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余额、发生额与银行存款利息、银行计息积数相核对。利息是银行存款派生的,存款利息与银行存款在总量上必须相匹配,一定的利息收入必须对应相应的银行存款。通过银行存款与存款利息的核对,一方面可以检查银行存款是否全额入账,有无账外资产;另一方面可验证银行存款的真实状况。如果账面记载的利息收入大于根据账面存款计算所得利息,则表明该单位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不全,或者有账外存款;如果利息小于根据账面存款计算的利息,则有转移利息收入或挪用银行存款的嫌疑。对没有利息收入的银行存款要追查银行存款的真正去向。 二、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是检查有无长期对不上账的资金,对长期对不上账的资金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给予重点关注,查清形成差额的原因。另一方面,要重点关注对账单余额远远小于单位银行账面余额,但通过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相符的银行存款,重点审计有无采取不记银行存款账的支出情况。对账单余额小于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说明银行存款已经支付,但单位未记银行账,在这种情况下,未达账项时间越长,其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时就越应重点关注。 三、对银行存款对账单中的大额一进一出的资金进行审计,注意落实资金的所有权。银行对账单中的一进一出的资金,即使单位银行存款不记账,也不影响资金余额的变化,但极容易掩盖资金的性质。因此审计时,必须注意关注大额资金的变动情况。 四、注意识别银行对账单的真伪,防止被假对账单引入误区。银行对账单作为外部证据,其可靠性较单位的银行存款高得多,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真实地反映了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情况,但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违纪违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使用假银行对账单来应付检查的事情屡见不鲜。因此审计时应重视辨别银行对账单的真伪,必要时应亲自到其开户银行进行核实。 五、注意对银行存款的付款单位的审计。在审计中我们往往注重应收款项是否及时入账,而对付款单位的有关情况则不太关心。有时通过对付款单位有关情况的检查也能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线索。在审计往来账款时,特别是与被审计单位所属单位的往来款,还需要注意付款单位的有关情况。审计的目的是通过付款单位来发现被审计单位尚未提供的银行账户。现行的转账结算,收款单位都要填写支票(汇票)送存簿,支票送存簿的一方为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一方为付款人的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在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直接的资金往来,要注意收款单位所填写的付款单位的账号是否已提供,有无尚未提供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