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062(2003)01-0027-07 一、“美”的古代概念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美”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它的含义是含混、多重的。汉代许慎在《说文解字》说:“美,甘也。从羊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意。”[1]说明了这个概念的含混和多重性。首先,美是指物质对象给予味觉和视觉的官能满足,所谓“美味”、“美色”。墨子讲“食必常饱,然后求美”[2],其中的“美”,即指美味。《吕氏春秋》说“人之于色也,无不知说美者”[3],其中的“美”,即指美色(好看的东西)。但是,在先秦文献中,“美”这个字,更广泛地用来表示对事物的肯定性评价。在这个意义上,“美与善同意”。比如,荀子的著名命题“不全不粹不足以为美”,结合上下文可明显看到,这个“美”是对君子修身求善的最高境界,即“至善”的规定。 在先秦文献中,美不是与善相对的概念,也很少与丑对立使用,而更多地是与恶相对使用。“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4]“其美者自美,吾不知其美也;其恶者自恶,吾不知其恶也。”[5]“故知美之恶,知恶之美,然后能知美恶矣。”[6]美恶相对使用,有时有善恶相对的意义,但更多的是指美丑相对。在这三则引文中,“美”即指“美色”(好看的东西),“恶”即指“恶色”(难看的东西),即丑。孟子讲“可欲之为善”,美就是“善”,是对欲望的满足。丑之所以为“恶”,因为它不能满足欲求,是“不可欲”(所以有“恶心”之说)。就此而言,善(美)恶(丑),并不具有道德意义,而只是以官能满足为标准的直观评判。善(美)恶(丑)的道德含义是在社会伦理化的过程中被赋予的。这个过程是欲望与道义、感性原则和理性原则分离的过程。在这个分离过程中,美的概念也向两个方向分化:一方面,它被伦理化、精神化,仍与善同义,但在进一步的发展中被善同化、整合或取消;另一方面,它被限制在视觉感官满足的层次,专指“美色”,即“好看的东西”。因此,在先秦思想中,一个新的趋势是相对于“善”的伦理化,剥除“美”的伦理价值。由于失去伦理价值的支持,美成为纯粹满足感官欲望的对象(“色”或“美色”)。对于社会道德化的要求——善,美就成为“不可欲”的对象,成为“恶”或诱导恶的根源。以美为恶,尤其针对女性。春秋时,叔向母不同意儿子娶艳美的女子为妻,理由是“吾闻之,甚美必有甚恶……且三代之亡,共子之废,皆是物也”。[7] 但是,从《论语》中多次对“美”的使用来看,孔子基本上没有把美和善区分开来,一般是在“善”的意义上使用“美”(注:孔子在《论语》中14次讲到“美”,其中10次是“善”和“好”的意思。)他讲“里仁为美”、“君子成人之美”,更以“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为五美。他关于《韶》乐“尽美尽善”、《武》乐“尽美未尽善”的判断,传统的注释都从美善分离的意义上解释。[8]这种解释缺少充分的根据。应当提出一种相反的解释,即孔子关于《韶》、《武》的论断,不是在美善分离,而是在美善同义的意义上做出的。对于孔子,“美”是较低层次的善,而“美”则是至善。《韶》称颂舜以圣德受禅让,所以“尽善”;《武》赞扬武王以武力取天下,则只“尽美”。在这里,善与美,只是程度的差异,而不是形式与内容的差异。孔子评论卫公子荆“善”居室,有“苟合矣”、“苟完矣”、“苟美矣”之说。“美”即意味着完善。孟子说:“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谓神。”[9]庄子讲:“尧曰:‘吾不敖无告,不废穷民,苦死者,嘉儒子而哀妇人,此吾所以用心已。’舜曰:‘美则美矣,而未大也!’”[10]在这两则引文中,善、美、大都是同义的,差别只在于以至善为目标的道德人格、精神境界的程度。这就说明,在美善同意而程度不同的意义上理解孔子所谓“尽善”、“尽美”是有根据的。孔孟儒学对美的论说,主要的趋向就是把美的概念伦理化、精神化,最终用善统一美(取消美)。 与古代中国一样,在古希腊,“美”(καλóν)(注:美:Bellus、pulchrum(拉丁语),Biau、Beau(法语),Beauty(英语)。)同样是一个含混多义、与“善”不能区分的概念。毕达哥拉斯学派(the Pythagoreans)从音乐中的数量关系发现,一些数量比例可以构成和谐的形式,就是美。他们把以数的比例为基础的和谐原则推广到宇宙间一切事物,认为美就是适当的数量关系把复杂多样、矛盾冲突的成份纳入了统一和谐。对于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即美的原则,不仅适合直观的事物,也适合理性事物;既可以是人体的外在形式,又可以是人的内在精神、天体运动的神秘秩序。这是古希腊哲学家最早对美的意识,它对后来美的概念影响很大。不过,后来的苏格拉底就不赞成把美理解成和谐结构(形式)的观念,不同意美是客观、独立的。他认为美和善是同义的,判断它们的根据就是某种事物是否适合另外的事物;当一个事物适合另一种事物,它就在同样的意义上既是善的,又是美的;否则,它就既是恶的又是丑的。[11]在苏格拉底之后,柏拉图在《理想国》、《大希庇阿斯篇》、《斐利布斯篇》、《斐多诺》、《会饮篇》等著作中多次讨论美的概念。他谈到自然景物的美、生活用品的美、形体的美(动物、人体和女神)、艺术品的形式美和行为制度的美等直观形态的美,也谈到品德美、性情美、人格美和精神美等非直观的内在美,还谈到纯形式(几何形式)的美、理智的美、灵魂的美和理念的美等纯理性的超验的美。可以说,柏拉图总结了古希腊“美”的概念的所有含义,而这些含义的总合构成的基本特征就是:“美”的多义性和与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