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复审计,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对同一个单位或项目,由不同的审计主体或同一审计主体的不同专业审计部门进行重复审计。 一、重复审计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l、对于同一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存在不同审计主体的重复审计。如,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国家审计机关要对其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例行审计;社会审计组织要对其年度报表进行鉴证审计;其部门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能还要对其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对于同一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存在同一审计主体的重复审计。如,对于国有企业有几次不同类型的社会审计重复,即企业年度报表鉴证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企业注册资本年检审计等;对于外资企业,还有专项的外资企业年检审计;对于某些专项资金来说,国家审计机关的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也要监督。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相应的专项资金审计部门要审计,如果专项资金中涉及世界银行等外国援贷款,还需要外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负责项目管理的领导变更或调整的,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3、对于同一个被审计单位或项目,既存在不同审计主体的重复审计,也存在同一审计主体的重复审计。 上述重复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的运用上基本相同,惟一差别的,仅在于审计的侧重点和审计报告内容与形式的要求上略有不同。 二、重复审计现象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重复审计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或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任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部门或单位管理当局的要求,安排审计内容和审计项目;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市场上,通过签订业务约定书,承办审计事项。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因此不同审计主体各自安排审计,审计监督的重复也就在所难免。 2、政府的一些管理部门,基于不同的管理目标,存在着不同的审计要求。财政部门要求对企业年度报表的鉴证审计、税务部门要求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审计。此外,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各个行业监管部门的不同审计要求。由于政府部门之间互不沟通,各自指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也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审计。 3、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专业审计部门的设置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审计发展。目前的审计机关内部专业审计部门是按照分行业对口设置的模式建立的。在审计实践中,现行的专业审计部门的设置模式难以适应审计的发展和变化,其中,表现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重复审计。如,对于农业开发项目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审计,农业审计部门要审计,由于该项目资金中涉及世界银行贷款,外资审计部门也要审计,如果涉及项目管理部门领导的变更,经济责任审计部门还要审计。其他的专项资金审计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形。 4、审计工作成果的相互利用存在障碍,影响了审计成果的利用率。导致障碍的原因,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不同审计主体的审计目标,或者说审计目标的侧重有所差异。二是不同审计主体的审计准则存在差异。三是审计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不统一。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成果表现为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以及审计决定;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工作成果表现为审计报告,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对企业财务报告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成果表现形式既不同于国家审计机关,又不同于社会审计组织,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于上述的原因,导致了审计工作成果相互利用的困难,结果是一份审计报告难以同时满足不同日的报告使用人对审计信息的需求,从而无法实现审计工作成果的共享,这是造成大量重复审计的技术性原因。 三、避免重复审计的对策和建议 当前,要切实解决重复审计问题,必须从完善审计制度和协调审计技术两个方面进行。 1、进一步确立国家审计在审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完善国家审计制度。在加强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指导、监督过程中,逐步建立审计体系内部有效的协调机制,从宏观上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审计资源,避免重复审计。具体措施主要有:首先,要根据不同审计主体的特点和优势,科学划分审计范围,统筹安排审计资源。例如,对于单个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审计、财务报告鉴证审计以及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特征的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具有一定的优势;对于全国性的或跨省、跨地区的专项资金审计,经营范围分布全国或跨省、跨地区的,如商业银行、电信、电力等大型企业审计,国家审计机关则具有明显的、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企业管理的效益性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方面,则内部审计机构略胜一筹。其次,要改革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专业审计部门的设置,可以考虑以所审计的单位管理和使用资金的性质来分类设置专业审计部门。如设置财政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单位,包括财税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等专项资金的审计;设置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所有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 2、统一审计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加强审计工作成果的相互利用。首先,要加强不同审计主体之间审计准则的协调,对于审计过程中一些共性的技术性准则内容可以相互借鉴、协调统一。其次,要调整不同审计主体的工作内容和审计工作成果的表现形式,进一步规范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审计报告的通用性,从而使一份审计报告能同时满足政府各监管部门和不同目的的报告使用人对审计信息的需求,实现审计工作成果的共享,以避免重复审计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