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审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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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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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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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在审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1、有权要求坚持职业准则。被审计企业有权要求审计机关和人员坚持按职业准则办事,发现违背业准则、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有权要求纠正。

      2、有权要求做到公务回避。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审计人员应当自觉回避办理与被审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被审计企业发现审计人员没有进行审计公务回避的,有权要求纠正。

      3、有权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依法保守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企业保密而尚未公开的所有技术、经营等商业信息),是审计人员的应尽职责和义务。因此,被审计企业有权要求审计者履行好义务,特别是审计机关在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时一定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有权要求避免重复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围内的重大事项如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审计。上述“授权”审计和“直接”审计的原则是要防止对企业的重复审计,否则,被审计企业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改进意见。

      5、有权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一方面,在审计机关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时,如果确实影响到被审计企业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被审计企业有权要求审计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被审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关部门单位的侵犯,如企业应享受的经营权受到侵犯,企业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拒不落实,企业被强制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关部门财务收支规定等;或者当被审计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受到侵犯,如国有资产及收益被转移、陷匿、侵占、损失浪费及被“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侵犯等,被审计企业有权要求审计机关依法予以保护,以维护国家和企业资财的安全完整。

      6、有权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即被审计企业有权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自我约束;有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规范财务行为;有权在接到审计机关审计通知书后三日内进行自我检查,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些途径,企业能够把审计机关审查时的经济处罚支出和法律责任减少到最低程度。

      7、有权要求遵循审计程序。被审计企业有权要求审计机关遵循的与被审计企业直接相关的必要审计法定程序包括: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企业;审计人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报送企业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企业和有关单位。如果审计机关违背上述程序的,被审计企业有权依法要求审计机关予以纠正。

      8、有权充分反映企业实情。企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有权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反映实际情况,充分解释有关问题,并提供审计证据;在审计调查中,企业有权就审计调查事项,反映实情,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现场审计实施后,企业有权对审计组报送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提出全面充分具体的书面意见,为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提供重要依据。

      9、有权检举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和超越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或者为了私情私利有意违背审计事实和法律并作出枉法处理决定的;或者不履行及不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审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有权向有关部门予以检举揭发。

      10、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向其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被审计企业对审计决定或者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在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1、应当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被审计企业有义务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审计机关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应当依法接受检查监督。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企业有义务接受审计机关对其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监督,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上述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资产。被审计企业在依法接受审计检查监督的同时,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3、应当保障依法执行职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也就是说,在企业审计过程中,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被审计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和义务。

      4、应当协助进行审计调查。作为被调查的有关企业,有义务对审计机关的调查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能证明审计事项事实真象的各种材料,不得拒绝审计机关的调查,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5、应当接受业务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企业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对其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这是《审计法》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需要,还因为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和卓有成效的内审工作是搞好国家审计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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