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3)06-0097-08 作为把握存在的方式,审美活动在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同时,也展示了存在的图景,后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审美之域的存在秩序或审美秩序。与“判天地之美”相对,审美过程既确认了存在的统一性,也展开为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的互融、互动;相应于形象的、感性的观照方式,个体、变异、多样在审美秩序获得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在化本然之物为审美对象的同时,审美观照又“让对象自由独立的存在”。作为审美关系中的存在规定,美不仅表现为对象的自在属性,而且也体现了人的价值理想,所谓完美,既以对象自身的规定和本质为根据,也表现为合乎主体的价值理想;在此意义上,完美与完善呈现内在的一致性。 一 存在不仅意味着“有”,而且内含秩序;对存在的理解,也相应地涉及存在秩序的把握(注:以存在为沉思对象的形而上学,往往被视为关于秩序的科学(the science of order),参见David Hall:Logos,Mythos,Chaos:Metaphysics as the Quest for Diversity,in New Essays in Metaphysics,Edited by Robert C.Neville,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7,P.10。)。从终极的层面看,存在的秩序往往指向道(注:“自然的秩序、原理我们称之为道。”见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就秩序本身的呈现方式而言,其形态则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秩序使逻辑地、理性地把握存在成为可能,但它并不仅仅以逻辑的形态存在。存在的丰富性,既表现为认知意义上的真,也与价值意义上的美等相联系,后者同时赋予秩序以审美等向度。 秩序的审美之维也可以视为审美视域中的秩序,这里首先涉及审美与存在的关系。康德曾认为,在审美观照中,对象是否为美,与它是否存在无关:“在说一个对象是美的并显示我自己具有鉴赏趣味时,重要的并不是我这样说时依赖于对象的存在,而是我自己从这种表象中发现什么。”(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1页,译文据英译本作了改动,参见Critique of Judgment,translated by J.H.Bernard,Hafner Publishing Co.,1951,P.39。)康德试图以此将审美判断与涉及利害关系的功利考虑区分开来,无疑有值得注意之处:功利考虑关涉对象的占有、使用,在这种利害关系中,对象的存在决定着功利的欲求能否实际地得到满足;在审美鉴赏中,上述意义上的存在显然处于视域之外。然而,康德以悬置存在为审美观照的前提,似乎未免忽视了审美判断的本体论根据。审美观照固然不同于功利的欲求,但作为价值领域的活动,它既无法隔绝于审美对象,也难以离开人自身的“在”。进而言之,审美的观照本质上可以视之为把握存在的一种方式,并相应地具有存在的指向性;所谓审美的秩序,也就是以审美的方式所把握的存在秩序。《乐记》已注意到审美与存在之间的联系:“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礼记·乐记》)在此,作为审美形式的乐不仅仅涉及审美主体的感受,而且也体现了存在的规定,而礼乐的统一,则进一步突现了审美与存在秩序的相关性。 在审美的视域中,存在的整体性品格往往得到了较多的呈现。庄子曾批评一曲之士“判天地之美”,并认为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寡能备于天地之美”(《庄子·天下》)。“判”意味着离析、割裂,判天地之美,也就是对审美对象的人为肢解、分离。庄子的上述批评,是以确认自然之美的整体性为前提的,而与判天地之美相对的“备于天地之美”,则指完整地把握审美对象或领略对象的整体之美。《乐记》以天地之和界定“乐”,也体现了类似的观念:“和”的本体论涵义是多样性的统一,将乐与天地之和联系起来,着重于从存在的统一等方面理解“乐”这种审美形式;它同时也赋予了作为审美形式的乐以本体论的意义。 从把握世界的方式看,较之知性的进路,审美的鉴赏往往更侧重于整体的观照。单一的颜色、线条、音符等等,很少能真正给人以美感;审美视域中的存在,每每以统一体的形态展示出来,这种统一或整体的形态本身当然可以有多样的形式:在音乐中,它常常表现为时间中展开的动态统一;在视觉艺术中,它往往以颜色、造型等等的整合为形式;在自然的风光中,奇峰峻岭、蓝天白云、湖光山色,也总是以山水草木相互谐和的整体景色而引发美感;如此等等。也许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美只能是完整的统一”(注:黑格尔:《美学》第4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02页。)。无论是艺术美,抑或自然美,审美的形式既展现为自身的统一结构,又折射了存在的整体之美。 广而言之,审美视域中的整体性不仅展开于审美对象,而且也体现于物我之间。按其实质的意义,审美观照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于本然的存在,作为审美主体和对象交互作用的产物,它已与主体的存在融合为一。在谈到情与景的关系时,王夫之曾指出:“情、景虽有在心在物之分,而景生情,情生景,哀乐之触,荣悴之迎,互藏其宅。”(注:《薑斋诗话》,《船山全书》第15册,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814页。)情与景是审美过程所涉及的基本关系之一,孤立地看,情似乎仅仅呈现为审美主体的规定,景则主要应归属于对象,然而,如王夫之所注意到的,在审美过程中,二者却并非彼此隔绝。景可以引发情,所谓触景生情、触景伤情,便表现了这一点;情也可以生景,在审美之域,主体的审美情感往往赋予对象以特定的意义,离开了情,作为审美存在的景也就难以呈现。 在艺术创作及审美鉴赏中,情可以广义地理解为主体的审美意识,景则是与审美意识相关的存在领域。宽泛地看,审美意识与相关存在的统一,通常取得境界的形式。境界是价值领域的存在,与价值领域的多样性相应,境界也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除了审美境界,尚有道德等境界)。审美意义上的境界既非本然的存在,也不同于单纯的精神现象,它凝结了主体的审美理想,又联结着现实的存在;景或境可以视为理想的外化,审美意识或审美理想则展现为景或境的升华,在情与景的交融中,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之间不再相互对峙或悬隔,天人之间更多地呈现统一的存在形态。当庄子强调“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时,他所勾画的境界,在某种意义上便具有审美的意义:“我”(审美主体)融合于天地,这既意味着扬弃对天地之美的离析(超越“判天地之美”),也同时赋予了“备于天地之美”以天人、物我统一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