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直以来的美学意识中,至少在精神的幻觉之国,艺术总是无所不能而又无以比拟的价值存在,就像文艺复兴时期英国诗人锡德尼以一个人文主义者特有的热情所歌颂的:“自然从来没有比得上许多诗人把大地打扮成那样富丽的花毡,或是陈设出那样怡人的河流,丰产的果树,芬芳的花草,以及其它可使这个已被人笃爱的大地更加可爱的东西。自然是黄铜世界,只有诗人才交出黄金世界。”(注:锡德尼:《诗的辩护》,《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1页。)这个“黄金世界”充满了迷人的诱惑,惟有诗人(艺术家)才能奉献,惟有通过诗(艺术)的创造之途才可为人触摸、分享——艺术对于价值的控制权力成了惟一至上的东西。 因此,所谓“艺术审美的价值限度”问题,便很少进入美学或艺术哲学的思想范围。甚至,由于常规性之于反常规性的那种天然排斥,美学在思考艺术审美问题时,常常本能地拒绝任何有关“价值限度”问题的入侵。在保卫“艺术纯洁性”的名义下,美学利用诸如“无功利性”、“心理距离”、“静观”等指涉某种精神超越性的概念,相当自信地封堵了一切可能的思想动摇空隙,并以一种不容置疑的口吻炫耀着艺术审美的无限性力量。 然而,这种在艺术与自然(现实)、精神(理性)与感性二元对立基础上对于艺术审美的价值确认,是否真的就能够持续有效?它真的就可以毫不顾忌地享受至上的精神权力?或者,艺术审美的价值就真的那样不容怀疑和讨论? 1 很显然,以往一切有关艺术审美的价值认识,几无例外都是建立在艺术、艺术活动的创造性特征及其理性功能之上的。无论人们曾经对艺术价值有过什么样的观念或界定,包含在美学话语体系中的每一种经典的“艺术”表述形式,总是这样或那样地指向“创造”(“创造性”)的概念。尽管何谓“创造”(“创造性”)本身仍然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但是,美学或者在艺术家方面把它归于个体从技术到精神的“匠心独运”,或者在作品方面将它归之于某种“独一无二”的性质。“艺术和诗至少具有两种基本价值,这两种价值都是艺术的目的,即一方面是要把握真理,深入自然,发现规律,发现支配着人的行为的法则;另一方面,它要求创造,要求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新的东西,创造出人们设想的东西。”(注:塔达基维奇:《西方美学概念史》,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9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或者,如艺术史家里德所揭示的,“艺术往往被界定为一种意在创造出具有愉悦性形式的东西。这些形式可以满足我们的美感”(注:里德:《艺术的真谛》,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而这一认识的心理根据,便是《镜与灯》的作者艾布拉姆斯所概括的,是“诗人的情感和愿望寻求表现的冲动,或者说是像造物主那样具有内在动力的‘创造性’想象的迫使”(注:艾布拉姆斯:《镜与灯》,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于是,美学一方面习惯于把艺术审美的价值与艺术的形式统一性原理联系在一起,着力强调艺术、艺术家对于客体世界的再造能力,“美与不美,艺术作品与现实事物,分别就在于美的东西和艺术作品里,原来零散的因素结合成为统一体”(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第39页。)。另一方面,美学又竭力从这种艺术“创造”中寻找某种超越于现实形式的更高的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一种浪漫而神秘的精神光色,“艺术美高于自然。因为艺术美是由心灵产生和再生的美,心灵和它的产品比自然和它的现象高多少,艺术美也就比自然美高多少”(注:黑格尔:《美学》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4页。)。在艺术的广大世界里,“创造一心灵(理性精神)”之间似乎形成了某种非常稳定的逻辑关联:艺术的创造特性既由心灵想象能力获得展开,又同时拥有来自心灵(理性精神)的自觉佑护;艺术不仅具有实现人的想象性活动的功能,而且它还因为心灵本身对于现实的超越企图而产生了无限绵延的理性力量,成为人在现实世界以外寻求自我肯定的特殊价值存在。 这样一种美学话语所产生的浪漫主义文化理想,曾经在艺术史上唤起无数人为之热情澎湃。人们不仅在艺术内部继续了这个“创造”的神话,而且,这个艺术神话也确曾为人类审美意识的扩展、审美趣味的历史变迁带来过巨大的动力。与此同时,人们又一次次不知疲倦地吁请艺术之神为人类洗涤精神、灌溉灵魂,相信艺术的价值不止于其自身内部的创造,而且统帅了人类心灵的发展史。“受过这种良好的音乐教育的人可以很敏捷地看出一切艺术作品和自然界事物的丑陋,很正确地加以厌恶;但是一看到美的东西,他就会赞赏它们,很快乐地把它们吸收到心灵里,作为滋养,因此自己性格也变成高尚优美。”(注: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62-63页。) 可以认为,正是出于对艺术“创造”神话的崇拜,美学在艺术审美的价值确认过程中所维护的,实际就是一种“审美本质主义”的立场,即首先强调艺术在超越自然(现实)方面的绝对性,以此张扬艺术审美的独立意义;其次则把这种艺术审美的独立性进一步加以功能化,强调艺术审美与人的理性自觉、精神升华之间的一致利益,从而肯定艺术审美的心灵指向性,肯定艺术审美所内含的伦理力量——人格的提升和生命意义的完善。应该看到,这种“审美本质主义”价值观之所以在逻辑上能够自满自足,其根本的前提,是美学在理解艺术审美价值的过程中,一直都预设了一个仿佛无须证明的“无限精神”(精神无限性)的存在——这是一种既对立于人的自然存在、外在于客体世界的存在,又超越了人的自然界限、驾御着人的生命方向的存在。质言之,精神(理性)无限性的价值意图决定了艺术审美的价值前景,艺术审美的本质正维系在这种精神(理性)自身的超越本质上。所以,所谓艺术审美的价值问题,实际上就成了精神(理性)自身的价值问题;对艺术审美的价值确认,也就是对人的精神(理性)无限性的确认。于是,有关艺术审美的价值认识,又一次获得了来自人对精神(理性)完善性认同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