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审计权限限制,审计内容难以完整 由于审计管辖权的划分,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审计中央单位,因此,对其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无多征少征等问题就难以实施审计,对发现的问题仅通过审计调查手段根本就解决不了问题,不能够查清其来龙去脉。另外,对一些税收收入的审计,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已是税收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对私营企业的审计没有合法的依据,要核实其税收的真实性、合规性比较困难。 2、由于审计资源限制,审计工作难以到位 就目前审计系统现状而言,一般县级审计机关仅十多个人,市级也不过几个科,就人力和时间来说,难以达到审计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同级审有一定的时效性,从而使审计工作受到很大的局限性。另外,审计工作有时需要内查外调,而审计机关经费难以保证,从而使审计工作难以到位。 3、由于审计法规限制,问题定性难以明确 同级审工作不同于一般单位审计,除《预算法》在大的方面有规定外,对一些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企业对招待费标准有规定,超支有处理原则,而财政开支中如奢侈浪费问题难以界定,再如政府领导批准的权限究竟有多大,对一些单位的招待费、会议费等开支,究竟有无限额,单位是否有钱就可以花等,这些对审计机关来说,明明是个问题,却无法可依。从这个角度来说,同级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随意性,审计的内容主要由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决定,至于应该审到什么程度,审计的目标是什么,有时难以明确。 4、由于审计体制限制,审计问题难以披露和处理 同级审从某种角度上说,就是审政府,而审计机关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因而决定了同级审只能处于一个大内审地位,如果同级审中发现财政部门背着政府越权开支等问题,政府也许会支持或感兴趣,除此之外,对政府领导的批件,尽管有一些违背法律法规,审计机关也只能从当地经济利益出发,维护政府的权威。即使审计机关想披露问题,如果政府不同意,也无法实现,因为法律规定,本级财政审计报告必须经政府首脑批准后上报。对审计中揭露的问题不能披露,更谈不上处理,一些对财政部门已下达的审计决定,最终也难以执行。 5、由于审计目的不同,上下级审计机关难以协调 实行同级审后,我国财政审计应该说是两项内容: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即同级审;对下级政府的财政决算审计即上审下。至此,各级财政部门也面临着接受两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而同级审是每年法定的审计项目,上审下大至2~3年审计一次,当然同级审与上审下的内容、重点有所不同,这就要求审计机关之间,特别是上级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下级同级审的资料,减少重复审计。而事实上,目前审计机关之间在相互共享资源、信息上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下级审计机关担心上级审计机关知道同级审发现的问题,尽量回避;另一方面,上级审计机关也不愿去寻问下级审计机关同级审发现的问题,造成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不通气,不协调,浪费了审计资源,加重了财政部门的负担。 6、审计机关处在政府和人大之间两难位置 按照《审计法》规定,同级审后审计机关需提交两个报告,一是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二是代政府起草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而每年人大常委会都会以文件形式具体安排审计工作报告时间,并直接发至审计机关,要求审计机关如实报告,这就使审计机关在政府和人大两者之间处于两难位置。就审计机关来说,对审计中揭露的问题,应该说大部分是想在人大披露,但审计工作报告的产生是以审计结果报告为依据的,是必须经过政府领导批准的,因而审计机关从其所处地位又不允许过多的站在人大立场上,必然考虑将审计工作报告中一些实质性部分加以修改、删除,而更多是从形式上应付人大的要求,这样势必使人大对审计报告难以满意。这不是审计机关的错,而是审计机关所处的位置决定的,要选择一方,必须得罪另一方,搞不好两头不是人,而要选择最佳点也是很难的。