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刑法中有关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应将领导干部是否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造成企业破产或亏损;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问题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时要注意发现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或单位的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企业或单位的领导干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这种行为要分清几个问题:(1)被骗是否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2)被骗是否是因不负责任而造成的;(3)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损失。若这三个问题同时存在,则购成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对破产或亏损的企业,应搞清破产、亏损的原因。如果是因领导干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的,有可能构成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4.企业或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是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目的而造成的,将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二、按刑法中有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对有创外汇、用外汇业务的企业或单位,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是否有逃汇行为列入审计内容。如果有这种行为可能构成逃汇罪。 三、依刑法中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应将企业或单位是否偷税,对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单位,应将是否骗取出口退税纳入审计内容: 1.企业或单位有偷税行为,其单位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偷税罪。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2.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 后,有些企业或单位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四、依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应将企业单位是否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否给予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是否私分国有资产,是否私分罚没财物等纳入审计内容: 1.企业或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单位受贿罪。但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企业或单位是否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其他企业或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和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情况。这种行为如果是以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达到一定数额,且情节较为严重的,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并不以对方承诺或者一定实现其不正当利益要求为构成要件,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正当利益没有得到,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3.企业或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各种各义的回扣、手续费和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它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审计中应注意区分单位行贿罪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正常报酬的界限。单位行贿罪,纯属于拿单位的钱物与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的权力作交换,以此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所给予的钱物与接受者的职务行为有关。 4.企业或单位是否存在违反 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私分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罪所称的私分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的决策人员、决策机构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或者由主要的决策人员决 定后经其他决策人员或者决策机构认可,由单位组织私分。具体私分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发奖金、补贴、福利等。 5.在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还应注意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当数额较大时,将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包括私分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准备上缴的财物,也包括私分还在诉讼或处理阶段、未正式作出罚没决定,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暂时保管的财物;既包括对赃物无偿私分,也包括象征性地收取小量价款的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