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A84 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03)01-0100-06 所谓政治模式就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所选择的政治道路、政治方式的一种类型、一种结构。具体地说,它包括国家制度、政治制度以及为达到政治目的而展开的具体政治运作方式。毛泽东邓小平作为第一代、第二代领导核心,在领导中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各具自己特色的政治模式,深入比较这两个政治模式的异同,总结出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完善当代中国的政治模式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在国家制度方面:毛泽东邓小平的基本理论是一致的 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全面系统地阐明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论述了在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阐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P1480)并明确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1475)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统一,它一方面要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做主,另一方面要保证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此外,人民民主专政又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毛泽东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2](P762)毛泽东非常强调在人民内部不但要有而且必须有充分的民主集中制,唯此,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毛泽东看来,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进而走向共产主义这一宏伟目标的可靠保证和客观要求。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非常丰富,他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整套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为新中国建立、发展创建了基本的建国理论。 邓小平坚持并发展了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他多次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3](P365)同时,他却不是教条地固守经典理论,而是根据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来发展理论。邓小平认为应把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的重点移向发展人民民主上来。他说:“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现在我们已经坚决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并且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P168)并强调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4](P176)。这就为我国新时期人民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他既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角度,又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全面认识人民民主专政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对这一基本原理的把握上,毛泽东更注重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他认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起决定作用,曾一度把这点绝对化了,导致以政治运动和人为的阶级斗争去冲击经济建设的倾向。邓小平在考察人民民主专政问题时,虽然也注重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角度,但是更重视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去考察,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一种国家政权或政治国家,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的,应当同一定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他指出:如果“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4](P250)这样也就使我们能更好地恢复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认识人民民主专政,全面地、准确地认识人民民主专玫的地位和作用。并且,邓小平超越了单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确立民主的主体与专政对象的局限性。一方面,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的阶级分析方法,但又并不局限于粗线条的阶级划分,而是把眼光投射到阶级的内部,深入考察其中不同的阶层。邓小平在50年代曾经指出:“在实现社会主义以后,资产阶级没有了,但社会上还有不同的阶层存在。”[5](P187)并提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科学文化知识较多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层。这对我们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非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社会阶层有着重要的方法指导作用。另一方面,既确认阶级斗争的长期存在,又不把同敌对分子的斗争笼统地归结为阶级斗争,以是否违法犯罪来确定是否属于专政对象。邓小平在80年代指出:“目前我们同各种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分子、严重犯罪分子、严重犯罪集团的斗争,虽然不都是阶级斗争,但是包含阶级斗争。”[4](P253)这里明确讲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敌对分子的斗争“不都是阶级斗争”。根据这一论述,我们应该以是否违法犯罪,作为衡量是否属于敌对分子的准绳,这样才能在确定专政对象时避免随意性和局限性。可见,邓小平既坚持了阶级分析观点,又超越了单纯用阶级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既在内容上丰富和发展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又在方法论上有重大突破。 二、在政治制度方面,邓小平在毛泽东探索的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毛泽东对政权的组织形式作了原则性论述: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中国革命胜利后所要建立的人民政权,到底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体现,毛泽东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新的中国“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7](P667)到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在我国确立起来,毛泽东关于新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设计变为现实。第二,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8](P1057)这样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就确立起来了。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逐步做到普遍的选举。毛泽东曾指出:“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7](P667)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合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可见,毛泽东关于我国政权组织形式的论述,观点准确明了,建国后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权形式的基本框架就是依据毛泽东的原则性论述确立起来的。 邓小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理论:第一,更加明确地强调在中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搬用西方的“三权分立”。他针对社会上有人提出“全盘西化”的言论,多次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3](P195)“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3](P220)当然,邓小平强调我国民主的社会主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同时,也承认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某些具体形式和具体做法。他说,我们“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邓小平是既坚定地坚持原则,又广取他国之长,原则而不死板,坚定而不保守,充分体现出邓小平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第二,特别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提出了党政分开,更好地发挥人民政权的作用。这是邓小平政权理论中最闪光的一个重要观点。早在1941年就明确提出了党对政权采取指导与监督政策。在党的八大上,他在强调党在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起着领导作用的同时又指出,“这当然不是说,党可以直接去指挥国家机关工作,或者是把各种纯粹行政性质的问题提到党内讨论,混淆党的工作和国家机关工作所应有的界限”[5](P231)。几十年来,这一思想不断得到发展,形成了他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的一个关键性论断——党政分开。1986年他明确提出:“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3](P177)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其实质是要在执政的条件下,正确处理党同政权的关系、党同人民的关系。他认为,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如何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一思想仍是指导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