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十四至十九世纪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明德 杭州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海交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复印期号:1995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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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讨论闭关锁国政策的重要性

      明清时期(公元1368-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嘉靖年间(1522-1566年)已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科技文化处于国际领先地位,自明清之际(十七世纪)以后,中国开始落后于西欧各国,究其原因,与明清两朝长期实行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有密切的关系,然而中国史学界和政界一直对明清两代是否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持有不同的看法,加上“极左”思潮的长期影响,在有些人的头脑中常常以闭关为荣、锁国为快,严重干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对此,前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同志在谈到中国本世纪末年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一万亿美元时指出:“没有对外开放政策这一着,翻两番困难,翻两番之后再前进更困难。外国人担心我们的开放政策会变,我说不会变。……五十年离不开开放政策。因为现在任何国家要发达起来,闭关自守都不可能。我们吃过这苦头,我们的老祖宗吃过这苦头,恐怕明朝明成祖时候,郑和下西洋还算是开放的。明成祖死后,明朝逐渐衰落,中国被侵略了,以后清朝康乾时代,不能说是开放。如果从明朝中叶算起,到鸦片战争,有三百多年的闭关自守。如果从康熙算起,也有近二百年闭关自守。把中国搞得贫穷落后,愚昧无知。我们建国以后,第一个五年计划也是对外开放,只不过是对苏联东欧开放。以后关起门来,没有什么发展。当然,没有什么发展还有其他因素,有我们的错误,不开放不行。……你不开放,再来闭关自守,五十年要接近经济发达国家水平,肯定不可能。①近年出版的《中国公民出国法律指南》一书,在《本国公民出入国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现代世界,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许多国家间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也不可能长期闭关自守,把自己孤立于世界之外。因此出于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需要,各国都准许并鼓励公民进行国际交流,并把这种权利载入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明确宣布,公民移居国外或到外国旅游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目前,这一权利已经载入国际公约中。1966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离开后或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②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时代早已结束了。但是,明清时代闭关锁国政策的流毒,至今尚未深入研究和总结,因此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笔者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敬请海内外朋友们郢政。

      二、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的特点和内容

      (一)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的特点

      什么叫闭关锁国政策?1984年的《中外史地知识手册》说,闭关政策是“清朝限制中外交往的政策”。③新编《辞海》认为,锁国政策是“日本江户幕府禁止对外交通的贸易和政策”。④但是“闭关锁国”一词,我国出版的辞书至今尚未列入,甚至连近几年出版的《中国古代史》和《中国通史》等专著、教材也回避这样重大的问题,确实令人深思。究竟明清两朝采取怎样具体的对外政策,闭关锁国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何?确须深入探讨。

      我们认为明清两朝的对外政策,主要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前后长达三百多年。明朝可以嘉靖二年(1523年)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第一阶段三十年(1368-1402年,即洪武元年至建文四年)实行禁海锁国。如洪武四年(1371年)十二月“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⑤七年九月“罢泉州、明州、广州三市舶司”;⑥十四年十月“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⑦二十七年正月,禁民间用番香、番货。……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三十年四月,“申禁人民,无得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⑧等等;第二阶段一百二十年(1403-1522年,即永乐无年至嘉靖元年),基本上采取对外开放的政策,先后与亚非三十余国建立勘合贸易(亦称朝贡贸易或贡市贸易)关系。⑨永乐元年(1403年)朱棣宣布:“今诸番国人,愿入中国者听”;⑩“自永乐改元,遣使四出,招谕海番,贡献毕至,奇货重宝,前代所希,充溢库市,贫民承令博买,或多致富、而国用亦羡裕矣”。(11)后期一百二十余年(1523-1644年,即嘉靖二年至崇祯十七年),关闭宁波、泉州、广州三市舶司,基本实行闭关锁国政策。正德十二年(1517年)关闭广州港,“海舶悉行禁止”,(12)嘉靖二年,罢市舶司,断绝海上交通,停止一切对外贸易活动。(13)后来在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和沿海走私贸易集团的斗争下,加上明政府面临财政危机,才于隆庆元年(1567年)在福建漳州的月港一度对南洋开禁,“准贩东西两洋”。但对日本仍厉行海禁,(14)故这个时期私人海外贸易发展最快。

      清朝继承并发展了明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以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为界,也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第一阶段四十年(1644-1684年,即顺治元年至康熙23年),实行锁国政策。顺治十二年(1655年),清廷下达“禁海令”;(15)顺治十三年颁布“海禁令”:“今后凡有商民船只私自下海,将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奏闻处斩。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其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缉,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举首,皆处死。凡沿海地方口子,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江,一贼登岸”;(16)顺治十七年下“迁海令”,强迫从山东至广东沿海居民内迁三十五至五十里,不准商船渔舟片帆出海,“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该拘束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失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17)第二阶段三十三年(1684-1717年,即康熙二十三年至五十六年)对外开放。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始开江浙闽广海禁,于云山(云台山,今江苏连云港)、宁波、漳州、澳门设四海关,关设监督”(18)后期一百二十四年(1717-1840年,即康熙五十六年至道光二十年),实行闭关锁国。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正月,下令禁止对南洋贸易。(19)后来在雍正五年(1727年)和七年,虽曾一度“开闽省洋禁”,允许浙江“一体贸易”。(20)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就关闭江浙闽三海关,限制外商只准在粤海关一口贸易,(21)乾隆二十四年颁布《防范外事规条》五条(亦称《防夷五事》),嘉庆十四年(1809年)颁布《民夷交易章程》六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和十五年又先后颁布《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和新规八条(2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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