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杭州行宣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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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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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复印期号:1995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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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代中央政府内特设宣政院一机关,主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军政大事,任命藏族僧人帝师总摄,设宣政院使二人执掌常务,凡究心于藏族历史者莫不熟谙此一史实。据文献记载,宣政院也如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可设分院或行院于外地,这种派出机构有两类:一设在西北西南宣政院所辖的藏族地区、带有军事镇抚使命者,始立于顺帝至元三年(公元1337年),名“行宣政院”。更早于此,在文宗至顺二年(公元1331年)平定云南东部动乱中,朝廷命宣政院配合枢密院调遣军队,遣使同往督率碉门安抚司兵防御,虽然未记行院之名,其性质则相同。此类机构大概随蒇事而撤销;另一类设立在杭州,也名“行宣政院”,主管江浙佛教事务,始立于世祖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其后经数次撤消,又行恢复,迄于元亡,前后存在约六十三年,基本上是一所常设机构,形式上是中央宣政院的分支,实际上具有相当的权力,独立管理南人地区佛教事务,对于江南佛教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①。现就杭州行宣政院的设立、沿革、官员、行事等等作一综述,错误遗漏之处,敬祈指正。

      一、行宣政院的设立

      宣政院的前身是总制院,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改名。《元史·释老传》说元世祖在至元初(公元1264年)设总制院,同书阿鲁浑萨理传记载乞台萨理在至元十二年任总制院同知,至元十二年(公元1275年)正是元举兵攻南宋时,总制院还未能管到江南佛教事务。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正月元军入杭州,受宋主降。一年以后即十四年(公元1277年)二月,“诏以僧亢吉祥、怜真加、加瓦并为江南总摄,掌释教,除僧租赋,禁寺宇者”。这就是说,元朝廷将新征服的南人地区的佛教事务交给三名僧人主管,他们之上有总制院,其下有原南宋各地方的僧官机关,即僧录司、僧正司等。怜真加即杨琏真伽,他的正式职名是“江淮诸路释教都总统”②,在三名总摄中事权最重,据《元史·释老传》,他是帝师弟子辈,与总制院使桑哥(藏人,至元二十一年已在任上)以财货相交结,以此在朝廷上有牢固的靠山。他在江浙发掘宋皇室陵寝和大臣冢墓,掠取财宝;在故宋宫室遗址上修建藏传佛教密宗式的塔寺以施行镇魇;改道观为佛寺以配合元室在释道两家诤辩中支持佛教排斥道教的举动;指使支持僧人夺占书院、学舍及其它前宋产业,以收买汉僧泯灭民族敌对心理与之合流;在江南佛教界,在传入藏传佛教同时,又扶植元世祖所重视的北方的教门、压抑盛行于南方的禅宗。所作所为都是贯彻元世祖的总方针,即从精神文化上消除前宋的遗留的影响,压迫南人③。到了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正月桑哥失足,二月被定罪并籍没家赀,四月江淮等处行尚书省出榜文公布杨琏真伽的罪行④,五月“戊戌,遣脱脱、塔剌海、忽辛等三人追究僧官江淮总摄杨琏真伽等盗用官物”(《元史·世祖本纪》),则杨琏真伽作为桑哥党羽随着桑哥败露而被检举,然而他前此招致民怨的种种“罪过”都是在元世祖发纵指使下干的。朝廷追究之令甫下,旋即动摇。“甲辰,罢脱脱、塔剌海、忽辛等理算僧官钱谷”(《元史·世祖本纪》)。同日,桑哥下狱,七月伏诛。九月“丙午、立行宣政院,治杭州”。依上记事件的顺序,杭州行宣政院的成立的背景显然与桑哥失败后杨琏真伽在江浙的权力被褫夺有关,从另一角度看,即元室决定用一个新的俗人机构代替以往委任的僧人总统所。

      《至正金陵新志》卷六官守志⑤云:“行宣政院,从二品衙门。管理江南诸省地面僧寺功德词讼等事,……至元二十八年于建康水西门赏心亭上开设,系托托大卿为头院使,三十年迁院杭州。”则行宣政院最初设立在今南京市。据《两浙金石志》卷一四,杭州飞来峰摩崖至元二十九年闰六月行宣政院使脱脱夫人造像题名,可知行宣政院成立后在建康时间应不足一年即迁至杭州。

      托托或脱脱应是蒙古人,似即前记奉命察问杨琏真伽贪污案情三名官员之一,但另外之塔剌海、(张)忽辛等在行宣政院成立二十八天之后因理算钱谷受贿论诛(《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八年十月癸酉;屠寄《蒙兀儿史记》说这两人就是因理算杨琏真伽钱谷枉法被诛),而脱脱在外。《至正金陵新志》说“托托大卿为头院使”,“大卿”似是对他原来官职的称呼,当日大司农司或泉府司长官习称大卿,它们与行宣政院使官阶大致相当⑥。

      与托托同时被任命为院使的还有杨谨,《两浙金石志》著录他在至元二十九年七月在杭州造多闻天王像题名,署衔“资政大夫行宣政院使”,资政大夫散官阶正二品,与其职事即院使从二品相对应,可知杨谨乃蒙古或色目人⑦。另外《元典章》卷五三“儒道僧官约会”,又《庙学典礼》卷四“三教约会”条均记至元三十年正月脱脱、叉木等行宣政院官人云云,知脱脱之外,行宣政院使还应有叉木。

      二、行宣政院初期行事

      托托何时去职,不明。从继任者张闾由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御史中丞转任行宣政院使时间推测(见后),我们暂时将托托等在职时期定在至元二十八年到成宗大德四年(公元1291-1300年),这数年内,行宣政院做了以下几件事。因受史料的囿限,这些并不足以反映它的工作全貌:

      1、通知各地大小僧官衙门:过去凡僧尼人等被人控告,僧司不问虚实或所犯轻重,便行枷锁监禁,甚至有将僧尼混杂同监,兹依中书省条画,今后除僧尼犯奸盗外,遇有控告,不得收监,止令取保候审;应收监者,僧尼必须分监异处(至元二十八年)⑧。

      2、与杭州等处寺院商定,过去多有不谙经教、不守斋戒、不习寺务、企图逃避差役的人,用钱买据,冒然为僧,今后如有要求披剃为僧者必须在诵经、写字、坐禅等方面稍有一长,由本寺住持耆老等保明,申报行宣政院,经院核准发给凭据,始得披剃出家(至元二十九年六月)⑨。

      3、请示中书省得准,凡僧(和尚)、道(先生)、儒(秀才)三方互有争执纠纷时,地方各级管民官员务须会合僧官、道录、学官(和尚每为头的,先生每为头的、秀才每为头的)一同鞫问,以便持平判决(至元三十年正月)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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