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存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子公司)经理-普通员工的委托代理层次,如能针对其设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会计机构的监督体系,这些监督组织各司其职、有效运作的结果,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方面应是大有裨益的。 1、监事会制度。单纯地赋予监事会监督,发现和纠正经营者违法违规、舞弊行为的职能。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挑选公司主要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和员工)进入监事会,以保证其具备参与监督的充分动机。其次,监事的独立性和知识结构必须得到一套完整的监事遴选程序的保障。换言之,监事会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将作为一个不参与决策过程的机构发挥对经营者行为合规性的事后监督作用。至于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的监督,原则上应交由股东大会以定期评价的方式进行。 2、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为加强经营者内部监督的力量,审计委员会被引入在这一监督体系中与监事会共生(但并不从属于监事会)。它直接隶属董事会,作为经营者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担负起沟通和监管两项主要职能。其中,由其负责高管层和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能有效保障CPA的独立性,防止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发生。由其监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获取内控的充分信息不仅有助于其沟通职能的履行,还能帮助高管层营造“软环境”,成为内部控制设计和改进过程的顾问。 3、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由于审计委员会的介入,内审的职能相应产生外延。典型的表现是把对高管层内部控制活动的评价也纳入其工作范畴。内审相对于高管层的独立性由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其组织、人事、工作结果的干预和复核来保障。双向负责报告制使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组织地位更为超然独立,成为经营者内部监督体系的中坚力量。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础监督。根据《会计法》中有关“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规定,“回归”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在基层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从事会计核算,在核算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因此,该层次的监督实际上是由部门(子公司)经理和会计人员对员工实行的一种联合监督,在内部监督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