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艻子弟”之名出现在北宋时期,有关宋代的主要史籍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宋史》等书中均见记载。本文通过对“白艻子弟”活动的考察,探索其性质和作用,同时对北宋川峡地区乡兵的一个特例进行扼要的分析。 “白艻子弟”的活动见诸记载者共有四次: 第一次在真宗咸平六年(1003)。《长编》卷54记载,高州义军首领田承进投降宋朝政府后,“溪南生蛮有背约者”。于是夔州路转运使丁谓、峡路都监侯延赏、权知施州寇瑊共同商定。派遣田承进“率众及发州兵擒获之,焚其室庐,皆震慑伏罪。乃置尖木寨于施州界以控扼之。”李焘附注引《寇瑊传》云:“溪南蛮内寇,瑊率众擒其首领戮之,以白艻子弟数百人,筑栅守其险要,盖此事也。” 第二次在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长编》卷72载,四川泸州地区江安县的少数民族与宋王朝地方政府发生武装冲突,宋朝政府派侍其旭、孙正辞等人率“陕西兵尝经战阵者”等前往镇压,“孙正辞等以北兵不谙山川道路,因点集乡丁,目曰‘白艻子弟’。给兵器,使为向导。” 第三次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见《长编》卷81等。泸州地区羁縻州晏州多刚县少数民族首领斗望攻掠淯井监,王朝政府派寇瑊、王怀信等人前往镇压。真宗对枢密使陈尧叟说:“(孙)正辞尝料简乡丁,号‘白艻子弟’,以其识山川险要,遂为向导,今亦令怀信召募。”于是后来,“怀信等分将诸州兵及白艻子弟”深入少数民族腹地作战。 最后一次是在宋仁宗时,同样是在镇压泸州地区少数民族时出现的。《长编》卷166载,皇祐元年(1049)二月,泸州“淯井监蛮万余人内寇”,宋政府派“知益州田况发旁郡卒令梓夔路铃辖宋定亲捕讨之”。五月,有诏说:此次行动“尝募药箭弩手、白艻子弟随军”。 从“白艻子弟”以上四次活动可以看出,它是北宋川峡地区的施州(在今鄂西恩施地区)和泸州(今名同)一带用以镇压少数民族的一种武装组织。很清楚,是一种乡兵。 每次招募的“白艻子弟”人数不一定,第一次是“数百人”;第二次不详;第三次,《宋史》卷496《蛮夷传四》说是“乃点集昌、泸、富顺监白艻子弟,得六千余人”。有误。《宋史》卷301《寇传》载:此次“诏发陕西兵,益以白艻子弟合六千三百人”。《长编》卷81载,此次曾“发陕西虎翼神虎等兵三千余人”。故知《寇传》为是,二者相减,“白艻子弟”应为三千人左右;第四次人数也未能确定,《长编》卷170说“官军洎白艻子弟近二万人”。总的说来,“白艻子弟”的数量不算很多。 问题是,“白艻子弟”既是一种乡兵,但为何以“白艻”名之?或以为,这里的“白艻子”就是当时“分布在戎州至泸州南部地带”的白族,因为“直到明、清时期,云南的白族仍自称‘白儿子’,即‘白艻子’”;且这个地带“正是在汉朝初年的‘夜郎西僰中’的范围内”①。 这种看法显然值得进一步研究。 第一,从称谓上来看。“白儿子”虽然是明清时白族的自称,但“白艻子弟”却是他称,而且是临时性称谓。上引史料一处说是“目曰‘白艻子弟’”,另处说是“号‘白艻子弟’”,证明了这点。再者,“白艻子弟”不应被断为“白艻子”,正如唐代西南边地的“雄边子弟”不能读作“雄边子”一样。《长编》卷73载:大中祥符三年(1010)三月,因“平夷之功”,孙正辞等升迁,“所部禁、厢军及辇送护援兵健子弟,皆赐缗钱。”《长编纪事本末》卷25将此处的“兵健子弟”记作“兵健白艻子弟”,而《宋会要辑稿·蕃夷》5之16记为“兵键白艻土兵”。可见这里“子弟”无非是土兵或乡丁的一种“昵称”而已。宋代有关史料中,未有称“白艻子”者,偶有将“白艻子弟”写成“白艻子兵”者,如《宋会要辑稿·蕃夷》5之16、《宋史·蛮夷传四》,但除“兵”一字之差外,文与上引《长编》卷81宋真宗对陈尧叟所讲的话相同,可见不过是传抄之异。明代国子监学录黄明善亦呼之为“白艻子兵”,明言“即今之民壮”②。清代张澍所著《蜀典》直呼其为“白艻子”,是不正确的。 第二,从白艻子弟的召募地区来看。戎州(治今宜宾市)、泸州(治今地)南部地带在汉初确属“夜郎西僰中”的范围内,此“僰”是否即后代的白族,此暂不论。需要指出的是,已知的“白艻子弟”召募地区,从来不在戎州、泸州南部地带。大中祥符六年,《宋史》卷496《蛮夷传四》明载是从“昌、泸、富顺监”点集白艻子弟的,这一带包括今四川内江市、自贡市以东的大足、永川、隆昌、富顺诸县以及泸州市周围地区。这一地带无论从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均不见白族踪影。而且,白艻子弟召募的范围,更不止上述地区。如第一次活动是在鄂西,而第二、四两次远至今成都附近,大大超过了所谓“夜郎西僰中”的范围。还需指出的是,在北宋白艻子弟活动见诸记载时期,戎州、泸州南部地带并不在宋朝政府的直接统治之下,当然也就说不上到这里来招兵买马了。 第三,从语音称呼上来说。“白艻子”与“白儿子”也大不一致。“艻”字有两读,草名萝艻之“艻”,读作[lè勒];而木名白艻之“艻”,通“棘”,读作[jí及]。《资治通鉴》卷249载唐大中十二年(858),以王式为安南都护、经略使,“至交趾,树艻木为栅,可支数十年。”此处“芀”为“艻”之误,“芀”即“苕”的异体,读[tiáo条],芦苇花,非木本植物,不可为栅。《丛书集成》本《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7,迳作“白苕子弟”,今人亦多有沿此误者,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