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全面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的理论基础 对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多寡、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工作绩效和在大众中的信任度。我国各级政府多年前就着手为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而奋斗,现已初见成效。但是,社会各界充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权利时,也必须履行必要的义务,如纳税人义务等。此时,政府将不再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而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要求并监督所有企业包括非国有企业切实履行义务---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秩序、照章纳税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一个政府部门,监督非国有经济是否遵纪守法也在情理之中了。 国家审计全面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的现实基础 首先,非国有企业对国家贡献的税收已占整个税收的60%以上,对非国有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尤显迫切。目前,现行体制税收的征管机关是财政、税务、海关三家,其中绝大部分税收是由税务机关征管的。审计机关对国家税收体系的审计监督将非国有企业排除在外,客观上这部分税收“跑、冒、滴、漏”现象又很严重,因此无论从总量上,还是现实征管矛盾中,无不显示对非国有企业税收交纳情况实施审计监督之必要。 其次,加入WTO后,国有、非国有经济相互渗透,国有经济同非国有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时,必然涉及到非国有经济。如果国家审计不介入非国有经济监督,就为审计机关对国有经济的审计监督带来诸多不便。如在审计国有医院的财务收支时,对药品采购需要延伸审计,而该医院好多药品购自非国有企业,而目前审计机关又不能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这样,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有好多暗箱操作的东西就无法揭开,不难想象其结果会怎样。“何时授我截魔剑”这句话已成为好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上述问题感受的真实写照。 再次,《审计法》明显滞后于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审计法》至今未曾修订,而与此相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均已修订,如《会计法》是在1993年修订基础上再次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在1995年修订的基础上再次修订的。在内容上,《会计法》《税收征管法》所规范的范围包括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而《审计法》作为《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平行的相关法律,如今仍将范围囿于国有经济,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