赴官衙为哥哥洗清罪名,官府对他们施以酷刑,二人百刑备尝,被关押了四年。幸亏新上任的县宰李公成,疑心此案有误,重新提审他们,老二李士昌说:“兄逃我长,我当其辜。”老三李士昭说:“帮助长兄逃走的是我,我愿以身代。”弄得县官不知如何是好。正在想方设法为他们平反冤案时,恰遇大赦,县官放他们出狱,并赐与孝友的匾额使其荣归,以褒奖他们的崇高品德⑩。不仅一家之中互相友爱关心,一族之中,一人有难,众亲援手。潘氏篁洲公任仙居令时,因逋赋被罢官,上司仍严令追缴。潘氏兄弟纷纷典衣质产,并力集资,代为完缴,使篁洲公免于追呼(11),体现了族人之间忧乐相共、有无相济、相扶相顾、相恤相助的融融亲情。康熙年间,徽州张姓户丁张得育离开家乡到外地买地造屋,二十年后,因在外地生活艰难,又回到家乡。张姓宗族为此商议,认为“当思一脉流传,各全孝义,和睦为上”,因此订立了《孝义合同》,张得育可以住进原先的房子,管理旧时的产业(12)。人们在外经营失败后,回到家乡仍受到宗族的欢迎,得到原先的财产和权力,确实体现了宗族社会中族谊的温暖。这种族谊,增强了宗族内部的凝聚力,使族人自觉自愿拥护宗族,这恐怕也是宗族能长期存在的魅力之所在。这种传统,使中国的下层社会充满了浓郁的人情味。然而,当族人之间的互助成为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时,也不能不看到其不利的一面。明清徽商崛起,当某人在外经商成功时,亲族人等蜂拥而至,或到他那里找点事做,或依赖他养活,史籍中不乏“赖以全活者数千指”、“赖以举火者何啻数十上百”的记载。如明代徽商方大经,经商致富后,他的三叔父经商破产,方大经解囊资助。二叔父落魄,他资助以本钱,二叔父又再次破产,他再次资给,多次资助毫无怨言倦色。亲族之中,很多人依靠向他借贷本钱去经商,有些人根本不还本钱,甚至有累借数百金而不还者,他毫不放在心上。依赖他而生活的亲戚,仅母族方面就有数十上百人(13)。他的友爱互助行为,固然被作为“义举”、“善行”而载录于族谱等史籍中,但也不能不令人产生忧思,一个商人刚刚发财,马上有上百的亲族人奔来依赖他生活,无形中使某些族人产生依赖他人的思想,不肯自立,丧失了进取心,也势必造成商人的沉重负担。如果形成风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