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统一与现象学的审美价值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程金海(1973-),男,湖北浠水人,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主要从事文艺学、美学研究。 复旦大学 中文系,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阴山学刊

内容提要:

现象学美学的审美价值观与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密切相关,意向性理论中的主客相关性特征和内在的主客二元分裂思维的残余决定了现象学美学审美价值观的基本理论品格:它虽然强调审美价值在主客体的交流对话中产生,但是它并未真正实现主客体的统一,而始终在主体与客体之间摇摆。现象学美学的审美价值观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盖格尔的主观性审美价值观阶段、英伽登的客观化审美价值观阶段和杜夫海纳的形式上的主客统一的审美价值观阶段。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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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869(2003)02-0013-06

      一、引论:现象学的价值观

      在现象学中,价值问题建立在意向性理论基础之上。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将所有的意识性行为区分为两大类:“客体化行为”(第一性的意向)和“非客体化行为”(第二性的意向)。“客体化行为”在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中指的是表象、判断等“认之为真”的智性行为,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在意识当中将客体或者对象构造出来;“非客体化行为”是与情感、评价等相关的价值论和实践论的行为,它们不具有构造客体对象的能力,价值产生于“非客体化行为”之中。但是,“非客体化行为”必须以“客体化行为”为基础才有可能进行,“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区分第一性的意向和第二性的意向,在这两种意向中,后一种意向所具有的意向性要归功于前一种意向的奠基。”[1](P552-553)因此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的观念》第一卷中,胡塞尔又将“价值”定义为“评价行为的完整意向关联项”[2](P507)。意向关联项指主体意识和意向性客体,所以,胡塞尔实际上是认为价值在主客体的关系中存在的。其次,只有“客体化行为”才具有构造客体的能力,而客体是意识在“客体化行为”中对“质料”进行构造的产物,胡塞尔对“价值”的这一定义实际上确立了“客体化行为”和客体的质料在价值论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在关于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认为构造客体的质料也具有价值。因此,这里有两种价值:质料价值和形式价值。形式价值就是上述在“非客体化行为”中产生的价值,质料价值则存在于“客体化行为”之中,形式价值以质料价值为基础。[3](P506)

      现象学的价值观决定了现象学美学审美价值论的基本特征:一、在主客体关系中讨论审美价值问题;二、对未进入审美过程的艺术作品的价值与审美过程中的艺术作品(审美对象)的价值进行区分。但是,现象学的价值观与整个现象学哲学的体系一样,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它远未真正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在现象学中主体是先验的主体,客体是主体意识意向性的产物,因此在现象学那里主客关系的决定性根源在于主体;现象学虽然认为作为情感和评价的价值论要以理性为基础,但实际上理性,确切地说是逻辑理性在现象学的价值论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胡塞尔在关于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曾明确说道:“真正说来只有一种理性,它判断并且说明判断的理由……逻辑理性的这种万能控制是无可争辩的。”[3](P71)现象学价值理论的唯心主义本质和逻辑理性的根基为现象学美学的审美价值观在形式上的主客统一背后的或将价值归于主体或归于客体的倾向埋下了伏笔。

      二、盖格尔的审美价值观

      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价值理论中,审美价值问题是从属于他的关于一般价值的论述的,在关于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他直接把审美价值问题归于形式价值论的范围。[3](P56)但是,胡塞尔关于审美价值的论述是零散的,以现象学的方法对审美价值问题做出系统论述的是德国现象学家莫里茨·盖格尔。

      盖格尔从现象学的价值理论出发,首先确定了审美价值的存在范围。在盖格尔看来,“审美价值或者其他任何一种价值的缺乏并不属于那些作为真实客体的客体,而是属于它们作为现象被给定的范围。它属于那些构成一种和谐音的感官方面的音响——那些作为现象的音响,而不属于那些被人们认为构成空气振动的音响。”“因为审美价值不属于一个客体的真实的侧面,而是属于这个客体的现象的侧面。”[4](P5-6)现象学美学的审美价值不存在于真实的客体的艺术作品物质存在之中,而存在于审美主体与其意向性活动所产生的审美对象的关系之中。由此,他对心理学美学把艺术作品看作是各种知觉的复合,从而把审美价值归于审美主体对艺术作品的物质方面的知觉表示了不满。他指出,心理学美学的这种观念实际上是把审美对象当成一种外貌和幻相,但是“一旦把这种幻相概念引进到美学之中去,那么得到分析的就根本不是审美现象,而是被引进的审美对象的那些实在的侧面……一旦把这种幻相概念、这种关于给定的实在与实际上的非实在之间的对照的思想引进到美学之中来,我们就离开了审美现象的领域。”[4](P6-7)在此,盖格尔实际上对艺术作品和审美对象进行了区分。艺术作品在他看来是物质性的实在,它不属于审美现象的领域,审美对象是审美主体对艺术作品意向性活动的产物,审美价值存在于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的意向性关系之中。

      其次,盖格尔分析了审美价值的层次性。艺术作品虽然不是审美对象,但它构成审美对象的基础。因此,在具体对审美价值进行分析时,艺术作品的实在方面在审美价值的构成中又有了存在的必要,这就是审美价值的第一个层次:形式价值。形式在盖格尔的审美分析中指平衡、对称、比例、节奏、和谐以及声音、色彩、线条等外观,盖格尔把这种形式称之为“节奏韵律”或“和谐律动”,它在整个审美价值系统中具有奠基性的意义:“我们可以把任何一个观察审美价值原理领域的人都会首先看到的那种价值原理,摆在所有各种价值原理的首位,也就是说,把人们所谓的有关节奏韵律模式,或者有关和谐律动的形式原理摆在首位。根据这种原理,就那些有关对称与和谐、节奏与平衡、比例和多样性中的统一的事实而言,那些没有获得统一和形式的艺术和自然美是没有立足之地的。”[4](P145)审美价值的第二个层次是模仿价值。从形式价值到模仿价值,是从形式到内容的转变,同时还意味着在模仿价值中主观意味得到加强。艺术作品描写现实绝非纯客观的再现,而是体现了主体对事物本质的把握。积极内容价值是盖格尔的审美价值层次中最重要的一种审美价值。所谓积极内容价值,在盖格尔看来指的就是从审美的角度来看,“能够使我们从中感受到人类的力量、人类的完美、人类的丰富、人类的文雅的精神性和至关重要的生命的东西”。[4](P17)盖格尔的审美价值三个层次是按照主体意味的逐步强化排列的,主体意味最强的积极内容价值在整个价值系列中占有最高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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