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经济为主的原则 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主要是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进行审计,检查和确认其人任职期间本单位实际经济活动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对于与财务收支和经济行为责任没有直接联系的责任和行为,审计机关不予评价。作为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和审计组,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时,必须认真把握审计的范围,坚持经济责任为主的原则,维护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二、政绩量化的原则 利用审计手段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和经济责任评价,就是要明确其任职期间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最化其政绩。这就要求在评价时要有一些证明政绩具体数字、比例和实证材料。在作纵向比较的同时,如果再进行横向比较,就更具有说服力。所以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评价时,能用数字量化的政绩一定要用数字来表明,使政绩一目了然,这样更便于组织人事等部门对审计结果的比较、鉴别和运用。 三、区分上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原则 如果不能界定清楚上任与现任责任,其经济责任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也失去了客观真实性。因此,在分析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时,一定要具体分析这种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划清上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的界限。其作用在于,要防止现任者将责任推给前任,也要防止将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推到后任身上。特别应注意,对首次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接任时未经审计,更应注意划清这个界限。 四、区分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原则在审计对象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经济活动,由于执行审计对象认同或批准决定、规定和制度;或直接经办、直接签署意见、直接签字报销;或被明确告知又无反对意见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都应确认为直接经济责任。对于非直接决策或直接经管的经济行为,应确认为负有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属分管人员经办,审计对象不清楚,又不属集体决策定案的事情造成的损失,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只负主管责任,不负直接责任。比如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将款汇出,结果具体办事人员私自用公款炒股票、搞其他非法活动,该领导干部就要负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干部点头批准(有足以证明其知晓的资料)造成的损失则属直接责任。 五、区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原则 一是正确处理经营业绩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按照规定进行了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企业资产很可能有较大升值,使其在离任时国有资产增值率提高,但这些不应是离任人直接创造的业绩。有些因国家调整税率、利率,也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单纯与上年比或与前任比,增幅或降低可能很大,明显的是政策因素的影响,因此应作具体分析;二是正确评价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实际工作中往往遇到合理与合法的矛盾问题。对于不是明显违规违法的经济决策和经济行为,应以是否符合本单位实行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行分析评价,如果这种投资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和节约了企业资金,那就应该给予肯定;三是失职渎职与改革失误的关系。改革是有风险的,面对千变万化的商业竞争和市场行情,有时难免发生决策失误。这种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与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有本质的区别。对于因不可预测的环境变化、国家政策调整或突发性自然灾害因素影响,而使决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应视为为探索性失误。对于未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咨询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为失职渎职行为;四是主观有意违规与政策界限不清的关系。对此应比照同期的政策规定对同期经济行为进行评价;五是个人责任与地方政策法规的关系。如果这个地方政策与上级规定有相悖之处时,该领导人员就只是承担一种连带责任。如果自己制定的政策规定与国家和上级政策相抵触,而自己又执行的,应负直接责任;六是个人决策失误与行政干预的关系。审计中会遇到一些企业法人的自主权不能合法行使,而存在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行政干预问题。如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迁址等,对此应作客观分析。如果确属行政干预造成损失,企业领导人员不应承担直接责任或只承担一般责任。 六、使用规范评价用语的原则 比如企业所有者权益属专业术语,有人不好理解,但该企业净资产是多少则容易接受。另外,要尽量减少主观评语,切忌形容性语言。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评价用语主要有:财务收支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经济活动合规合法、基本合规合法、不合规合法;内控制度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任期内国有资产增值幅度大、小、没有增值或减值;资产负债率低、较低、高、资不抵债;经济效益好、较好、差;对某些问题该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说领导责任)、一般责任;履行经济职责较好、未履行、失职等等。总的要求是,用语表述要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表意清楚易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