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北方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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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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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复印期号:1995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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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自由雇工的出现,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出现成为可能。明中叶以后,北方地区劳动力市场已经出现并有所发展。清代北方劳动力市场比较广泛,无论是手工业、农业、商业或服务行业都已存在,在北方劳动力市场上还出现了外地雇工,而且在某些行业中已出现雇佣十几名、几十名、几百名、几千名雇工的情况,反映北方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文章还对北方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价格进行了研究,指出明清时期南北方劳动力价格基本一致,并出现了劳动力市场价格。

      对明清时期北方劳动力市场的研究,有利于研究明清时期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有利于研究这个时期北方资本主义萌芽是否出现,有利于研究明清时期市场体系的雏形是否形成,也有利于研究今日中国市场经济特色的历史渊源。

      一、劳动力市场出现的历史前提

      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又是封建等级制度逐渐解体的结果。明清时期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和劳动力市场出现准备了一切必须的前提条件,主要表现为:

      第一,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成为必须和必然。明清时期的商品经济正处于由小商品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转变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封建经济已经开始瓦解,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已经出现,它要求劳动力必然也必须成为商品。首先,明中叶以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有更多的手工业部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加上官营手工业的衰落和匠籍制度的变化,民营手工业迅速发展起来。同时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明显提高,主要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民,即农村小商品生产者迅速增加。随着城乡小商品生产的发展,小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了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造成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在一极使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转化为资本;在另一极使人民群众转化为雇佣工人,转化为自由的‘劳动贫民’。”①其次,自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也呈现十分繁荣的景象,商品市场日益完备:农村集市迅速增加,城市市场扩大,商业城镇不断出现,区域性市场增多,而且随着商路的增辟,把各区域性市场也联系起来,形成了全国性的商业网。明清时期不仅商品市场日益发展,而且生产要素市场也在形成:土地市场和其他生产资料市场有了明显的发展,金融市场的性质正在发生变化,劳动力市场的出现也就成为必须与必然。再次,明代的货币经济已经十分发展,白银逐渐成为主币,田赋改征银两,货币地租的出现和增多,都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涌现了拥有数百万两资金的大商人,清代已出现拥有数千万两资金的大商人,为资本的积累,为新生产方式的出现准备了条件,也为劳动力市场准备了买方。因此,明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既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创造了条件,也使劳动力市场的出现成为必须与必然。

      第二,封建人身隶属关系的松弛,自由雇工的出现,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市场出现成为可能。我们知道,雇佣劳动出现较早,就世界而言,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就记载着巴比伦在农业生产中雇佣劳动的情况。我国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中就有“卖佣而播耕者”②的记载。然而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公元十四世纪以前,这些雇佣劳动者和雇主之间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人身隶属关系,他们是等级雇佣劳动者。可是劳动力只有在自由雇佣劳动时才独立的成为商品,纯粹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也只有这时才存在。那么什么是自由雇佣劳动呢?马克思说:“只有当他不再束缚于土地,不再隶属或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③或者按通常的说法,所谓自由雇佣劳动者有两个含义:一是劳动者已从前资本主义的人身隶属关系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有权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人”;二是劳动者已被完全夺去了生产资料,“自由”得一无所有,不再束缚于土地。前者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成为可能,后者使劳动者出卖劳动力成为必须。

      明初,自由雇佣劳动尚未出现,一是由于匠籍尚未废除,工匠还必须按规定住坐或轮班服役,他们还不能自由地受雇于他人;二是明初法律规定,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雇工的法律地位属“雇工人”,即在受雇期间,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属主仆关系。明中叶以后,雇工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此时明政府虽然仍实行工匠制,但其服役方法却由徭役制向税制转化,特别是实行班匠银以后,削弱了工匠和封建国家的隶属关系,工匠的社会身份获得进一步解放。与此同时,雇工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明朝法律规定:那些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受雇长工之人,或雇出外随行者,不论年月久近皆为雇工人。而那些计日取资的短工以及手工业雇工则不能以雇工人论,他们与雇主的关系已属凡人之间的关系④,已基本上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属自由雇佣劳动者,他们才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清代康熙中叶以后,将班匠银纳入地亩,废除了匠籍制,“解放”了工匠。自雍正年间开始,各省都先后实行了摊丁入地,也“解放”了无地的农民,使他们得以自由迁徙,不再束缚于土地。随着摊丁入地的实行,农业长工已从多方面突破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或不与雇主订立文券,议有年限,或按月计资,他们虽为长工,但不具有雇工人身份,与雇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特别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对《大清律》有关条文的修改,肯定了农业雇工(包括短工与长工)和店铺小郎之类雇佣劳动者和雇主的关系亦属凡人的关系,已没有人身隶属关系⑤。这样就把农业长工和店铺小郎等也在法律上从雇工人中“解放”出来,使他们也成为自由雇佣劳动者,也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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