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自由·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1957-),男,上海市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伦理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系,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美既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又表现为价值的形态;审美过程也相应地既折射了存在的规定,又同时表征着人与存在的关系。在审美的方式把握存在的同时,人自身之“在”的自由本质也以不同方式得到了展示和确证;作为价值形态,美与真、善相互关联,后者同时从审美之维彰显了存在的具体性。


期刊代号:B7
分类名称:美学
复印期号:200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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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3)01-0051-06

      从形而上的层面把握存在,便不能忽略审美的维度。美既涉及对象性的规定,又表征着人与对象的关系;存在的审美之维,也相应地既折射了存在的形态,又同时表现为对存在的把握方式。就美与人的关系而言,审美过程以不同方式确证了人自身之“在”的自由本质;作为价值形态,美与真、善相互关联,后者同时从审美之维展示了存在的具体性。

      一、美与自由

      美与自由的联系,首先体现在审美意识对单纯的感性欲求的超越。正如不少哲学家所指出的,美感不同于快感,快感主要以感官的满足为特点。在快感的层面,人与动物显然较少有实质的区别;当人停留于快感时,他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感性欲求、本能冲动等力量的左右,其行为方式往往无法摆脱与感官、感知相联系的狭隘界域。质言之,基于快感的存在,总是处于被支配、受限制的形态。美感虽然也与感性的存在相联系,但它并不限于感官的、本能的界域;以理性向感性的渗透和审美理想及审美意识的综合形态为背景,美感同时表现为主体精神的升华。《论语·述而》记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肉味相应于感官的欲求,不知肉味,意味着通过审美的活动,主体的精神超越感性的欲求而得到升华;乐至于斯,则表明在摆脱物欲的限制后,审美的意识达到了自由之境;而不为感性欲求所限制的这种自由之境,又使主体真正感受到精神的内在愉悦。

      感性层面的快感,往往落实于物质层面的满足,并相应地涉及具体的利益关注。康德已有见于此,在分析快感(注:快感(satisfaction in the pleasant),中译本译为“快适的愉快”,现据英译本做了改动。参见Critique of Judgment,translated by J.H.Bernard,Hafner Publishing Co.1951,p39-43.)的性质时,他曾指出,快感包含着利益兴趣及利害关系[1](上卷,P42、45)。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当然是人存在过程难以回避的问题,但执著或沉溺于利害的考虑和计较,仅仅为利益所驱动和支配,则每每意味着将自身的意识与行为限定于某一方面;以此为生存的方式,人似乎更多地呈现被决定的形态。相形之下,尽管美感的起源并非完全隔绝于功利的活动,但与超越单纯的快感相应,审美的活动已从当下的实际利益计较中摆脱出来,它使主体能够以不受功利意识支配的形式观照对象。在与功利关切保持距离的同时,审美活动也从一个方面使人扬弃了被限定的存在形态。

      审美活动通过扬弃感性的冲动与功利的追求而克服存在的被限定性,使之与游戏(play)具有了某种相通性。在美学史上,席勒曾提出美在于游戏说,其中也包含着审美对感性冲动的超越之意。游戏首先意味着从内在与外在的压力中解脱出来,其行为具有非强制的特点。从本来的意义上说,游戏具有非功利的特点,从儿童的娱乐到成人的下棋、打球等休闲活动,都非旨在达到某种功利的目的(注:随着体育的职业化,那些本属于游戏、休闲的活动,似乎越来越成为经营性的项目,就其趋向于功利化而言,它们已失去了游戏的本来意义。)。历史地看,游戏的出现,与劳动时间的变化相系:当人的绝大多数时间都用于维持生存的劳动时,游戏往往很难提到日程;惟有当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减少到一定的程度,才可能出现具有休闲功能的游戏;在此意义上,游戏意味着人部分地从必要劳动中解放出来。与游戏相通,审美活动也具有解放的意义:它表明人在一定程度上从外在的生存压力中解脱出来,获得了某种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并能够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境遇之外进行自由的活动。席勒在将审美与游戏联系起来的同时,又从摆脱内外强制的角度理解游戏,认为游戏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自由展开的过程。总之,美的游戏性质,从一个方面表现了审美活动的自由特征,后者既在于一定程度地超越维持生存的必要劳动时间的限制,也意味着从功利欲求的狭隘意识中解放出来。黑格尔曾指出:“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它让对象保持它的自由和无限,不把它作为有利于有限需要和意图的工具而起占有欲和加以利用。”[2](P147)这里也已注意到审美活动的上述特点。

      审美活动的解放意义,也体现于审美与主体能力的关系。杜夫海纳曾对想像力与理解力的关系做了考察:“如果说,在知识判断中,理解力统治着想像力,那么在审美经验中,想像力却是自由的:被感受到的是乃是这两种功能的自由配合,是它们的和谐,而不是它们的等级制约关系。”[3](P147)按其本来特性,想像力具有不受形式化、程序化限定的特点,知性则追求逻辑的秩序;在认知过程,知性无疑占更主导的地位,而作为认知的一个环节,想像力则受到整个认知目标和过程的约束。然而,在审美过程中,对象与目标已不同于认知,知性及逻辑对想像的约束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想像不再被纳入认知的框架。以再现和表现为指向,想像所包含的自由联想等功能,在审美过程中获得了更多的作用空间。康德曾指出,不要让想像力的自由在它的合规律性中被窒息(注:笔者据英译本对译文做了一些改动,参见Critique of Judgment,translated by J.H.Bernard,Hafner Publishing Co.1951,p201.)“没有自由就没有美的艺术,甚至于可能没有恰当评判所需的个体鉴赏趣味”[1](上卷,P203-204)。逻辑思维较多地强调合规律性,而过分地侧重于这一方面,则容易限制自由的想像;相对于此,美的创造和审美过程既在某种意义上“解放”了主体的想像能力,也使之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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