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2003)01-0010-09 “审美观念”是康德美学的辐辏性范畴。在康德这里,它牵系着“美”的原委,养润着艺术的根荄,也因此在把所谓“自然概念的领域”引向“自由概念的领域”时开示了审美之维的形而上之境地——这审美的形而上祈向正略可配称于同一哲学体系中的“自然的形而上学”和“道德的形而上学”。 一、“审美观念”与“美” 对于康德说来,“美”不是客观事物的属性,论“美”不能置“美”于审美判断之外。当他说“美本来只涉及形式”(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68页。)时,那不外是要指出“美”与“物自身”无关,它只结缘于人的感性直观从对象那里捕捉到的作为“现象”的形式。不讨,这感性形式并不归附认知因而不经由知性范畴的措置以成就某种知识,同它相应或相称的是人的情感的愉悦。所以康德又说:“美若没有着对于主体的情感的关系,它本身就一无所有。”(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6页。)在康德看来,美在于“形式”,美也在于“情感”;“情感”是被纯粹形式唤起的那种情感,“形式”是合着情感愉悦的形式。美一刻也离不开美感的直觉,它只在某一纯粹形式与愉悦情感相缘共生的当机判断中。因此,审美判断从来就不是借着一个既定的具有普遍性的美的概念或规则对所观审的个别对象作美或不美的归纳,而是从个别对象的观审中玩味出可被人的心灵普遍而必然认可的“美”来。对某一个别对象相许以“美”的普遍而必然的依据并不在于被称叹的事物本身,而是在于那生发并提升于人的心灵的某种观念,康德称其为“审美观念”。他认为: “人们能够一般地把美(不论它是自然美还是艺术美)称做审美诸观念的表现”。(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7页。) 同时,他也指出: “审美观念就是想像力里的那一表象”。(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0页。) 比起“美本来只涉及形式”和“美若没有着对于主体的情感的关系,它本身就一无所有”的提法来,把“美”称做“审美观念”的“表现”显然是对“美”的更切近的界说。不过,如果不是过多地执着于措辞的分际,而是悉心于寻求一种意趣的会通,那末,“形式”和“情感”则又未尝不可以了解为“审美观念”内涵中的应有之义。“形式”是通着“表象”的,尽管“表象”作为显现于想像力中的“内在直观”并不仅仅限于形式;“情感”亦当渗透于“想像力”中,以使这“想像力”在“惠爱”——它不同于与感官快适关联着的“偏爱”,也不同于那种对值得赞许的善行所表示的“尊重”——的沁润下获得一种确定的取向。这样,作为“想像力里的那一表象”的“审美观念”诚然不同于以现象的认知为职分的知性概念,却也有别于那种关联着“道德地实践”的理性观念。康德说: “一个审美的观念不能成为认识,因为它是一(想像力的)直观,永不能找到一个和它切合的概念。一个理性观念永不能成为认识,因为它包含着一个概念(关于超感性界的),却永不能付予一个直观能和它相适合。”(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9页。) 他有时把“理性观念”、“审美观念”在区别知性概念的意义上都称作“理性的概念”,但他立即又会对前二者作一种泾渭分明的分辨——“理性观念”被认为是“客观的”理性概念,“审美观念”则被认为是“主观的”理性概念。称“理性观念”为客观的理性概念,并不难理解。如“世界”这一理性观念,它是“客观的”,却又是知性无从把握的——知性只能用以认识可在经验中直观到因而有条件的事物的现象,不能问津无条件的、非可直观的、被人们意想为万物总体的“世界”;就知性不可企及而言,它是“理性概念”而非知性概念,就其为理性把握的“客观”整体而言,它是“客观的理性概念”。“审美观念”则是另一种情形,它诚然在“直观”中,但这“直观”不是经验的直观,而是“想像力的全部的内在的直观”;直观当然有表象与之相协,然而出现在想像力的内在直观中的表象决非知性概念所能称谓。因此,如果一定要以某一概念指示它,这概念便只能是理性的概念,不过,因着那内在直观中的表象纯然出于主观的想象,指示这表象的理性概念便终究是“主观的理性概念”。作为“主观的理性概念”的“审美观念”与作为“客观的理性概念”的“理性观念”及以认知为能事的知性概念,指示着人的心意机能的三个不同维度,“审美观念”使以鉴赏判断力为机能的心灵的审美维度最终得以厘定。因此,“美”既然只能存在于人的审美活动中——这不同于认知和道德实践的活动之外无所谓“美”,那末,“美”便理所当然地可被看作是“审美观念的表现”,自然美之“美”是如此,艺术美之“美”亦是如此。不过,依康德的说法,“在美的艺术里这观念(即审美观念——引者注)必须通过客体的一概念所引起(对于这一点本文在后面将会较详尽地论及——引者注),而在美的自然里,只需单纯的对于—给予的直观的反省——没有关于这对象应该是什么的概念——就是能够唤醒和传达那观念,那个客体将被看做是这观念的表现。”(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7页。)事实上,这内在于人的心灵的“审美观念”决定了处在审美活动中的“美”可以从“完全无利害观念的快感和不快感”(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47页。)那里获得“质”的悟识,可以从“不凭借概念(指知性概念或理性观念——引者注)而普遍令人愉快”(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7页。)的情境获得“量”的认可,可以就“主观的合目的性而无任何目的”(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的幽趣去寻味它处在一种怎样的鉴赏“关系”中,可以就“不依赖概念而被当作一种必然的愉快底对象”(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9页。)的意致去领会它终当被鉴赏者所确认的那种情状或“样式”。审美判断的四个契机——即其在“质”、“量”、“关系”、“样式”上的契机——无一不隐帅着“审美观念”,这“审美观念”是初始而终极的“审美的规定根据”。(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宗白华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