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服丧期限

——“三年之丧”期限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祚唐,上海古籍出版社副编审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21
分类名称:中国古代史(一)(先秦至隋唐)
复印期号:1995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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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很早就具备了健全的礼制,至汉代已号称“礼义国”(《汉书·匈奴传上》)。丧礼是中国古代礼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功用是“哀死亡”(《周礼·大宗伯》)。服丧是“哀死亡”的重要方式,古代礼制对与死者各种关系不同的对象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服丧期限,但这些期限往往并不十分确定,而处于演化变动之中。服丧期限以“三年之丧”为最长,其余都参照它而减,故本文专门讨论“三年之丧”期限的演变。

  古代丧礼中,“三年之丧”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礼记》中有一篇专论此事的《三年问》即是明证。之后历代王朝礼仪,几乎无不涉及“三年之丧”,直至清代,仍有“丧礼莫重于三年。使三年之丧而不能明,则无庸读《礼》矣”(毛奇龄《三年制服考》)的极端认识。

  “三年之丧”产生甚早,《尚书》中已见记载:“帝(尧)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尧典》);“(殷高宗)乃或亮阴,三年不言”(《无逸》)。《孟子·万章》甚至还记载了这种礼仪的顶真延续:“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史记》差不多照录了《孟子》这一段,只是“箕山之阴”作“箕山之阳”。就《尧典》“如丧考妣”而言,对于父母的“三年之丧”似产生于前,而国人对君主的“三年之丧”,乃由对父母的丧仪推而及之。凡父母亡故,都须行“三年之丧”的礼仪:“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礼记·中庸》);“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孟子·滕文公》)。这种礼仪的实施者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至于国人对君主行“三年之丧”礼仪,似是由君主乃民之父母的观念而生,后世所谓“国丧”亦当是受此远古遗风的影响。

  “丧礼莫重于三年”,渊源有自,其在古人心目中的特殊地位毋庸置疑。也许正因为如此,每个社会成员都受其约束,反倒产生诸多理解上的分歧,而期限上的分歧尤显突出。本文即试就其期限略抒管见。

  一

  “三年之丧”是开始对服丧期限有所规定的丧礼,因为在此之前,“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周易·系辞下》)。“丧期无数”的不规定期限,较之“三年之丧”,自然是处于简陋而原始的阶段。宋代俞琰《周易集说》云:“丧期无数,谓哀尽则止,未有三年之制也。”然而,“丧期无数”的时代,似乎尚不属于最原始的阶段,《周易》这段话下孔颖达疏云:“若极远者,则云上古;其次远者,则直云古。则‘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确在穴居结绳之后。”认为它总还是摆脱了穴居结绳状态之后的文明(尽管是早期初级文明)产物。至于上古更原始的丧制,孔疏虽未言及,却可以从《墨子·节葬》篇以下叙述中窥及一二:“越之东有輆沐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其大父死,负其大母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楚之南有炎(啖)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墨子在搜罗节葬论据的同时,无意之中录存了较《周易》所载更为原始的丧制。那些尚处于食人阶段的人类群体,其“曰鬼妻不可与居处”。不过是推诿赡养长辈责任的借口,“鬼妻”祖母尚弃之不顾,已成鬼的祖父葬事草率,可想而知;朽肉埋骨,目的自然是简便省事;“聚柴薪而焚之”,一把火彻底干净,大约断不会如现代文明社会保存骨灰以志永怀的。而《墨子》又称上述均被认为是“孝子”之行,似乎也是事实,原始初民的心态,本不便以文明社会标准目之。越之东、楚之南、秦之西,都处于当时疆土的边极,那里实行着更为原始的丧制,当与孔疏所云的上古时期相去不远。

  “三年之丧”所具有的相当高度文明的性质,体现在它对丧期时限的规定(“三年”)。有了这一规定,便取消了随意性,而对社会成员有所约束。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往往与随意性的逐步消失和约束力的逐步增长相伴,这是不言而喻的。

  不过,尽管“三年之丧”是规定了期限的丧制,但其期限规定并不明确。由于《尚书》文辞简约,未及细节,亦未见有丧期起讫点记载的实例,或许当时的丧期众所周知,毋庸赘言,而时过境迁,众所周知变为无人得知,后人眼前便出现一片模糊。在这里,《尚书》的简约只节省了极有限的笔墨,却引出了后来数千年关于丧期的无休止论争。

  “三年”是不是整三年(三十六个月)?有人认为是。不过,此说出现很晚,而且其根据是间接推理。《汉书·文帝纪》载,汉文帝遗诏革除“三年之丧”,规定“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凡三十六日终丧释服。应劭释此规定为:“凡三十六日而释服,此以日易月也。”即认为文帝遗诏是用一日代替一月,则原来“三年之丧”期限当为三十六个月,也就是整三年。应劭此说遭到晋灼的驳斥:“此丧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于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应、晋之说均见《汉书》颜师古注引)文帝遗诏原意是要革除“三年之丧”,并未言及以日易月,而且先秦典籍多有载“三年之丧”为二十五月者(详下文),应劭恐是已有“三年”即整三年的理解而作出先入为主的解释,晋灼的驳斥是有道理的。

  “三年”不是整三年,首先因为古代计算时间往往是首尾兼容的。《尚书》即有其例:

  三月,惟丙午胐,越三日戊申,太保朝至于洛,卜宅。厥既得卜,则经营。越三日庚戌,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越五日甲寅,位成。若翼日乙卯,周公朝至于洛,则达观于新邑营。越三日丁巳,用牲于郊,牛二。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越七日甲子,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召诰》)。除两“翼日”外,上引以干支推算计日之数,皆首尾兼容。卜辞亦然,例多不赘。

  计日如此,计年亦然:

  宋殇公立,十年十一战(《左传·桓公二年》)。宋穆公卒于鲁隐公三年(公元前720),殇公即位,至鲁桓公二年(公元前711)卒,“十年”恰是首尾兼容。若以“十年”或为举其成数,则尚有他例:

  晋侯(重耳)在外十九年矣(《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于鲁僖公五年奔狄,二十三年返国,首尾兼计正是“十九年”。

  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左传·襄公九年》)沙随之会在鲁成公十六年(公元前575),至鲁襄公九年(公元前564),也恰好是首尾“十二年”。晋侯所说的“十二年”,是指年龄,沿用至今的虚龄,就是这样首尾兼数的。但是,他所说的“一星终”,是指岁星(木星)一周天的时间,而古人一般是以十二整年为一终(现代观测木星绕太阳一周时间为11.86年),这就混淆而误解了。也许正是为了避免这类混淆,古人专门另取一字“朞”表示一整年(《尧典》“朞三百六旬有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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