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除传统的无限责任合伙制外,还有一种现在已为西方多数事务所采用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对于这两种形式的取舍已成为业界争论的焦点。无限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的区别就在于偿债责任不同,前者无论是谁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都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规定属于经营管理工作造成的负债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属于合伙人职业性违规造成的负债则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既克服了有限责任制对风险意识的弱化,也避免了无限合伙制带来的责任承担极不公平的现象,而且同时吸取了二者的合理之处,是国内所改革的最佳选择。 我们要认真积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真正发挥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1.尽快建立与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①完善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强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有限合伙制下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要求。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制定的基本内容,明确事务所和合伙人之间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界定。③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事务所合伙财产分割制度,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相应的财产担保,使责任落到实处。④建立事务所的风险保险制度,基于职业风险基金对巨额赔偿的有限性,参加保险将事务所风险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加强事务所防范风险的能力。⑤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组建一支由精干人员组成的质量巡查队伍,对各项审计业务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使之符合事务所执业标准。⑥制定合理的合伙和咨询业务收费标准,杜绝事务所之间的低价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审计质量低下的现象,把价格监督和质量监督结合起来。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有关人员聘用、考核、晋升、后续教育等规定,以及合伙人权益转让、新合伙人入伙的具体程序和规定。此次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应本着更严格、更合理的要求,使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经营管理方面都能有法可依。 2.制定较为稳妥的改制政策,注意与相关的法律制度相配套,用具体政策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合伙制转变,做到时间不仓促,程序合理可行,既强调规范又能促进发展,使事务所平稳过渡到新体制。 3.在改制初期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改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改制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心理障碍,并加强改制的思想教育,使行业认识到改制的必然性,从而提高改制的自觉性,促进改制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