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审计局首次对违反《会计法》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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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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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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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龙泉市审计局首次对违反《会计法》行为作出处罚。龙泉市审计局对市建设局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局2000年12月凭龙泉市医药总公司开出《商业零售发票》(购食品)3张,支付货款25000元,3张发票均没有经手人和领导审批手续,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龙泉市审计局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对建设局作出了“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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