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非国有企业的情况,有无给非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产品、使国有企业收益流失等情况。 2.是否聘请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有无少估、低估国有资产的问题。 3.是否只分离资产和权益,而将债务、潜亏留给剥离后的国有企业的问题。 4.通过改制与外商合资兴建股份制企业的,评估机构对各方投资的评估结果,是否存在人为提高外方出资比例、降低中方投资比例的问题。 5.审查股份制企业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效地行使职责,有无形同虚设的现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类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审查股份制企业改制和成立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力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评估结果是否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从原企业剥离出来的股份制企业是否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问题。 7.审查股份制企业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审查股份制企业设立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发行股票的公司是否符合发起人认购3000万元以上、公司在近3年内是否连续盈利;资金募集中有无入股资金不到位的情况,有无虚股和中途退股现象;有外方投资的企业,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抽逃资金的行为。 8.审查股本和公司债券所筹资金投向的合法性。审查企业是否将所筹集资金改变用途用于炒股、搞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