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经理层下设审计部。 对规模大、经济业务复杂、管理要求高的集团企业、大型企业,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审计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三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审计委员会可有3~5名独立董事组成,没有条件的企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董事会在遴选独立董事时,应当选择那些勇于提出批评、洞察问题能力强、职业信誉高的人员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有:①负责任命审计部负责人;②检查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要求、目标及有关内部审计政策;③聘请外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④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完成情况;⑤审查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⑥对与企业关系重大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⑦定期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⑧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与董事会随时保持联络。 二是在经理层下设审计部 对于规模不大、业务活动不太 复杂的企业,也可以只设审计部。在这种模式下,董事会下不设审计委员会,但董事会应当聘请一名独立董事或者指派一名素质高的董事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监事会指导。 之所以选择以上两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公司治理的制约机制中,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这一机构担负着保证公司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职责;另外,在业务上接受监事会指导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对董事会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