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是理想的形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孔智光(1943- ),男,山东曲阜人,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0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美是以理想为核心的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美的本质是在人类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既符合客观世界本质规律、又符合人类全面发展的长远目的即符合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要求的理想关系。这种理想关系包含认识关系和伦理关系,又高于认识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一种主体与客体、感性与理性、形式与内容、现实与未来辩证统一的更具创造性、超越性、前瞻性的本质关系,而美的事物则是这种真善统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感性显现。美的内容是形式化了的理想,美的形式是理想化了的形式。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推进,理想关系逐步向更高层次提升,美的事物也在保持相对恒久的同时,发展着革故鼎新的变易性。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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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03)03-0132-04

      美的本质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自古以来,美学家们关于美的本质的研究虽然取得诸多重要成果,从而丰富了人类美学思想的宝库,可是由于这一问题的极端复杂性,他们的理论概括尚难以涵盖美的本质的多方面的定性。这便为人们留下了继续思索的空间。我认为,美的本质说到底就是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既符合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和发展趋势、又符合人类全面发展的长远目的即符合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要求的理想关系。而美的具体事物就是这一理想关系的感性显现。简而言之,美在理想,美是理想的形式。

      一、理想及其外化方式

      理想,作为既符合客观规律又符合的长远目的的未来图式,是人类创造性想象活动的结晶。创造性想象产生于人类社会实践的摇篮,是一种具有超越性、创新性、前瞻性的主体本质力量。从遥远的原始时代开始,先民就凭借高于动物的预想能力,在社会实践活动尚未展开之前,便可预见到相应的实践结果,从而能够主动地制作相关的实践活动蓝图,去实现预定目的。这种预想活动,就是创造性想象活动的初级形态,就是理想建构的滥觞。随着社会实践的推进、主体认识能力和想象能力的增强,原始先民的理想建构能力越来越高,各种活动往往充满理想色彩,这从女娲炼五色石以补苍天、积芦灰以止淫水,伏羲制八卦、造书契,神农制耒耜、尝百草以及鲧禹治水等等神话传说中就可见出。进入文明社会之后,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深化,理想的建构与人文精神的培育互渗整合,同步发展,又达到了新的层次。这主要表现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会涌现出不同的时代理想,不同民族和阶层会呈现出不同的社会理想,不同家庭环境、人生道路、职业岗位、文化修养、性格气质的人也往往会有千差万别的理想追求等方面。不论是时代性理想、民族性理想、阶层性理想还是个体性理想;是普遍性理想、整体性理想还是特殊性理想、局部性理想,都内蕴着客观规律与长远目的的精神追求,是一种面向未来的发展图式。

      意识不仅能反映世界,而且能“创造”世界。意识的这种“创造性”一方面表现在能够在观念领域中创造出客观现实生活所没有的新事物的意象世界,另一方面表现在意识对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新的意识通过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向新的存在转化。意识的这种“创造世界”的能力,在理想观念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它不但能借助创造性想象活动建构起超越现实世界和历史世界的未来世界,而且还由于意志目的的存在,具有强烈地要求将自身外化到对象世界中去的内在张力。理想的外化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物化方式,二是物态化方式。所谓理想的物化方式,是指精神性理想借助物质化途径将自身对象化。这里体现的是由精神生产领域的主观与客观统一关系向物质生产领域的主体与客体统一关系的转换。这一转换的桥梁就是人类的社会实践。在物质性社会实践过程中,理想能力即高级形态的创造性想象能力,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核心,统率着其他的感知力量、理智力量、意志力量、情感力量、欲望力量等,支配着群体或个体的体能力量,对客观世界展开具有创造性、超前性、超常性、前瞻性的感受、认识、选择和改造的活动。即是说,人们在对客观现实进行变革和改造的实践活动中,往往都是按照理想图式的要求,按照为实现这一理想而制定的相应规划、方案、举措来进行的。正是在这种实践活动中,对象世界的内在性质和外部形态才会发生巨大变革,成为理想的物化形式。所谓物态化方式,即理想借助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途径加以外化,将自身对象化到由时间形式、空间形式、语言形式、色彩形式、音响形式、线条形式、姿态形式等建构而成的特定物态化形式结构中去。物态化与物化之不同在于,物态化是精神的东西借助物质的外壳来传达自身,而非真正变成物质的客体存在。经过精神生产实践活动的模铸,这种物态化存在虽然已经具有感性的具体形式,可是从本质上说仍然是精神,是意识,而不是物质实存;是理想借助富有形象性、具体性、情感性的形式要素将自身传达出来,从而形成特定的艺术形象。

