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计工程量。主要表现形式有:对工程决算中各项普遍多计,或对其中单价较高者多计,或对材料分析后材料调差较高者多计,或对审计人员易忽略的普通建筑装修部分多计,或对零星附属配套工程多计。 2、高套预算定额基价。有些工程中某些工程做法、材料强度、配合比例、施工程序等与国家或地方、行业工程定额使用方法包括的内容不同,利用这种“政策性”的机会,常采用的形式:定额基价有高低之分者套取高者;利用调整或补充定额的方式高套单价。 3、多计取有关费用。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采取分类分级计取管理办法,承包人应根据自己已取得的取费资质证计取综合费用或各项费用,这里的形式主要有:将整个工程提高类别,或将整个工程按用途分开按计费高者计费,或违背中标低费率而按实际高费率计取,或主观臆断改变不同定额之间使用范围而使用取费较高者,或在未经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的情况下计取配合费和生产施工交叉作业影响费。 4、利用合同中不严谨条款,扩大工程造价调整范围。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根据承包合同中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造价调整条件、调整方式的约定进行工程决算,而某些承包商利用合同条款中以上有关内容的不一致,擅自扩大调整范围,如在固定价格、预算包干、单平方米包干合同中,将工程的设计变更、签证记录连同固定价格范围的“量、价、机、材”均予以调增。 5、利用变更签证单、洽商记录调增价格。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中,大部分业主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承包商多采取低价中标,施工时多搞变更签证的做法,达到决算时提高造价的目的。即使在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今天,由于监理人员不能对工程投资即工程款的支付实施有效监督(目前大多数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的支付由业主控制,造成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与投资控制脱节),承包人利用这一薄弱环节,根据施工任意让业主工地代表签署变更、签证费用支出及所谓施工方案调整等来达到其目的,决算时仅对其中的调增部分计入工程造价。 6、利用隐蔽工程做手脚。由于审计人员只能事后获得施工有关资料,承包商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地记录某些隐蔽工程做法,审计需要时再补签,从而给承包商以可乘之机。审计人员对其中的实际工程量、做法、材料等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只能就范,这时往往造成资金流失的巨大黑洞和腐败的温床。 7、暗中改变工程做法。直接套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子目是有条件的,即实际工程做法与定额子目做法、内容、材料规格、含量等相一致时,方可直接套用。某些承包人投标时按设计要求报价,施工时擅自改变其内容、材料规格含量,决算时仍套用原定额。这种方式在大型装饰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市政改造工程、管道安装工程中较普遍。 8、利用材料价格做文章。在可调整价格合同承包方式下,应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有关材料购买价格调整合同价格,某些承包商利用虚假高价材料发票调整材料价格,从而达到多计工程造价的目的。 9、通过调整施工进度达到同样目的。施工形象进度是建设工程决算编审的一个重要依据,某些承包商有意识地调整其记录,使不同价格的工程量在施工进度中调整,再利用不同时期材料结算价格的高低调增整个工程造价。 10、利用建设工程财务管理与工程管理相脱节的漏洞。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和工程管理是建设工程管理中两个基本手段,而目前在大多数项目中两者的脱节是普遍的。某些承包商利用这一空隙将业主财务中已经支付的某些材料款或费用,在编报的工程决算中不予调整,从而达到“不劳而获”、“无本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