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概括了清代“不加赋”演变的历史过程,揭示了“不加赋”的实质内容,并着重分析了这一政策在乾隆朝以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及其对当时社会经济的种种消极影响。试图从“不加赋”这个特殊角度,展示从传统向现代变革中的中国社会所处的困境,以及造成这一困境的文化背景。 作者:郭成康,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教授。邮编:100872;郑宝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文化基础部主任,副教授。邮编:100081。 1 清帝以“不加赋”为世代相承的祖训,对此,自清季以迄于今,论者褒贬不一。晚清黄遵宪称“永不加征之谕,皇祖有训”,“上稽百世以上,旁考四海以外,未有如我大清之轻赋者”①。章太炎却专文论说:“不加赋难”②,并在《讨满洲檄》中直斥“永不加赋”乃“外窃仁声,内为饕餮”③。近人孟森以为“终清一代,以永不加赋为大训”,“非高呼爱民,图一时宣传之用者比矣”④。而刘兰青竟言:“清统治者有高喊‘永不加赋’,正是其加赋有愧心理的外露,常规收入均有定额则是造成人们错觉的假象”⑤。 看来,人们对清代“不加赋”不仅评价高下悬殊,而且论点针锋相对。争议的焦点即有清一代是加赋,抑或“永不加赋”?下面先对清帝所谓的“不加赋”作一番历史的考察。 “不加赋”肇始于清入关之初,当时系针对明季“三饷加派”而言。李霨所撰《范文程传》记云:“(文程)招集诸曹胥吏,收其册籍,明季赋额屡加,册皆毁于寇,惟万历时故籍存,或欲于直省征求新册,公曰:即此为额,犹恐病民,其可更求?”⑥范文程力主以万历旧额为征赋依据,即豁除“三饷加派”。迨至顺治元年七月,摄政王多尔衮明谕:“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后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⑦当年十月世祖即位诏重申:“地亩钱粮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自顺治元年五月初一日起,按亩征解,凡加派辽饷、新饷、练饷、召买等项,悉行蠲免”⑧。按万历末三次加派辽饷,亩增银9厘,共520万两;天启、崇祯间又一再加派剿饷、练饷,是为“三饷”;总计每年增赋一千六七百万两。 然而,蠲免“三饷”的谕旨并未严格加以贯彻。除多尔衮边外筑城加派9省额外钱粮250余万两、顺治亲政命抵额粮⑨,及顺治末一度加征练饷、康熙即位予以“急停”⑩之外,应当指出的是,占“三饷”总额1/3的辽饷停征未久,即“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11),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被停征的仅剿饷、练饷而已。 正是由于这一原故,顺治十四年命编《赋役全书》时谕称:“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12),其“万历年间”,实指万历四十八年,这可举该谕旨中“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13)为证。康熙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重修的《简明赋役全书》虽将顺治以来新增户口、田土增入,并删去丝秒以下尾数,但书成以后,“以九卿议旧书行之已久,新书停其颁发”(14)。据此,顺治十四年修纂的《赋役全书》所载万历四十八年“钱粮则例”及地丁原额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以后虽因户口、垦田增加而地丁总额逐渐上升,但就全国每年丁粮田赋而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是力求恢复万历旧额的问题(15)。 至康熙五十一年谕定丁银总额,是“不加赋”的重要举措。此谕命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16)。五十二年《恩诏》重申此谕,并首揭“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7)。雍正初进一步将丁银额数摊入地亩。自是,清代地丁合二为一,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田赋。 康熙的“永不加赋”虽专指丁银而言,但在逻辑上,很容易推出地亩尽管不断增垦而田赋亦当勒为定额的结论。大学士朱轼在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奏陈地刑政事折”中即明言:“夫地丁二项本属一例,从前圣祖仁皇帝念生齿繁盛,特命编审之年,但查人丁、户口之数,不必加增丁银,着为定例。则民间田地正赋,既有定额,何用苛求?”(18)。朱轼此奏是针对雍正年间四川清丈滋扰及广西。河南报垦田地不实而发,他认为清丈、报垦之弊在于使小民增赋。新登极的乾隆完全接受了自己恩师的建议,立即谕禁虚报开垦,谕称:“名为开荒,实则加赋,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也”(19)。廷臣遵旨将此谕之精神议定为“条例”,该例全文是:“各省丈量田亩及抑勒首报垦田之事,永行停止;违者,以违制律论!”(20)法律禁止清丈,意味着默认以往隐漏的地亩;法律禁抑勒报垦,则势必对新垦田土升科取宽容态度。乾隆五年修律,将此条例正式载入了《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律文之后,终清之世,该例仍具有法律效力。 雍乾之际谕禁清丈、首报,影响极为深远。自此以后,清帝并不汲汲于如何迅速增赋,而更多的考虑是以提封之内现有之田养活日益繁衍的人口,对内地及边省新垦零星土地俱永远免其升科(21)。以此之故,乾隆以降,尽管田土大量垦辟,但从政府掌握的纳赋田亩而论(22),却不能得到真实的反映。且看下表: 明万历末至清代历朝全国纳赋地亩一览表(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