      二、美是理想的形式

      理想或借物化方式将自身外化为物质性的客体存在,或借物态化方式将自身外化为具有物质外壳的客观存在。这两种存在有一个共同的本质,那就是都蕴含着具有创造性、超越性、未来性的理想关系。也就是说,在一般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着的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感性与理性、形式与内容、现实与未来等多种辩证关系,在这里集中表现为客观规律与长远目的互渗整合的理想关系。作为美的普遍本质的理想关系,与认识关系、伦理关系一样,都是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产生的,都具有自由的性质,这是这些关系共有的方面。但是,又不能将这些不同关系的自由完全混同起来。认识关系的自由是主体对客观必然性的自觉掌握,它重在求真,是一种追求真理的自由;伦理关系的自由是主体对关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自如实践,它重在求善,是一种追求意志目的的直接现实性实现的自由;而理想关系的自由既是对客观世界的本质规律特别是对其发展趋势的自觉掌握,又是对人类全面发展的长远目的的自觉符合,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规律与目的、现实与未来高度统一的自由。这种自由主要表现为在创造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将认识自由和伦理自由纳于自身,同时又超越了这些认识自由和伦理自由,从而成为一种更能把握未来发展趋势和实现长远目的的自由。它重在求美,追求趋向于无限的想象自由和情感自由,能够给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的享受性快感。

      美的普遍本质是理想关系。这种理想关系通过感性形式显现出来便成为美的具体事物。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美是理想的形式。所谓美的本质是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只是从现象与本质的关系角度对美所进行的理性分析,只有在思维的具体意义上才能把握。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美的事物都是感性具体的,而不是空洞抽象的,是不能将其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分割开来的。美的本质、美的内容之所以具有美的价值,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是通过美的形式显现出来的理想关系,是一种形式化了的理想关系。倘若没有相应的时间形式、空间形式以及色彩形式、线条形式、音响形式、动作形式等,这种赤裸裸的“本质”,就不可能具有诉诸人类想象和情感领域的美的价值。反过来看,美的形式之所以具有美的价值,也是因为它是蕴含着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的形式,而不是别的什么形式。美的形式与一般形式的差别就在于,它以其形象具体性、想象创造性、独特新颖性体现出对理想关系的肯定,而一般的形式则不带有这样一种性质。凡是具有审美价值的事物,无不将蕴含着的理想关系呈现于感性形式之中,自然美领域、社会美领域中的事物是如此,艺术美领域中的事物更是如此。自然美是借助形象生动的自然形式来显现理想关系;社会美是凭借感性具体的现实生活形式来表现理想关系;而艺术美则是通过更为集中、鲜明、典型的形式来表现理想关系。比如,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科学理想、道德理想、政治理想、宗教理想等都是一些时常表现的理想关系,作为理想,它们与作为美的普遍本质的理想关系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它们都具有面向未来、追求发展、渴望超越的品格,与作为美的本质的和谐自由的理想是相通的,如果它们通过具体可感的形象显现出来,便成为相应的美的存在,即在科学领域、道德领域、政治领域、宗教领域中的美的存在。也就是说,它们本来蕴含着的理想关系在与特定具体形式的融合中成为形式化了的具有美的特质的理想关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科学理想、道德理想、政治理想、宗教理想与美的事物中的理想关系毕竟还有不同,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对等起来,因为这些领域中的理想关系并不都是通过感性具体的形象和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们在许多情况下是借助公式定理的方式、抽象说教的方式、理性灌输的方式、教义宣讲的方式等来传达体现的,并主要是诉诸抽象性思考、规范性要求、强制性规定、信仰性约束等,往往缺乏感性形式,人们难以进行审美把握,所以还不能够成为美的存在。只有当这种和谐自由的理想关系像盐溶于水那样蕴含于感性具体的物化形式或物态化形式中,才能形成美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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