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变迁 蒙古的现代历史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1921年至1990年是一党领导下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1990年至今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多党执政的市场经济的民主社会制度。 新型的民主政府机构随着1922年蒙古新宪法的颁布应运而生。1995年,审计监察委员会由蒙古国家立法成立,是民主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前的政体下,也成立了一个控制机构,它是于1992年蒙古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监察机关成立时设置的,随着1990年人民专政的解体而终结。在这段历史时期,这个控制机构的受托权几经更改和变化。 主要作用和职责范围 根据蒙古国家审计监察法,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主要对国家中央预算收入、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使用和处理进行审计检查,并对法律规定的某些高层官员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法律规定了审计临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它有权对国会、总统、法院、政府内阁及其秘书处、政府立法执行机构、中央银行、执行中央预算的其他机构以及国家占有股份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察长直接由国会任免,负责对军队情报机构、警察署的预算支出进行审计,审计监察委员会还有权对政府专项资金、国外援款的使用和政府投资的成果进行审计监督,对其支出进行审计检查。简而言之,就是审计监委员会有权对中央预算涉及的所有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监督委员会区别于其他监察机构的一个特别功能是它可以对国家高层管理官员进行调查、审核、并对他们的行为道德作出审计评价。接受监察的官员名单是由法律规定的,包括总理内阁人员、中央银行行长、国务委员、政府法制部门、总理秘书长、各省的省长和外交官等。 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监察委员会是蒙古依法设置的最高审计机构,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委员会主席和其成员的任免由议会直接负责,任期6年,不得随意变动,除非本人因健康状态或者因其他可以理解的原因主动向议会请求予以免职。如果审计监察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有渎职和违法行为,议会也可以将其弹劾。 审计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审计职权。通常自己决定审计对象,同时也按照国会的要求或者根据民众和机构的意见进行审计检查。 审计委员会有权发展其组织机构,并根据其机构的运转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体制独立于政府行政事务委员会,通常政府机关招聘政府职员必须从那些通过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委员会举办的选拔考试的入选者中选取并需该委员会推荐,而审计监察委员会却可以自己选拔招聘其成员。 经费是保证审计监察委员会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尽管国家审计监察法规定审计监察委员会的预算经费由议会保证,但迄今为止该法令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不足、预算紧缺,难以有效地保证其审计职能以实现。主要原因是国家处在过渡阶段的困难时期以及巨大的财政赤字。 组织机构 审计监察委员会由主席和八名非职业成员组成。委员会主度的级别与内阁部长一样,可以参加议会的会议并拥有建议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安排审计事项,同时审计监察委员会设有两个审计检察部门,他们各司其职。 地方审计监察委员会共有22个,各省一个。分别由一名主席和六名非职业成员组成。地方委员会主席由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直接任免,6名成员则由地方议会任免。地方审计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与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的一样,区别是地方审计监察委员会的审计范围限定在省内,主要是审查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对地方审计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要求地方审计监察委员会代表其进行审计。 审计类型 目前,蒙古国家审计主要是进行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预算执行与法律法规相符。此外,蒙古国家审计已开始在审计中运用效益审计的方法和技术。根据公共事业部门管理新概念和对公共部门管理的新西兰模式拟定的草案最近已提交议会。如果该项草案得以通过,审计监察委员会将进行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认证审计。试点项目已经开始,审计监察委员会是五个试点单位之一。 报告制度 蒙古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每年向议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经国家预算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讨论后再提请议会会议讨论。每年审计监察委员会还需向议会汇报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如有需要,审计检察委员会还需向总理、有关部长和官员报告有关审计结果。 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某些特别审计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布其审计报告和附于国家新闻报刊出版的审计季刊杂志对外公布。 地方审计监察委员会向当地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向国家审计监察委员会汇报其审计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