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审计应收账款时,审计人员往往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资料就账论账,或者对账龄三年以上的界定为不良资产,审计程序上基本没有作函证或外部实地调查。从审计部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案件看,国有企业存在的管理人员挪用资金或者贪污问题,多数与企业财务部门对业务合同的应收账款跟踪不力有关,同时也与审计部门对账面应收账款审计不彻底有关。因此,在往来账审计中,对客户的延伸调查必不可少,包括函证和外部实地调查。因为即使是内部控制制度十分严密的单位,也有可能存在串通作弊或高层领导一手遮天而导致内控失效、资金异常流失等问题。下面以一实例展开分析。 A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国有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其产品的销售客户,截止2000年末,A公司账面“应收账款-甲公司”余额为零;“应收账款-乙公司”余额为100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2000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后,依据财务部门提供的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相关资料,认定“应收账款-乙公司”100万元余额为坏账。就在该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后不久,A公司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政府审计部门初查发现的该公司管理混乱等情况,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董事长雷某进行立案审查。乙公司因欠款金额较大且长期挂账,引起了调查组审计人员注意。经延伸至乙公司实地进行对账,发现乙公司至1999年末已还清所有欠A公司的货款,其中最后一笔还款100万元系以货品抵债,提货人即A公司董事长雷某的弟弟小雷。进一步追踪这批货在A公司账面的去向,结果发现A公司这批抵债物资经雷某特批,转作为抵甲公司欠A公司的债务,使得A公司账面“应收账款-甲公司”余额为零。甲公司实际上尚欠A公司100万元:经查阅甲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发现甲公司其实是A公司董事长及其弟弟开设。至此,雷某利用职务便利,用障眼法将乙公司还款物资据为己有的真相大白。 从以上实例说明,如果事务所或审计机关在审计时,能坚持必要的审计程序,采用相应的方法,对A公司往来客户乙公司进行函证或实地对账,那末雷某的作案伎俩是掩盖不住的,公司资产也不会流失。在当前财经秩序还比较混乱情况下,少数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存在个人舞弊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时,应注意方式方法。在对象选择上,有必要选择重要往来客户进行延伸调查。同时进行必要的函证(函证本身也是延伸调查的一种形式)。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函证工作可放在审前调查阶段进行,对在规定期限内函证无回复的,可采用审核凭证、单据、合同等原始资料的替代程序进行操作,确定往来客户是否确属有必要进行异地实地对账;对函证结果反馈的情况与账面记录反差较大的,应将该客户作为延伸调查的重点考虑对象。无论函证还是实地对账,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收支往来是否与账面反映的收支情况一致,若有不符,原因在哪里,追查到底。 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应尽快建立审计系统内协查制度和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协查制度,以解决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