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制是地主剥削形态中最凶恶、最苛重的租佃形式。永佃制的存在,涉及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等省。永佃制发展得最完备、最典型的是苏州地区。史学界对永佃制的研究,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分歧。本文拟着重以苏州地区永佃制为例,对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加以探讨。 一、何谓永佃制?永佃制下土地产权归谁所有? 陶煦,江苏元和县周庄镇(今属昆山县)人。他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清光绪年间)写的《租覈》中说:“吴农佃人之田者,十八九皆所谓租田,然非若古之所谓租及他处之所谓租也。欲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祗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①佃农之田面权,可以传之子孙。占有田面之佃农,貌似可以永远佃种该项土地,故美其名曰永佃权。这种租佃制度,称为永佃制。永佃制下的土地权,擘分为田面权与田底权,田面权是土地的使用权,田底权是土地的所有权,亦即产权。田主既然拥有田底权即产权,故与政府发生关系,负责交粮纳赋。拥有田面权的佃农,则须每年按时向地主交纳租米。有论者以为永佃制下田亩的产权为地主与佃农所共有,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兹以光绪七年(1881)江苏吴县佃农邓二观所立《永远杜绝卖租田文契》为例,说明占有田底权的业主单独拥有产权。文契中说:今央中“将自己祖遗坐落吴邑十九都十九图首字圩内科则金业租田四亩,车口三分正,凭中卖绝与查处耕种还租,额米每亩壹石壹斗五升,即将秋收一并交还到金业收租办粮。当日三面言明,租田绝价通足大钱玖仟文正,契下一并收足。……今遵宪例,一纸为绝。自卖之后,任凭得主起造,阴阳两用。此系自愿成交,各无异言”。②在这张契约中,谁是产权主人,谁是佃农?业主与佃农的权利与义务等,讲得一清二楚,土地产权绝非金姓与邓姓所共有。在史籍中也找不到永佃制下业主与佃农共有产权的记载。从理论上说,如果永佃制下土地产权为业主与佃农所共有,那末,谁是地主?谁是佃农?永佃制下还有没有田主与佃农?还有没有封建剥削?从实际到理论,说永佃制下土地产权为占有田底权的业主与占有地面权的佃农所共有,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 二、永佃制始于何时?为什么会产生永佃制? 永佃制始于何时?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历史过程。早在50年代,一般根据《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有关史料与论述,认为永佃制是太平天国失败后的产物③。到了60年代,随着发现苏州大地主徐佩瓀等著的《双鲤编》与咸丰三年长洲县(今属吴县)佃农方有兴因出卖田面权而订立的《方有兴永远绝擘田面文契》④,说明早在太平天国革命前已经出现了永佃制度。又《方有兴永远绝擘田面文契》中有“今遵新例,一纸为绝”,既有新例,就有老例,而地方习俗的形成,非三年、五年就能办到,可见至少在道光年间或者更早一些时候,就已经出现了永佃制⑤。1981年《清史资料》第二期刊载了李华标点的《江苏山阳县收租全案》,附有乾隆五十二年(1787)江南布政司所颁行的《江南征租原案》。李华在《江苏山阳县收租全案》的按语中指出:“乾隆末江、淮流域”的某些州县已经出现了永佃制⑥。1982年出版了《地主剥削形态》,该书载有大量有关土地问题的档案材料,从乾隆刑部档案中可以发现,早在康熙晚年长洲县民间已经有将“田面转顶并绝卖”等事⑦。这是说,十八世纪初已经出现了永佃制。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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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西江视臬纪事》中说,因清兵南下杀戮过重,户口锐减,江西抚州等府县早在顺治年间便出现了永佃制。清兵南下,在苏南杀戮凶狠有过江西,顺治初年苏南人口锐减一如江西,所以,苏州地区永佃制的出现,很可能远在顺治年间。 为什么会出现永佃制?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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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约铭,安徽定远人。雍正十一年(1733)至乾隆八年(1743)担任江西按察使。他在《西江视臬纪事》中说:“江省田亩独有田皮、田骨之分,而南(南昌)、赣(赣州)、抚(抚州)、建(建昌)等府为尤甚。揆厥所由,因国初鼎定,当兵燹之后,地亩荒芜,贫民无力耕复,率系召人佃耕。垦户开荒成塾,未免需要工本,遂世代守耕。故在业主为田骨,在耕户为田皮。业主得买其田骨为大买,耕户得顶其田皮为小买,业主止管收租,赁耕、转顶权自佃户,业主不得过问。若欲起佃,必须照还原费工本”⑧细绎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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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文字,田骨与田皮、大买与小买、业主与佃农的关系等等,与苏州地区的田底与田面的买卖关系、业主与佃农的“权利、义务”等等类同,可称为江西模式的永佃制,其起因则因清初兵燹之后,人口锐减,田亩荒芜,地主召人垦荒,形成了永佃制的租佃关系。 太平天国失败后,安徽的舒城、桐城等县,“佃农几全有永佃权”,“要之,不外洪杨乱后,地主召致佃农垦荒时,逐渐演成之变化耳”⑨。舒城、桐城等县出现永佃制的原因,基本上与顺治年间江西出现永佃制的原因相同。 顺治初年,清兵南下,在苏州地区杀戮之重,有过江西,田亩荒芜情况亦如江西,虽无苏州地区因此出现永佃制的记载,但是,以江西永佃制出现的情况衡度苏州情况,苏州地区的永佃制出现原因,应与江西类同。此其一。 湖北之天门、江西之乐平等县也存在着永佃制,其起因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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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的不同,“盖原来之自耕农,因受环境压迫,每愿以低价将田地售与地主,惟保留其永久耕种之权是也。……相传该处农民欲逃避捐税之累,故特将田地低价售与富豪之家,惟保留其永久耕种之权”⑩。这是说有些农民因躲避捐税等原因而沦为永佃制下的佃农的。据叶梦珠《阅世编》载:顺治晚年,苏州、松江地区“米价渐平,赋役日重,田价立渐驯减,至康熙元、二、三年间,石米价至五六钱,而差役四出,一签赋长,立刻破家,里中小户有田三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胥贪吏,朋比作奸,蠹图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搢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凂焉”(12)。这段资料说明,湖北天门、江西乐平等县出现永佃制的因素,在苏州也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