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文化研究中一些表示“艺术”概念的词汇分析

作 者:
王玲 

作者简介:
王玲,女,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云南昆明 650091

原文出处:
民族艺术研究

内容提要:

在试图对艺术哲学进行跨文化比较研究时,出现了东西方文化中“艺术”概念是否同时并存及语意是否完全重叠的认识论问题。本文讨论并归纳了西方文化中“art”(艺术)概念的三种定义及特性分类,进而探讨如何来识别某些特定的非西方社会中的艺术概念以及它们怎样才可能与西方的“art”(艺术)概念进行比较的问题。分析表明:在西方的“art”(艺术)概念和特定的非西方概念之间也许有重要的语意重叠或交叉,但又并非完全重合,我们应根据这些概念所属的社会文化背景来看待它们及其所指。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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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J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0X(2003)04-0013-06

      20世纪末,以西方为研究基地的艺术哲学,已明确地把研究视觉扩大到非西方传统文化。例如,大卫·库柏(David Cooper)在《美学的同伴》(1992)中对印度、中国及日本美学就做了论述。凯思林·希金斯(Kathleen Higgins)对非西方文化的研究更为敏锐,在其选集《展望中的美学》中,他不仅思考了东方传统文化,而且也考虑到了那些传统上置于人类学中来研究的非西方文化,特别是非洲、大洋洲和美洲土著人的文化。

      各种文化中关于“美”、“艺术”、“艺术创造”、“艺术体验”这类观点的冲突,以及其他一些传统上被看作是由西方艺术思考的问题,都吸引着当代学者们进行比较研究。在比较美学这一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对东西方艺术概念进行比较的研究者。从他们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出,能超越并列式的东西方比较而采用一种更加全球化的视角所进行的研究显得极为罕见,而且从总体上看,这样的研究也才刚起步。在这种比较研究中,一个显得尤其重要的问题是在某一特定文化中什么应当被识别为“艺术”?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研究非西方文化中艺术现象的西方人类学家和其他学者。这些学者通常采用给予特定文化中的“艺术”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来回应上述问题,因此,深入对跨文化研究中一些表示“艺术”概念的词汇分析或许有助于人们的思考。

      一、西方文化中“art”(艺术)概念的定义及特性分类

      在西方学者们宣称众多非西方文化中没有表示“art”(艺术)的单词之时,令人吃惊的是很少有人曾经问过“art”的实际含义是什么。同样令人意外的是,当学者们把西方文化中的艺术概念和惯例与非西方文化中的相应概念、惯例进行对照、比较时,针对“art”这一争议较多且用法相异的概念的含义,仍然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意见。早在20世纪50年代,艾得里安·格布兰兹(Adrian Gerbrands)曾正确地评述说,在我们能够考察所要研讨的社会是否存在或认可—个或多或少等同于欧洲“art”的概念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确定自己对“art”这个术语的理解。

      要确定“art”这个词的含意,特别是西方人在讨论非西方文化时所使用的“art”的含义,一个办法就是探寻人类学家为了描述某一文化研究领域而制定的关于这个术语的普遍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区分三种主要类型的“art”定义。

      第一类 作为技巧的“艺术”

      在人类学的“艺术”定义中,人们经常把技巧的表现当作那些被称为“艺术”的活动和对象的最显著标志,这种看法不足为奇。人们以技巧为标准来定义“艺术”,显然是植根于西方悠久的传统,即坚持认为“art”这一术语的词源是从拉丁语“ars”派生的。“ars”像它在希腊语中的对应物“techne”一样,应该被诠释为“craft”(工艺)或“-logy”(-学),而不应诠释为当代西方使用“art”这个术语时所表示的内涵。在理查德·安德森1979年发表的《原始社会中的艺术》一书中,把技巧当作艺术的标志这一人类学传统达到了倍受推崇的境界。作者在该书中从跨文化的视角提出了视觉艺术的切实可行的定义:“艺术是指那些由人类以任何视觉媒介制造的、其生产需要艺术品创造者表现出相对高度技巧的事象。这种相对高度的技巧可能是按传统上艺术品创造者所处社会的标准来衡量。”[1](P11)安德森进而写到,技巧不仅与手工的灵巧有关,而且也指某种心理学方面的能力。他把艺术技巧所包含的精神方面的能力称为“创造力”或“创造性”。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创造力”或“创造性”似乎是西方艺术的一个经常被人们提到的特点。

      第二类 作为技巧和美的艺术

      人们通常是以技术上的熟练程度来衡量所谓技巧,然而对于许多研究非西方艺术的学者来说,技巧本身并不足以用来说明艺术。例如,彼得·斯蒂戈尔(Peter Steager)评述说,“人们不能仅用技巧来给艺术下定义,……把伟大的技巧和美学敏感相匹配才是艺术的本质。”[2](P346~347)这一评论证明在西方存在着把艺术与美联系在一起的广泛性。把艺术与美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在18、19世纪似乎已变得特别强烈。尽管20世纪的一些艺术家、批评家、哲学家企图使艺术和美分离,但认为美是艺术的一个明显特征甚至是最显著特征的观点始终存在,在整个20世纪论述非西方艺术的学术著作中,这个观点不断得到表述。学者们承认可以在自然中发现美的同时,相应地把艺术看作是“人造美”。

      作为这种观点的必然结果,人类学家们已经提出了可称作艺术的“修饰定义”的建议。这些修饰定义认为,当我们面对着那些为了取悦人们的感官而添加到某种人工产品上的非功利或非实用性特征的创造或展示之时,我们正在与艺术打交道。例如,鲁丝·邦泽尔(Ruth Bunzel)坚持说艺术是超越于表面意图的要求之上而对物体和活动的装饰。这类装饰定义表明了浪漫主义运动强调艺术非功利性的迹象。它同时也反射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非西方艺术研究中对艺术装饰作用的强调,而如今在专业文献中这类定义已经普遍被人们放弃。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在诸如亚伯拉罕·罗斯曼(Abraham Rosman)、波拉·鲁贝尔(Paula Rubel)、加里·费拉罗(Gary Ferraro)等人的著作中对人类学作一般性介绍时关于艺术的章节里找到这一类型的定义。费拉罗在对“作为技巧和美”的各种艺术观点进行了总结之后,为跨文化研究的目的而提出了他关于艺术的定义,即当艺术家们把物质、声音或运动转变为某种令一个社会的人从美学角度感到愉悦的形式时,艺术既指艺术家们把某些特别的技巧运用到这些创造活动中去的过程,也指这些创造活动的产物。[3](P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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