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户籍制度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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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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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复印期号:1995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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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朝是由女真人建立的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其人口民族结构的多元化,加上女真与汉、渤海等族又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各民族内的阶级结构也不尽相同,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使得金朝的户籍制度与其他朝代比较起来具有某些特殊性。以往学术界对金代户口问题的研究有过一些不正确的结论,就是由于缺乏对金朝户籍制度的了解而造成的。本文拟对金代的户口类别、户等制、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等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以使金代人口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增进我们对于金代社会的认识。

      一 金朝的户口类别

      从金朝的户口类别中最能看出其户籍制度的特殊性,同时它也反映了金代社会的基本结构,对于我们理解金代的民族关系和阶级关系都是很有启发的。

      《金史·食货志序》以这样一段简要的文字概括了金代的户口类别:“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这一说法得到今日研究者们的普遍认同,似已成为一种定论。①但我以为,这个问题还大有商榷的余地,金代户口是否真的有这样九个类别,上述九个类别是否反映了户籍制度下的人户法定身份,还不能遽然下一断论,对《食货志序》指出的这些户类必须逐一加以分析。

      (一)课役户、不课役户。

      《金史·食货志》对这两种户类的解释十分明确:“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课役户、不课役户的区别类似于宋代的主、客户,只不过主、客户的划分主要依据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有无,而课役户、不课役户的划分则要全面衡量其物力状况。金代赋役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赋役标准的统一,即以物力为征派赋役的唯一尺度。金代的物力之制与前代有所不同,“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日物力(钱)。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②大致说来,物力可分为“地土物力”和“浮财物力”两大类,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些内容外,浮财物力还包括奴婢。自世宗时起,民户物力均由定期进行的通检推排来加以确定。由于物力是征派赋役的唯一依据,因此确定课役户和不课役户的标准就是有无物力。但物力之有无是相对的,因为金代的物力范围很广,民户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除“所居之宅不预”外,其他均在推排之列,章宗以前,甚至连农民的积粟都要计入物力,所以并不是说不课役户就绝对没有物力,只是物力多少的问题,当物力少到了一定的程度时,就可免除赋役而成为不课役户。

      关于课役户和不课役户的具体物力界限,金代文献中缺乏记载,但我们可以根据一些相关的材料对此作一个大致的估计。世宗大定十年(1170)实行募兵法,“凡物力五十贯者招一军,不及五十贯者率数户共之,下至一二千者亦不免。每一军费八十缗,纳钱于官,以供此费。”③金代文献中“物力”和“物力钱”两词常常混用,究竟是指物力还是物力钱,则要视其上下文的意思才能确定。这段史料中的“物力”实际上指的是物力钱,因为凡五十贯“物力”则须纳免役钱八十贯,显然只有达到了五十贯物力钱的物力水平,才有可能负担得起这八十贯免役钱。免役钱的征收范围当然只限于课役户,据称“下至一二千者亦不免”,也就是说仅一两贯物力钱的民户也在交纳免役钱之列。金代的物力钱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资产税,它是按照每户的物力总额征取的,物力钱的税率约为0.6%,④那么凡纳1贯物力钱者就应当拥有167贯物力,这可能代表了课役户的物力下限。

      课役户与不课役户是相对稳定的,金代的通检推排大致每十年进行一次,每次通检推排的主要目的就是“增新强、销旧乏”,即根据民户资产变化情况重新核定其物力总额,在此基础上对课役户与不课役户进行调整。章宗泰和二年(1202),为了对民户的物力状况及时做出变更,制定了“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遂使课役户与不课役户的调整趋于经常化。泰和七年(1207),因课役户多逃离其本贯以避役,章宗下诏曰:“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⑤即通过这个措施将确已陷入困顿的课役户改为不课役户。

      课役户、不课役户在金代文献中也常作物力户、无物力户,而金代碑刻中又时见“税户”的称呼⑥,税户也就是课役户。不管哪一种名称是正式的名称,这是金朝的两个法定的户类是没有疑义的。

      (二)监户、官户。

      监户是宫籍监户的简称,官户是太府监户的简称。《金史·食货志》解释说:“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又据《百官志》,殿前都点检司辖下的宫籍监“掌内外监户及地土、钱帛、小大差发”,太府监下的典给署“掌宫中所用薪炭冰烛,并管官户”。

      曾有学者著文指出,金朝的宫籍监户最初是由辽代诸宫卫内的“宫户”“宫分人”转化而来的,⑦这种看法颇有见地。在金代,宫籍监户的主要来源是以罪被没入官的人口,如海陵王时大杀宗室子孙,而往往将他们的家属没为监户。⑧官户虽然与监户一样同属官府奴婢,但由于他们在被没入官前的身份就是奴婢,因此其法律地位似乎比监户还要低一等,章宗时监户可以与百姓通婚,还可以通过入粟、建立战功等多种途径赎身,而官户却不能。监户和官户除了身份、地位的差异之外,其所服劳役的性质也不同。隶属于太府监下的官户均服役于宫中,其数量可能相对要少一些,而宫籍监户则有“内外监户”之分,外监户即指在地方州县服役的监户。《金史·曹望之传》载,大定间疏浚运河,“尚书省奏当用夫役数万人”,世宗命“以宫籍监户及摘东宫、诸王人从充役,若不足即以五百里内军夫补之”,参予这项工程的宫籍监户就是所谓的“外监户”其数量可能相当多。他们虽然散居各地,但其户籍并不隶属于当地州县,而是直接归宫籍监掌管。总之,监户和官户的身份和归属都很明确,因此它们作为金朝的两个法定户类也是没有疑问的。

      (三)二税户。

      《金史·食货志》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代的“二税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头下军州的二税户,一种是指寺院二税户。头下军州制度至金朝已不复存在,故金人所称二税户乃专指寺院所属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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