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宋代地方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不断取得可喜成果。但是,就宋代县级机构的研究而言,仍属薄弱环节。到目前为止,只有齐觉生《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南宋县令制度之研究》(分别载于《国立政治大学学报》18卷,19卷)和陈振的《论宋代的县尉》(载《宋史研究论文集》1982年年会会刊,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三篇文章,对县主簿的研究尚付阙如。本文即以宋代县主簿为研究对象,首先追溯历代县主簿的发展源流,再从宋代县主簿的设置、职掌、差出等三个方面加以探讨。研究地方制度,最大的困难在于材料分散,不易搜集。因此本文写作过程中虽尽力搜集材料,以增加立论之资料基础,然挂一漏万之处必多,故曰初探。 一、历代县主簿的沿革 作为县佐官的主簿的设置始于东汉,但是《后汉书》卷28《百官志》中县佐只载丞尉,不载主簿一职,仅云: 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国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 然而县中实设有主簿,《后汉书》卷76《仇览传》载:“时考城令河内王涣,政尚严猛,闻览以德化人,署为主簿。”卷81《缪肜传》载:肜“仕县为主簿。” 那么,为什么《后汉书·百官志》中不载县主簿呢?对此,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六十三的按语中有大段评论: 按后之称县佐,曰丞、簿、尉,然而《汉书·百官志》所载,只丞,尉而已,簿虽起于汉,而《志》无之。又丞、尉虽皆县佐,而各有印绶,簿独无。盖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监,以至州郡县皆有之,所职者簿书,盖曹掾之流耳。汉人所谓高士不为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斋随笔》言:无丰令文,寺监主簿专以钩考簿书为职,不得与卿丞联署文书。然则主簿之官,虽在雄要之司,犹为卑贱,而况县乎!后汉缪肜为县主簿,县令被章见考,吏皆畏惧自诬,而肜独证其枉,考掠苦毒,换五狱,阅四处,令卒自免。又宁阳县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积七八岁不省,虞诩言:主簿所讼,乃君父之怨,百上不达,是有司之过。仇览为薄亭长,考城令王涣闻其以德达人,署为主簿。以是观之,则主簿之在汉,其视县令,犹掾史之视使长,安得与丞,尉等。后来以簿先于尉,非古义也。主簿职低位卑,为令长自辟之属吏,如上述之仇览,又如《后汉书》卷四十八《爰延传》载:“(陈留)县令陇西牛述好士如人,乃礼请延为廷掾,范丹为功曹,濮阳潜为主簿。”马端临的解释是有道理的。 主簿载于《百官志》,始见于《晋书》。其中有云:“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室史、门下书佐、干,游徼……等员。”①佐官以主簿为首。 南北朝时期官制较乱,隋朝统一后,经过调整,“县、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功曹、主簿、西曹、金、户、兵、法、士等曹佐,乃市令等员。”②以县等级不同有所增减。 唐朝县设令,丞,簿等员。③到此为止,县佐官经历了两大变化: 一是正式确立了丞、簿、尉的县佐体制,后代虽有所调整,但都在此架构基础上进行。 二是县佐完全巾央任命。隋以前,“县佐亦可分为中央任命之上佐及令长自辟之属吏两种。丞、尉为有秩命之上佐,方略吏之性质与丞,尉为近,是上佐也。自主簿以下皆为自辟之属吏。然也可大别为门下与非门下之外职两类。”④从隋朝开始,地方佐官完全由中央任命,禁止长官辟除。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佐官以曹为名者,并改为司。”⑤开皇十四年(594)“十一月壬戌,制州县佐吏,三年一代,不得重任。”⑥唐武德初,因战乱缺了官员,主簿“以流外为之”⑦,至高宗时,“始以为品官,吏部选授。”⑧ 随着丞、簿、尉县令佐体制的形成,主簿的地位得到了巩固,后代对县佐进行调整,主簿却始终相沿不变,成为县佐官中常设的重要官员。 二、宋代县主簿的设置 宋太祖开宝三年(970)七月下诏省西川州县官,诏曰: 吏员猥多,难以求其治;俸禄鲜薄,未可责以廉。与其冗员而重费,不若省官而益俸。西川管内州县官,宜以户口为率,差减其员,旧俸月增给五千。……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三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一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⑨ 这道省官诏所规定的内容进而成为各州县设官分职的普遍原则,经常被后人作为宋代地方机构设置的定制而广泛引用。但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规定,往往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差距。北宋前期,统一局面粗成,县级机构中官员阙员现象十分突出,太宗时许多县以主簿兼令,尉的情况很多,例如太平兴国三年至五年间(978-980)宣州所辖宣城南陵,泾县、太平、旌德、宁国六县中,泾县、旌德、宁国三县都是主簿兼令、尉⑩。明州定海县,从太平兴国四年(979)四月到雍熙三年(986)四月,吴文质,姚中和,李齐也都是以主簿兼令,尉,直到淳化元年(990)七月以后,因县置市舶司,始差京朝官为知县(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