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初期建州女真的社会形态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满族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建州女真在元代居住在今黑龙江依兰县,是沿松花江和牡丹江的女真人斡朵里部和胡里改部。元末,两部分别南迁。明初,明廷先后在胡里改设置建州卫,在斡朵里部设置建州左卫。其后,两部迁徙纷繁,到明正统五年(1440年),都迁到浑河上游同住。正统七年,明朝政府从建州左卫中分立出来建州右卫,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建州三卫。

      建州三卫同住于浑河上游,从此定居下来,标志着明朝政府统治下建州女真的形成,建州女真族在满族共同体形成史上处于核心和主体的地位。目前史学界只侧重于努尔哈赤崛起时期的社会经济研究,而对明代前期建州女真形成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缺乏具体分析。本文试图就明初建州女真形成时期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作初步探讨。

      一、建州女真的社会组织

      到目前为止,研究明初建州女真的史料仍是《明实录》和《李朝实录》。《李朝实录》、《鲁山君日记》卷十三,三年(1455年)三月己巳条,保存有关建州女真社会组织的史料。当时朝鲜咸吉道都体察使李思俭对居住在图们江两岸各部女真人的调查报告。该报告介绍了女真人村落情况。

      (一)会宁镇附近有20个村落。从族属上分,属于斡朵里的有4个,兀良哈的有12个,斡朵里和兀良哈混合的有4个。从血缘的氏姓来分,每个村落都是多姓,没有一个村落是血缘的同姓。从所属的家即户来看,10家以下的村落有10个,11家到20家的有4个,21家到30家的4个,31家到40家的1个,41家到50家的3个,50家以上的1个。

      (二)锺城附近有8个村落,从族属上分,都属于兀良哈,从血缘的氏姓上分,单一姓的血缘村落有1个,其余7个是多姓。从所属的家来看,伊应巨地方的血缘村落,没有记载家数,只记“右人族类三十余名”,可能仍保持氏族组织,所以只记“族类”。其余7个村落中,10家以下的有3个,11家到20家的有2个,另外2个村落都是20家以上。

      (三)稳城镇附近有5个村落。从族属上分,属于兀良哈的有4个,属于女真的有1个。从血缘上分,没有单一姓的血缘村落,都是多姓。10家以下的3个,11家到20家的2个。

      (四)庆源镇附近有10个村落。从族属上分,属于兀良哈的4个村落,属于女真的6个。下训春1处同住3个村落。2个是女真人的,1个是兀良哈的。从血缘上看,都是多姓。10家以下的5个,21家到30家的3个,40多家的1个,还有1个村落达61家之多。

      (五)庆兴镇附近有7个村落。从族属上分,属于骨看兀狄哈的有5个,其中2个是同一姓的血缘村落。属于女真的有2个。另外,庆兴45里江内阿乙阿毛丹地方有1户女真人单独居住,没有记载所属村落。除了骨看兀狄哈2个血缘村落外,其余5个,都是多姓。10家以下的5个,11家到20家的2个。

      上述女真村落共50个。其中斡朵里部4个,胡里改部即兀良哈的28个,两者混合的4个,共计36个,属于建州女真,其余14个村落不属于建州女真。女真和骨看兀狄哈是建州左卫迁走后,乘虚迁入图们江左,即《李朝实录》上的“江外”,和斡朵里、兀良哈的村落交错在一起的。

      从上述女真村落的情况就可以看出建州女真社会组织状况:

      一、建州女真的部落,是地缘集团,已经形成为村落。基本上是一个部落在一个村庄,上述50个部落中,有45个部落是各自居住在一个村庄里。只有2个兀良哈部落同住一个村庄。2个女真部落和一个兀良哈部落同住一个村庄。没有一个部落分住两地的。

      这50个部落中只有3个是单姓的血缘部落,其余全是多姓即非血缘团体。不仅大部落是多姓,就是10家以下的村落,也多为三、四姓。如上甫乙下村落,7家竟是两族4姓。多家舍仅住2家,还不同姓。凡察一姓,竟分散在5个不同的村落中。父子、兄弟分居于不同的村落,可见已失去了氏族的血缘纽带,早已不是血缘氏姓部落,而是地缘的部落,即村落。

      由此可知,就姓而论其血缘关系,是已经从“氏族组织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地区组织”,“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①。——但是“其成员间原先的亲属关系的痕迹还往往是很显著的”②。部落在发展过程中的两重性,地缘性已经居于主要的地位。血缘性的组织仍跨村落的长期保留着。

      二、建州女真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家,即户。

      那么建州女真的“家”是怎样分法?有何特点?下面仅举三条材料加以剖析。

      被掳逃出的汉人奴隶阿家化说:“建州贼松古老家是“妻一人,子二人,女一人”③。

      建州卫首领李达罕(即光者秃,李满住之孙)的第三子沙乙豆(即撒鲁都)向朝鲜国王李娎请赐鞍马说:“父达罕关我云:前者,子包“罗大(即弗喇达,长子),李多乙之介(即多之哈,次子)受大国鞍马而来,不胜感戴。然皆别居,无益于我。汝则同居一家,幸蒙上恩,又受鞍马而来,则我得而资之矣”④。

      建州一酋长金主成可的女婿童尚时说:“主成可率二子同居,长子、次子及我则各居”⑤。

      这三家都是建州女真的酋长,而且李达罕是建州卫的首领,可是他们的家庭成员都不多。首先,建州女真的家是小家庭。是一家一户,小家小户。其次,建州女真的分家是先长后幼,结婚则分居。再次,家和“个体经济”是同一个意思。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经济单位。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建州女真的小家小户的个体经济家庭,已经超越了氏族制度末期野蛮阶段的家长制的家庭公社,超越了“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⑥的家庭公社。但是这种小家庭和现代意义的小家庭根本不同。其本质性的差别,一是它是村落组成的单位,对部落和部落联盟承担参加狩猎和战争的义务,有分得狩猎和战争所获的权力。从这一点来说,建州女真的家庭个体经济,受着部落的制约,它还没有超出“野蛮阶段”的家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