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西藏归属与领主制的演变

作 者:
刘忠 

作者简介:
刘忠,1929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特邀研究员。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二)(宋辽金元明清)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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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秦汉开始就是一个以中央集权制为特点的多民族国家,入元以来进入高度发展阶段,这一特点尤为显著。中央集权制在历史上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广阔的社会基础。以汉族地区为主体的地主经济,边疆各少数民族的原始公社制末期或奴隶制,或领主制的经济,在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下都能兼容并蓄、交错并存,既有互相影响,又有独自发展。即使在改朝换代后也不例外。这从元、明两朝对西藏的政策上可以看出某些端倪。元朝对西藏的统一和领主制建立起了积极作用①,明朝中央使西藏归属于明,给领主领地制以重大影响,领主制经济在西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明朝与以帕竹政权为中心的藏族地区大小封建领主关系怎样,西藏领主制经济在明朝统治期间有什么新变化、新特点,这是本文拟进行深入探讨的重点。

      一、明朝治理西藏政策的阶段性特点

      明朝皇帝朱元璋于建国之始,即十分重视统一边疆,屡次诏谕西南西北藏区投效归顺。西藏在从元改宗明朝时,顺理成章加以接受,几乎无任何阻力。在接近中原的藏族地区,由于少数忠于蒙古王室的蒙藏官员,意存观望,拒绝归顺,明廷才动用有限的兵力,进行了规模不大的战争。因此可以说明朝对西藏地区是成功地以和平方式完成了统一大业。西藏从此归属大明版图,明朝对乌思藏建立了牢固的主权关系。

      明朝在乌思藏,乃至整个藏族地区的施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明廷诏抚,对归顺者封以官职,同时设置和调整建制。洪武二年(1369年),明廷发文诏示曰:“比岁以来,胡君失政,四方云扰,群雄分争,生灵涂炭。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内。民臣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式我前王之道,用康黎庶。憔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恐尚未闻,故兹诏示。”②

      明廷多次遣使赴藏族各地诏谕,对边远的原吐蕃地区尤为加意招抚。洪武二年,平定陕西后即遣使至藏族地区,告以中原易主,招谕诸蕃部归顺。次年明军攻克河州,左副将军邓愈“遣人招谕吐蕃诸酋”。同年五月,命僧克新等三人往西域招抚吐蕃,绘制山川地图而归。八月,遣通事舍人巩哥锁南等往西域招谕吐蕃,明廷还多次特遣使者前往藏区,深入吐蕃,招谕故元官员赴京朝见,接受新朝册封。

      招抚从洪武三年即见成效,连续若干批元故官向明廷表示归顺。这些元故官只要交回官印,一般皆可封授相应官职,更换明朝印文。同年六月,地处今青海东部的何琐南普持元朝印牌宣敕至邓愈军前投效,明廷封以河州指挥同知。

      洪武五年十二月,萨迦派摄帝师喃加巴藏卜响应招抚亲自进朝,明廷封以炽盛佛宝国师,对其荐举60名故元官皆授以官职,并下诏:“置指挥使司二:曰朵甘、曰乌思藏;宣慰司二;元帅府一;招讨司四;万户府十三;千户府四。即以所举官任之。”

      洪武六年正月,帕木竹巴灌顶国师章阳沙加监藏(即帕竹政权首领第二代释迦坚赞),遣使锁南藏卜入朝。这是应招入朝的。当时朵甘内部有纷争,据河州卫奏,“章阳沙加,人所信服”,“朝廷若以章阳沙加招抚之,则朵甘必内附矣”因此朝廷特地招谕。章阳沙加本人虽然未来(可能因健康故,仅派使者入朝,章阳也于不久去世),但这次遣使入朝即表明帕竹正式归属明朝。

      洪武七年,“炽盛佛宝国师喃加巴藏卜及朵甘行都指挥同知锁南兀即尔等遣使来朝,奏举赏竺监藏等五十六人”。皇上命“增置朵甘思宣慰司及招讨等司”安置。可以说这是一次机构的增扩。这次还赐给赏竺监藏等以封诰,足见明廷对效顺者的要求和期望。

      洪武八年,“诏置俄力思(今阿里地区)军民元帅府、帕木竹巴万户府、乌思藏笼答千户所,设官十三人”。阿里纳入明的建置,标志全藏招抚任务的胜利完成。

      洪武年间,对藏族地区大小官员和诸部首领,不论应招前来入朝的,或经荐举的,只要交回故元官印,表示效顺,不问辖地多大,属民多少,即可参照原有官职或旧有地位,按明廷建制封授官职和相应品秩。事实上,明初对元代的一套设置已有变更和调整。

      明代在藏区的军事行政机构上,有较大变革。明初即废宣政院,废帝师制,废本勤的设置。又将内地和南方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卫所制度,推行于整个藏族地区。洪武四年(1371年)设朵甘卫指挥使司;洪武六年,设乌思藏卫指挥使司。洪武七年,“诏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升河州卫指挥司使韦正为都指挥使,总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卫。升朵甘乌思藏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

      洪武十八年对品秩有所调整:“定朵甘思宣慰使秩正三品,朵甘万户府、朵甘招讨司、朵甘东道万户府、乌思藏必力工瓦万户府秩皆正四品,朵甘塔尔千户所、乌思藏葛剌汤千户所秩皆正五品”。这是洪武年间,对官职相应品级的新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皇帝以旧的礼仪烦琐,命更定“蕃国朝贡仪”,规定朝见的服装与行礼,对宴会排次,“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贺,“皆如常朝仪”。朝见活动作为法定的制度,与官爵品级是相适应的③。

      这样,明朝洪武年间对藏族地区上自都指挥使,下至万户、千户、寨官等各级地方军政官员,都按有关都司卫所的建制进行了直接任免、升降和更替。

      第二阶段,从永乐开始,明朝的多封众建和以教固政的政策进入了新的时期。如果说第一阶段以承袭元朝建置为主,只在设置军事行政建制上有部分变动的话,那么第二阶段则主要转向建立僧王为首的僧官制度。这就突破了元朝在藏族地区只封帝师和本勤,不封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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