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企业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在正常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毛利×增值税率/销售单价)×商品销售总额〕-已缴增值税的方式补缴了增值税款。企业对此进行的账务处理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将补缴的这部分税款放入“应缴税金---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有的企业甚至将其记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户。企业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款,因无商品销售收入作依据,均无法汇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造成企业账簿记录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符,致使企业补缴的这部分税款在企业长期挂账。 企业虽知道税务机关此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但苦干销货发票等诸多事宜有求于税务机关,而敢怒不敢言。个别纳税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低价竞争,对外销售的无票收入不入账,导致增值税负长期保持较低水平。个别不法企业,甚至采取在企业开业初期,加大进项税额,经营中期人为控制,经营末期“无名消失”的“金蝉脱壳”之法,逃避纳税义务,从而使国家税收收人大量流失。 增值税被认为是中性税种,能较好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但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都具有不稳定性,特别是那些季节性生产经营企业,在企业的生产储备时期,其进项税额较大,而销项税额较小,企业的增值税负较轻甚至是“零税负”;反之,则企业的税负加重,从而使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出现不均衡。当这种不均衡与税收任务发生冲突时,增值税“税负”的征收便“闪亮登场”了。如此,一方面虚增了当年或当季的财政收入,且又加大了来年的税收任务基数,使其恶性循环。在国家审计机关“鞭长莫及”,地方审计机关“无权过问”的情况下,此举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损害了部分依法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和国家税务机关的形象。 有鉴于此,为克服增值税税负的不均衡性,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对增值税的征收是否可按照与销项税额配比的方法进行。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销项税额相适应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期初进项税余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月销售产品中的材料类成本/(期初材料类库存+本月购入材料类)=当期销项税额-(期初进项税余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月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金额+本期购进商品进价金额)。如:某工业企业本月产品销售收入100000元,销项税额17000元,销售产品的材料类成本70000元;期初材料类库存60000元,进项税余额9000元;本月购进材料类80000元,进项税额13600元。按现行方法该企业应纳增值税3400元(17000-13600);按此法该企业应纳增值税5700元〔17000-(9000+13600)×70000/(60000+80000)〕。 这样,就保证了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均衡,使增值税税负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克服了增值税预征,避免了企业账务处理的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